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金中心140亿资金暴雷丨谁该为这场金融陷阱买单?

来源:丰国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5年12月初,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下称“浙金中心”)爆发大规模兑付危机,超140亿元资金无法如期兑付,波及全国1.2万名投资者。

2025年12月初,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下称“浙金中心”)爆发大规模兑付危机,超140亿元资金无法如期兑付,波及全国1.2万名投资者。令人唏嘘的是,涉事理财产品的年化收益率仅为4%5%,远低于市场高风险投资回报水平,却依然未能逃脱暴雷命运。当初承载着投资者“稳健收益”期待的理财合同,如今沦为无法兑现的一纸空文。笔者认为,这场危机绝非偶然,事件涉及的各方主体均难辞其咎。
一、浙金中心背景
浙金中心成立于2013年,初期股东包括浙江省财政厅下属的浙江金融市场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多家国资机构。正是这层国资背景,成为其吸引大批稳健型投资者的核心筹码。但从2024年开始,浙金中心的身份与资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2024年10月,浙江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公告,正式取消浙金中心的金融资产交易业务资质,这意味着该平台已丧失开展新增业务的合法资格。2025年1月,浙金中心悄然完成更名,变更为浙江浙金资产运营股份有限公司,与此同时,原有国资股东大规模清退离场,民营企业杭州民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58.57%的持股比例,成为平台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无辜受害者
在资质注销、股权更迭的关键节点,浙金中心并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反而刻意隐瞒核心变更事项。它继续沿用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的旧招牌对外宣传,始终不向投资者披露民营控股的真实股权结构,依旧打着“国资背书”的旗号销售理财产品。多数投资者对平台的资质失效、股东易主等重大风险毫不知情。直到兑付危机爆发,许多人仍坚信自己购买的是国企发行的低风险产品。正是这种信息传递的断裂,让1.2万名投资者在毫无风险防备的情况下,踏入了早已布设好的雷区。
三、核心警示:低收益不等于低风险
浙金中心暴雷事件,彻底打破了投资者低收益即低风险的固有认知。事实上,理财产品的风险高低,从来不取决于收益率的绝对值,而是与平台资质合规性、股东结构稳定性密切相关。即便年化收益率处于4%-5%的稳健区间,若产品存在资产不明、平台资质存疑、关键信息隐瞒等问题,所谓的低风险不过是营销话术堆砌的假象。投资者在选择理财产品时,绝不能仅凭收益率和模糊的“背景背书”就盲目决策。
四、谁来扛起140亿的赔付责任?



  1. 浙金中心:首要赔付与违法责任主体
    作为理财产品的直接发行方与兑付责任主体,浙金中心在资质注销后若违规募资,刻意隐瞒股权与资质变更信息,其行为将构成根本性违约与商业欺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并要求欺诈方承担赔偿责任。

  2. 现控股股东:杭州民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民置作为浙金中心的实际控制人,在承接平台股权的同时,也依法承接了平台的资产与债务义务。其在运营过程中,如果既未完善风控体系,也未纠正平台的虚假宣传行为,对资金兑付危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付义务。

  3. 原国资股东
    原国资股东的责任边界,关键在于其股权退出过程是否合法合规。若国资股东在退出时,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存在违规转让股权、放任平台后续违规操作等行为,则需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若退出程序完全合规,且已对公众充分公示,则无需承担后续兑付责任。

  4. 代销机构:未尽审查义务需担责
    若涉事理财产品通过第三方财富公司、银行私行等渠道代销,这些机构需对自身的产品审查义务负责。根据资管新规要求,金融机构代销产品时,必须对发行方和产品进行穿透式审查。若代销机构未履行审查义务,误导投资者购买违规产品,则需与发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监管失责
    此次暴雷也暴露了地方金交所监管的衔接漏洞。监管部门需建立资质变更强制公示机制,对已注销资质的金融平台进行动态跟踪,严防其借旧名违规募资;同时,要强化对金交所产品的穿透式监管,严格核查底层资产真实性,杜绝自融、资金池等违规操作,从源头防范金融风险。
    六、法条链接
    1.《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向投资者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资产管理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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