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适用

来源: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言: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在我国2001年修正原《婚姻法》时,在第46条中加入了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

前言: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在我国2001年修正原《婚姻法》时,在第46条中加入了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民法典》承袭并修改、完善了该条文后,现行条文内容如下: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一、条文背景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第46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条在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第46 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一项作为兜底条款,即第5项“有其他重大过错”,扩大对无过错方离婚赔偿请求权的请求条件范围,加大对人身遭受配偶严重侵害的无过错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使得本条更为周延,将原有规定并未涵盖的情形通过兜底条款加以扩大,更符合审判实践的要求。
本条规定的是离婚损害赔偿,旨在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的一方。在婚姻因夫妻一方的过错而破裂时,要求有过错一方对无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能够弥补无过错方遭受的损害、抚慰无过错方,是公平原则、保护弱者理念在离婚上的体现,是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之一。
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享有配偶权。虽然我国并未以具体条文形式对配偶权作出规定。但《民法典》第 1042条第2款、第3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1062 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些均是对夫妻相互负有的人身、财产上的权利义务的确认,夫妻双方应当遵守,相互忠实、相互关爱,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依法履行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对该种义务的违反,势必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使对方蒙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因此,有必要使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得到惩罚,这同时也是维护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
因此,我国在2001年修正《婚姻法》时加入了该制度。从世界范围内来看,1907年《瑞士民法典》就已首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法国民法典》中也规定了该制度。可见,离婚时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因此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婚姻家庭领域的共识。
二、适用条件
1.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
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以夫妻中的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为前提。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离婚损害赔偿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如果行为人虽实施了损害行为,但主观上不存在过错的,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二是该种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原因。虽有过错,但并未导致离婚后果;或者虽然离婚,但是导致离婚的原因并非过错方的过错行为的,均不能适用该制度。
2.过错方实施了妨害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
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重婚。重婚指的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表现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事实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重婚行为违反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侵犯了夫妻另一方的配偶权,同时构成刑事犯罪。
(2)与他人同居。与他人同居指的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事实重婚和已婚者与他人同居的相同之处在于,已婚者都与他人持续稳定共同生活,不同之处在于事实重婚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同居则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律师需要提醒各位的是,出轨也不等同于与他人同居。出轨指的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但并未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司法实践中,认定“与他人同居”举证难度较大。但司法实践中,即使无法证明“与他人同居”的,若无过错方能提出相关证据证明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的,法院往往也能酌情判令过错方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参考案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8249号
裁判要旨:婚内多次出轨的行为应被认定为过错行为并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裁判理由:本案中,根据张某某所提供的证据,虽不能证实霍某存在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但结合霍某的自述内容,足以证实霍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的事实,霍某对此存在重大过错,而张某某无过错。因此,对于张某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张的数额过高,具体赔偿数额由法院结合霍某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定为6万元。
(3)实施家庭暴力。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既包括身体暴力,如殴打、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饿冻、有病不给治疗等方式虐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儿童、老人、残疾人、重病患者,在家庭教育中以暴力方式管教儿童等,也包括精神暴力,主要表现为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谩骂、诽谤、宣扬隐私、无端指责、人格贬损、恐吓、威胁、跟踪、骚扰等。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条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都将构成刑事犯罪。
参考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07-2-014-003号徐某贵诉张某琴离婚纠纷案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拒不履行扶养义务,造成事实上遗弃另一方的,应当认定其为过错方并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规定并未以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为条件。因此,只要夫妻一方实施了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而导致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准许双方离婚的同时依法判令过错方对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有其他重大过错。本项规定系《民法典》新增内容。2001年《婚姻法》将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限定在以上四种内,该四种以外的违反婚姻义务、家庭义务的情形适用的很少。实际上,婚姻中的过错行为远不止这些,当一方存在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等其他过错行为时,非过错方不能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得到相应的补偿和救济,有失公平。本条通过概括规定作为兜底,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过错情节、伤害后果等因素,对过错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吴晓芳法官曾在《人民司法》杂志上发表文章,列举了以下几种重大过错:
①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虽然不构成重婚或婚外与他人同居,但其行为对配偶的感情伤害巨大,应当认定为重大过错;
② 强奸与其共同生活的继女,由此导致夫妻离婚,男方的行为足以构成重大过错;
③ 一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④ 一方有嫖娼成瘾、屡屡被公安机关罚款拘留的。
律师解读:关于第③种情况,“屡教不改”的次数应如何定义?司法实践中一般指两次或三次,即可满足认定条件。
第④种情况,律师认为已经有“嫖娼成瘾”情形的,则不应再以被公安机关屡次罚款拘留为条件,否则会加大当事人举证难度,也提高了过错的门槛,不利于保护无过错方权益和维护公序良俗。
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1309号徐某与王某婚姻家庭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王某婚内与他人怀孕并于离婚后生育子女的事实清楚。王某虽提出系早产所致,但未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婚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应履行夫妻忠实义务,但现女方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给徐某造成了精神痛苦,对此,王某应予补偿。
