商标侵权教科书式判决:傍名牌“莫迪派克”为何赔了147万?

来源:红邦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引言 一字之差,天壤之别。

一、引言
一字之差,天壤之别。
在竞争激烈的包装机械市场,德国巨头“莫迪维克”(MULTIVAC)遭遇了一场精心设计的“模仿秀”——国内企业“莫迪派克”不仅注册了高度近似的英文商标“MULTEPAK”,还将品牌直接音译为“莫迪派克”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当消费者在1688网站搜索包装机时,赫然发现“MULTEPAK莫迪派克”的产品链接中竟夹杂着“MULTIVAC”字样。这究竟是巧合还是刻意为之?
法院一锤定音: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赔147万元! 这份由浙江高院终审的判决,堪称商标侵权认定的“教科书式”范本。
二、案情简介
原告德国莫迪维克公司,全球知名包装设备制造商,持有“MULTIVAC”及中文“莫迪维克”商标(核定用于包装机、真空泵等第7类商品),其商标早在2009年即被认定在中国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国内莫迪派克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使用“MULTEPAK”“莫迪派克”标识,注册域名“MULTEPAK.com”,并在产品实物、网店标题中直接使用“MULTIVAC”字样。原告指控被告恶意攀附商誉,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莫迪派克辩称:自己拥有“MULTEPAK”商标权,“莫迪派克”仅为字号未突出使用,客户群体不同不会混淆。
三、裁判要旨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莫迪派克公司的行为构成对“MULTIVAC”注册商标及莫迪维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构成商标侵权一般具有以下四大核心要件:
1、商标性使用
将标识使用在页面或实物上,使相关公众以该标识作为商品的来源区分标记,应当认定为商标性使用。本案中,被告莫迪派克在网点标题标注品牌:莫迪派克;产品实物贴附“MULTEPAK”标签;
域名“MULTEPAK.com”用于电商经营;直接使用“MULTIVAC”于商品链接中。法院认为其将标识用于显著位置,消费者必然以此区分来源,构成商标性使用。
2、商标标识近似
音、形、义高度接近的文字商标标识应认定为商标标识近似。本案中,“莫迪派克” vs “莫迪维克”:仅一字之差,发音高度相似;“MULTEPAK” vs “MULTIVAC”:仅有3字母差异(E/I、K/C发音相同),视觉无显著区别;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其整体及要部都近似,因此构成近似商标。
3、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近似
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为参考,结合功能用途关联性,本案中,被告销售的包装机等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第七类商品完全相同。
4、混淆可能性
混淆可能性是侵权判定的“终极命题”,判断时应结合在先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综合考量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本案中,“MULTIVAC”为无含义臆造词,固有显著性极强;中文“莫迪维克”系其音译,经长期使用知名度高; 双方均面向普通工业采购者(非专业群体),注意力有限;在相同商品上使用高度近似标识,攀附意图明显;故其必然导致消费者误认为两品牌存在关联,存在混淆可能性。
综合上述四要件,被告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四、企业警示
1、取名请勿“傍名牌”
避免使用与知名品牌音形义近似的标识,尤其是显著性极强的臆造词商标。
2、电商宣传慎引流
在商品标题、关键词中嵌入他人商标的,将直接构成商标性使用。
五、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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