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办贷款“刷流水”,信丰一男子被判刑!

来源:信丰县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近日,信丰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近日,信丰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刘某通过抖音私信聊天及电话联系接触到自称可以办理扶贫贷款项目的陌生网友(身份信息不详),对方称能帮助其办理扶贫项目贷款。2024年9月26日,在陌生网友的指示下,刘某从信丰县乘坐高铁到达江西省新余市某区。双方见面后,对方提出,因刘某的银行卡流水太少,要其提供银行卡帮忙处理流水问题。



刘某在接受过反诈宣传,明知道对方可能用自己的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的手机和2张银行卡交给对方操作转账。之后,刘某按照上线人员的指示,前往银行进行转账、取现,并将取现出来的8万余元现金全部交给对方。在刘某帮助上线人员转账取现后,上线人员通过微信扫码转账1千余元至刘某的微信账号。


经查,刘某出借的银行账户涉及电信网络诈骗资金8万余元,涉及诈骗案件1起。2024年10月,经公安机关传唤,刘某主动到当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


信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接受过反诈宣传的情况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助接收、转移犯罪所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归案后的表现,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追缴被告人刘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千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正规贷款机构从不要求借款人"刷流水",凡涉及"接收陌生资金""多账户转账"等操作,极可能成为犯罪链条的"工具人"。


审校:杨 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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