3.另一方没有过错
夫妻双方中,只有不存在本条规定中导致过错的一方才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假如双方对离婚均存在过错的,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90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是对无过错方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予以补偿和救济,让过错方受到应有的惩罚。夫妻双方均有违反婚姻义务或家庭义务行为的,不符合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要求,无权请求获得补偿或救济。
4.过错方损害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
只有过错方的损害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损害结果的,无过错方才能要求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的财产损失。这种损失不以损害行为直接作用于财产为条件,只要过错行为造成了财产损失的损害后果即可,该种损害后果包括积极财产的增加和消极财产的减少,但不包括可期待利益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因过错方对受害者人身进行伤害导致的精神损害以及纯粹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的精神创伤、精神痛苦等,无过错方均可以索赔。
5.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损害结果必须是因过错方的损害行为所导致。虽有损害结果,但该结果并非由过错方的损害行为所导致的,无过错方无权因此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结合婚姻家庭领域,因过错方行为才导致离婚这一损害后果的,才能产生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不起诉离婚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离婚损害赔偿要件基本与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一致,由此可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也是侵权责任在婚姻法领域的延伸体现。
三、权利义务主体
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以夫妻双方中的无过错一方为限,不宜做扩大解释。离婚损害赔偿是为了给离婚双方中无过错一方因过错方的过错行为提供救济而设立的制度。过错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过错行为侵犯的都是无过错方的配偶权。因此作为权利被侵害的主体,无过错方有权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过错方实施的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时,其损害行为直接的受害者可能是老人、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员,但除了夫妻一方中的无过错方外,其他家庭成员无权向过错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但可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救济。
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是夫妻双方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也即过错方。如果夫妻双方均存在《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过错,则双方均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过错方实施的是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涉及第三人的过错行为,需要提醒各位的是,重婚、同居的“第三人”并不是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否则的话,只会让诉讼更加扑朔迷离,不利于纠纷解决,此外,该制度旨在为离婚中无过错方进行救济,规范的是夫妻双方的行为,与第三人无关。如果无过错方认为第三人行为致使其财产蒙受重大损失的,如接收配偶婚内赠与财产的,可以另行起诉撤销该赠与行为,相关诉请无法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得以实现。
四、时间要求
1.诉讼离婚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8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1)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2)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根据上述解释可知,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一般应该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不同意离婚的,因不满足损害结果的条件,自然也就没有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之必要。根据上述解释第二项,无过错方只有在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形下,才能再“单独提出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已经同意离婚后,又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在二审期间才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予以准许,参照民事诉讼中原审原告在二审中增加诉讼请求之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2.协议离婚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9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除非无过错方明确放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否则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如果在协议离婚之时,无过错方对配偶在婚内存在与他人同居、孕育子女等过错行为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互不要求经济帮助和精神赔偿和补偿”的意思表示的,该约定不能视为放弃离婚损害赔偿权利,不影响后续无过错方继续向原配偶提出索赔。
需要注意的是,现行《民法典》规定删去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对协议离婚情形下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限制。婚姻法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限制未作出相关规定,但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时间限制,即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提出,过期则不予支持。该“一年”的规定旨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保持社会关系的稳定,但存在以下两方面问题一是婚姻法一直将照顾无过错方利益作为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的原则,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三大离婚救济制度之一,应当充分体现出这一理念,对于无过错方在离婚一年后才得知对方存在过错情形的,如将起诉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期限限制在一年,不利于无过错方权利的行使,也与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程序中保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宗旨相背离;二是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来看,由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的一年期间,排除了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在一年后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作为一项对当事人权利造成很大影响的规定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缺乏明确的依据。综合上述各种考量,民法典司法解释删掉了“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提出,过期则不予支持”的规定。
根据体系解释的方法,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同样应该适用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的原则性规定。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也应该是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配偶存在重大过错之日起算。
参考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7-2-015-001胡某诉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裁判要旨:离婚后发现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协议离婚时间在民法典实施前,无过错方在民法典实施后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时已经超过原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一年期间,从维护民事主体权益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三个更有利于”的角度出发,应当按照有利溯及原则,适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适用民法典总则编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赖以存在的基础。希望大家都能做生活中的有心人,维护良好家风,不做婚姻中的背叛者,也不做盲目的追随者,在坚守道德底线的同时,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
(以上内容部分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婚姻家庭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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