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道德共识到法律规制:《反虐待动物法》的立法困境、必要性与路径探索

来源:汉盛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司法部于10 月 27 日正式发布《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集 2026 年度立法项目建议的公告》,引发社会各界对《反虐待动物法》立法进程的高度关注。

司法部于10 月 27 日正式发布《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集 2026 年度立法项目建议的公告》,引发社会各界对《反虐待动物法》立法进程的高度关注。网友发起的相关投票中,超 410万票表示支持将其纳入 2026 年度立法项目,支持率高达 96.45%。这一数据既彰显了公众对反虐待动物的强烈诉求,也反映出该立法已具备坚实的民意基础。然而,从 2010 年《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起草至今,该法律的正式出台仍面临多重阻碍。本文结合现行法律现状、立法难点、国内外经验及专家建议稿内容,对《反虐待动物法》的立法相关问题进行梳理与分析。
一、立法空白:现行法律体系的结构性缺陷
我国现行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呈现“重野生动物、轻普通动物”“重财产属性、轻福利保护” 的特点,导致反虐待动物领域存在 明显法律空白。
(一)保护范围局限,普通动物缺乏有效规制
《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保护核心聚焦于珍稀濒危物种的生态价值,而对伴侣动物、流浪动物、农场动物等普通动物缺乏专门规制,我国尚无专门动物福利立法,猫狗等常见伴侣动物仅能通过“财产权” 获得间接保护。这一保护模式导致当施虐对象是无主流浪动物或低价值动物时,法律往往无从追责。
(二)虐待行为规制空白,执法缺乏明确依据
现行法律未对动物实施相关行为的定义与边界作出明确规定,导致执法实践中面临诸多困惑。例如“虐待”、“遗弃”动物等行为的定义未进行明确,导致做出该行为时的定性难以界定;同时对于“虐待”、“遗弃”的“严重程度”也未有相关法律条文进行释明,而只能类比相关“财产”等规定进行适用,因此关于“何为虐待”的认定还未进行统一标准的规定整合,导致执法缺乏明确依据。
(三)责任体系残缺,惩戒力度不足
我国法律责任体系未能充分覆盖动物保护领域。刑法中的“虐待罪” 仅适用于家庭成员,无法延伸至动物保护;《治安管理处罚法》未将虐待动物明确列为处罚事由,执法部门只能套用 “寻衅滋事”“故意损毁财物” 等边缘条款。惩戒力度不足的现状,难以对虐待动物行为形成有效威慑,也导致多数施虐者仅面临道德谴责,而非法律制裁。
二、立法难点:回溯2010年专家建议稿的争议
《反虐待动物法》的立法呼吁已逾十年,2010年起草的专家建议稿迟迟未能落地实施。从专家建议稿到正式立法的漫长历程,暴露出多重立法难点,这也是监管部门态度审慎的核心原因。
(一)虐待定义与保护范围的界定困境
虐待行为的主观性与场景复杂性,使得其定义界定成为立法首要难题。2010 年《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曾尝试对虐待行为作出规范,但在具体界定上引发广泛争议。例如,该建议稿提出 “禁食猫狗肉”,规定违法食用犬、猫或者销售犬、猫肉,对个人处 5000 元以下罚款并处 15 日以下拘留。事实上,部分地区存在食用犬猫的传统,若立法单独保护伴侣动物,可能引发对文化公平性的质疑。此外,宠物绝育、科研实验、养殖屠宰等行为,如何区分 “必要利用” 与 “虐待”,也是立法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这凸显了立法在保护伴侣动物与尊重部分地区文化习俗、民族传统之间寻求平衡的极端复杂性,要求立法必须采用高度审慎和精细化的分类规制策略。
(二)执法机制构建的现实挑战
立法后的执行需要配套的鉴定标准、专业兽医司法鉴定队伍及财政投入,成本高昂。反虐待动物立法需要配套建立动物伤情鉴定标准、培训专业司法鉴定兽医队伍,财政与执法资源投入巨大。此外,虐待行为多发生在私人空间,取证难度大;流浪动物的救助、安置也需要完善的社会配套体系,仅靠行政机关难以承载。农业农村部在2020 年对相关人大建议的答复中也表达了审慎态度,认为专门制定一部法律需要充分考量执法资源等现实问题。
(三)处罚力度的平衡争议
处罚尺度的把握成为立法技术难点。若仅设行政处罚,如罚款、拘留,难以形成有效威慑;若纳入刑事处罚,又面临“入刑门槛” 的争议。2010 年《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虽设定了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但在刑事责任设置上未形成共识,导致相关条款未能落地。我国学者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需要增设 “虐待动物罪”,以及该罪的构成要件如何设定才能避免打击面过宽。
三、《反虐待动物法》立法价值
尽管面临诸多挑战,但《反虐待动物法》的立法价值依然显著,是社会文明进步与现实需求的必然要求。
