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们代理的一起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获法院判决支持。法院全面采纳了我方主张的被诉产品与原告专利不相同也不近似的核心观点,依法认定不构成侵权,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案的意义在于,当被诉设计实施的是后于原告专利申请的自主专利时,如何通过精准的专利比对与有力的证据组织,成功构建不侵权抗辩。
PART.01 案件争议核心:设计实质的对比与认定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销售的产品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在此类案件中,单纯否认侵权往往不足以说服法庭,抗辩的关键在于能否提供令人信服的专业比对。我们的工作重点从两个层面展开:一是阐明被诉设计具有合法、稳定的自有权利基础;二是通过精细化比对,论证其与原告专利存在实质性视觉差异,不构成相同或近似。
PART.02 抗辩体系构建:以比对为核心
我们采取了以权利基础说明为前提,以设计特征比对为核心的双层策略,将事实与法律论证紧密结合。
第一层面:自有专利的合法性与稳定性。
我们向法庭指出,被诉产品所实施的外观设计,来自于被告已获授权的有效专利。虽然该专利的申请日晚于原告专利,不构成现有设计,但其权利状态稳定,并曾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有效。更重要的是,决定书中明确指出其与本案原告专利“差异非常明显”,这为后续的侵权比对提供了有力的客观参照。
第二层面:深入的视图比对分析。
我们对被诉产品及原告专利视图进行了全方位、多维度的比对,并形成详细的专利比对分析意见,从以下几个关键角度揭示了二者的差异:
共性特征属于常见设计:双方产品虽均包含“环形灯圈与六棱柱体”的组合元素,但该组合在所属灯具配件领域属于普遍使用的设计范式,是行业公知常识,并非原告专利的独创性贡献。
核心设计特征存在本质区别:双方设计在排列逻辑、环体比例与视觉风格上均构成显著对比:原告专利的柱体为“交错高低机械式排列”,环体宽厚,呈现敦实、规整的静态机械美感;而被诉产品的柱体采用“波浪线排列”,环体纤细,营造出轻薄、灵动的有机韵律感。这些差异并非局部修饰,而是贯穿于整体造型与风格表达之中。以一般消费者视角整体观察,二者形成的“机械秩序感”与“有机流动感”视觉印象泾渭分明,足以清晰区分。

PART.03 法院裁判要旨:专业意见被充分采纳
法院在判决理由中,重点回应并采纳了我方的抗辩意见:
1 确认被诉产品实施的是被告合法拥有的有效外观设计专利。
2 通过对专利视图的详细比对,认定被诉设计与原告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相同或近似。
3 认可原告专利中的部分特征为常见设计,而体现各自设计要点的部分区别明显。
基于以上认定,法院判决被诉产品未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PART.04 案件启示
本案的成功抗辩,为类似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提供了清晰的应对思路:
成功的抗辩需超越“看起来像不像”的初步印象,通过解构设计特征、分析设计空间、援引行业惯例,将视觉信息转化为逻辑严密的法律论证。
专利授权、确权行政程序产生的评价报告、无效决定等文书,在侵权诉讼中具有重要证明力,即便自有专利在后,其无效宣告维持决定等行政文书,尤其是其中对设计差异的认定,在侵权诉讼中仍是支撑“不近似”主张的强力辅助证据。
结语
在鼓励创新与保护正当竞争并重的知识产权司法环境下,清晰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至关重要。当企业面临侵权诉讼时,积极、专业且基于扎实证据的法律抗辩,是维护自身创新成果与经营自由的根本途径。
专利纠纷中不侵权抗辩的运用
作者:熊阳明 杨学欣来源:保信律师事务所

近期,我们代理的一起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获法院判决支持。法院全面采纳了我方主张的被诉产品与原告专利不相同也不近似的核心观点,依法认定不构成侵权,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