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架砸伤游客 安装与管理者皆被判担责

来源:惠济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案情 王先生在住宿的酒店内散步时,被正在拆卸的广告桁架砸中。王先生为此住院15天,花去医疗费数万元,后经鉴定其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在王先生住院期间,广告桁架的安装者某公司垫付医疗费10500元。

案情
王先生在住宿的酒店内散步时,被正在拆卸的广告桁架砸中。王先生为此住院15天,花去医疗费数万元,后经鉴定其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在王先生住院期间,广告桁架的安装者某公司垫付医疗费10500元。
出院后,因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王先生将广告桁架安装者某公司及某酒店告到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等近20万元。近期惠济区法院审结了这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审判
王先生认为,被告某酒店作为管理人,明显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告某公司作为广告桁架的安装人及所有人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酒店辩称,原告王先生被广告桁架砸伤,应该由广告桁架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因而被告某广告公司应当承担责任,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更不应承担补充责任。被告某广告公司则辩称,自己不是肇事广告桁架的管理人和所有人,其只是承接了这项广告业务,负责设计和安装该广告桁架,且其已为原告王先生垫付了部分医疗费,故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惠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王先生因被告酒店的广告桁架倒塌被砸伤,负责广告设施安装与管理的人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广告公司作为广告的承接人,应当负责广告设施的安装与管理,应对原告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肇事广告桁架在被告酒店道路上搭建,被告某酒店作为整个酒店的管理者,对人员通行的道路具有安全管理义务。广告桁架在道路上搭建,客观上增加了道路的危险性,但酒店未对被告广告公司在人员通行的道路上搭建广告桁架的行为进行阻止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某广告公司赔偿原告王先生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万7千余元;被告某酒店在该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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