(一)填补法律空白,完善动物保护体系
立法能够为纯粹虐待行为提供直接法律依据,结束“以财产权代福利保护” 的现状,避免无主动物成为保护真空。现行法律体系对动物的间接保护模式已无法适应社会发展需求,专门立法能够明确动物的特殊地位,建立系统化的保护机制,实现从 “财产保护” 向 “福利保护” 的转变。
(二)预防暴力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现代犯罪学研究证实,虐待动物与针对人类的暴力犯罪存在行为关联性。中国政法大学曹明德教授指出,虐待动物行为与人类暴力犯罪存在行为关联性,立法可构建预防人身暴力的前端防线。立法禁止虐待动物,不仅是对动物生命的保护,更是对社会暴力行为的遏制,能够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与秩序。
(三)契合公序良俗,回应社会文明诉求
虐待动物行为违背《民法典》第8 条确立的公序良俗原则,立法禁止此类行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公众对精神层面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保护动物、关爱动物逐渐成为社会共识。410 万网民的投票支持彰显了强烈的民意基础,立法可化解动物保护人士与施虐者之间的冲突风险,契合社会公众对文明发展的期待。
四、经验借鉴:国内外实践的启示与参考
(一)国内地方探索:试点先行积累实践经验
我国多地已开始尝试通过地方立法反对虐待动物,为国家立法提供了实践参考。北京、深圳、广州等城市已出台流浪动物救助条例,规定了收养、绝育、疫苗接种等程序;《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均明确禁止虐待、遗弃犬只。这些地方经验表明,分阶段、分区域的试点模式可降低立法风险,积累执行经验,为国家层面立法提供有益借鉴。
(二)国外立法实践:多元模式提供制度参考
德国模式:《民法典》第90a 条明确 “动物不是物”,将动物视为具有特殊地位的 “生命体”;《动物保护法》对虐待行为设定了从罚金到三年监禁的梯度处罚,覆盖伴侣动物、农场动物、实验动物等全部类型。
英国模式:《动物福利法2006》确立 “动物福利责任” 原则,要求饲养者承担积极的福利保障义务,不仅禁止虐待,还对饲养环境、饮食标准等作出详细规定,构建了全链条的动物福利保护体系。
美国模式:采用“联邦 + 州” 双层立法体系,联邦《动物福利法》规范商业饲养、实验动物等领域,各州则制定差异化的虐待动物处罚标准,部分州将严重虐待行为列为重罪,兼顾了全国统一规范与地方实际差异。
五、立法路径建议:基于国情的循序渐进之道
(一)明确核心概念,优化保护范围界定
科学定义“虐待”、“遗弃”等名词解释,同时明确排除合理的养殖、医疗、管教、科研等必要行为,避免界定模糊引发的执法争议。
采用“分类保护” 模式:借鉴 2010 年专家建议稿的分类思路,优先保护伴侣动物,明确禁止遗弃、虐杀;对农场动物设定最低福利标准,规范养殖、屠宰流程;对实验动物规范使用程序,强化福利保障;对流浪动物建立专门的救助、安置机制。
合理设定例外情形:将宗教仪式、文化习俗、科研教学等必要行为纳入豁免,但需设定严格的程序限制与福利底线,平衡文化传统与动物保护需求。针对2010 年专家建议稿中 “禁食猫狗肉” 引发的争议,可采用渐进式规制,先明确禁止非法交易、运输犬猫肉,再结合社会认知程度逐步完善相关规定。
(二)构建多元责任体系,强化法律威慑力
可以在《反虐待动物法》中明确规定相关虐待动物须承担的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将虐待动物行为明确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设定拘留以及罚款等处罚;增设“虐待动物罪”,对虐待手段特别残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多次虐待的,处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对伤害具有人身意义的伴侣动物,允许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等。
(三)建立协同执法机制,降低执法成本
确立农业农村部门为动物福利主管机关,公安、城管、市场监管部门分工协作,负责不同场景下的执法工作,形成监管合力;建立动物福利司法鉴定中心,统一伤情鉴定标准,解决取证难题;培训专业司法鉴定兽医队伍,提升执法专业性;鼓励其参与流浪动物救助,形成“行政监管 + 社会参与” 的共治模式。
立法不应追求一步到位,而应采用“试点先行、逐步完善” 的路径,在界定清晰边界、考虑到各方合理建议的基础上,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动物福利保护体系。这既需要立法者的智慧、执法者的担当,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推动。相信在各方的努力和推动下,《反虐待动物法》在不远的未来能为动物福利保护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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