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诚同达刑事业务专刊》第4期发布

来源:金诚同达

文章摘要
从三起案件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无罪辩护策略 前言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旨在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

从三起案件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无罪辩护策略
前言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旨在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然而,在制度实践中,控辩力量失衡、证据审查弱化等问题日益凸显,如何在制度框架内实现有效辩护,成为辩护律师面临的核心挑战。
0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困境
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该制度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从而依法获得从宽处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实践中暴露的结构性矛盾值得关注:
(一)控辩地位不平等
实践中,存在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内容局限、审查方式程式化等问题,可能存在犯罪嫌疑人被迫认罪的风险。
(二)证据审查要求降低
为提升办案效率,部分司法人员可能放松对证据的严格审查,对证据链条的完整性、矛盾证据的排查等关键环节缺乏深入核查,过度依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可能导致不符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如果仅凭认罪供述而忽视证据间印证不足或瑕疵,既可能影响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也可能因证据审查不严而增加错案风险,最终影响司法公正。
(三)影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法院对量刑建议“一般应当采纳”之规定,可能削弱审判权的独立性。根据2025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2024年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1698902人,适用率86.9%。法院采纳量刑建议1364611人,采纳率96.6%。这种高采纳率表明,法院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延续检察机关对案件的认定思路,将庭审简化为对量刑建议的流程化确认,这偏离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宗旨及核心要义。
02、“以无罪辩护促实质从宽”的辩护案例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呈现控辩力量失衡、证据审查弱化的结构性困境下,当案件存在无罪辩护空间时,坚持无罪辩护的独立价值判断,反而可能探索出更具实效性的救济路径。笔者将以经办的三起案件为例,探讨“以无罪辩护促实质从宽”的可行路径。
(一)周某抢劫致人死亡案获不起诉决定
在周某自愿认罪认罚的情况下,笔者围绕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展开论证,提出本案应以抢劫罪定性而非故意杀人罪,以及本案已过追诉期限应不予追诉的核心辩护意见。本案经四级检察院层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经审查认定本案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且不存在“必须追诉”的法定情形,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周某不予核准追诉,并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做出不起诉决定,最终本案实现无罪的实质效果。

本案虽未改变抢劫致人死亡的基本事实认定,但笔者通过对罪名定性争议的充分论证,推动公安机关将原指控的故意杀人罪变更为抢劫罪,并适用追诉时效制度终结刑事诉讼程序。鉴于本案具有“抢劫致人死亡”的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相较于同类案件普遍面临的十年以上量刑预期,该不起诉决定使得周某由此避免承担重罪刑责,既体现了特别追诉制度对历史积案的规制作用,也展现了程序性辩护在疑难案件中的突破价值。
(二)何某套路贷诈骗案判三缓三
本案被告人何某认罪认罚,同时笔者坚持无罪辩护策略,成功说服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何某参与程度较低,犯罪情节轻微。最终,在检察机关建议七年有期徒刑的情况下,笔者为何某争取实质轻判,最终何某获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这一判决印证,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仍可通过证据分析与情节辨析,以无罪辩护推动司法机关作出更符合个案实际的判决。

相较于检察机关提出的7年的量刑建议,本案判决结果显著轻缓,体现了无罪辩护策略在本案中的有效性:即便未取得无罪判决,也能够促使司法机关重新审视案件,更全面地考量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从而在量刑上作出更为公正合理的判决,实现“以无罪辩护促实质从宽”。
(三)卞某借贷型诈骗案获轻于量刑建议的刑罚
笔者主张本案系民事借贷纠纷,卞某的行为不存在诈骗性质。尽管法院最终认定诈骗罪成立,但通过无罪辩护削弱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成功推动量刑从检察机关建议的十三至十五年降至十一年,为被告人卞某争取实质轻判。

虽然法院最终维持诈骗罪的定性,但十一年的判决刑期仍显著低于检察机关提出的十三至十五年的量刑建议。笔者坚持无罪辩护,通过主张卞某的行为不具有诈骗性质和社会危害性、强化退赔情节、指出涉案金额计算误差等,客观上促使法院在“数额特别巨大”的刚性框架下,部分采纳“情节轻微”的因素,从而突破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下限,取得了“罪名成立但刑罚适度轻缓”的折中结果。
结语
通过三起案件的辩护实践可见,我们既要尊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升司法效率、化解社会矛盾的现实功能,主动建立与检察机关的良性沟通机制;也要严格监督办案机关的程序合规性。辩护律师工作的核心在于坚持法律解释的能动性、强化证据审查的穿透力,当案件事实存疑、法律适用存在争议或程序存在瑕疵时,辩护律师更应秉持专业勇气,挖掘案件中的事实疑点与法律争议。当案件存在无罪辩护空间时,坚守无罪辩护策略,以专业论证激活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追诉必要性、证据充分性的实质审查,才能在平衡司法效率与实体公正的进程中彰显辩护制度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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