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日常生活中产生纠纷,在双方协商不定时,很多人会想到去法院打官司。《民事诉讼法》对于提起诉讼的条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若当事人要提起诉讼,按照该规定条件之一需要满足“有明确的被告”。但什么是“有明确的被告”?“有明确的被告”是否等同于“适格被告”?实务中对此的理解和处理存在混淆的情形。本文结合《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上述问题进行了一定阐述、分析,以供大家参考、了解。
01“有明确的被告”是起诉的条件之一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是关于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四项条件的规定,明确了“有明确的被告”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之一,这主要是为了法院后期可以将原告的起诉状送达给被告。
按照《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一书认为“‘有明确的被告’,即要明确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但实务中:
(1)对于法人、其他组织等类型的被告,多数法院接受原告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提交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以此判断“有明确的被告”。
(2)而对于作为自然人的被告,多数法院还在要求应提交被告身份证件(身份证、居住证、驾照、护照等证件)才能进行立案登记。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倡导改变这样的做法,但基层法院案件数量较大,若不能提供身份证件,送达失败或不能送达到的,法院会做出驳回起诉或者不予受理。
故而,在民事立案登记过程中,法院还是会鼓励原告在提起民事诉讼时提供作为自然人被告的完整信息。
02“有明确的被告”应如何理解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零九条更进一步作出了对“有明确的被告”认定的规定。“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自然人基于务工、学习等因素,流动较为频繁。对于自然人作为被告而言,可以从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住所等信息内容判断,被告具有唯一指向性、特定性,从而与其他自然人相区别。换句话来说,就是为了在身份上不存在与他人存在混淆,达到排除存在其他主体的可能性,则符合提起诉讼中“有明确的被告”这一规定。
实务中,在民事立案程序中会出现“以审代立”的情形。负责立案的人员在审查原告起诉材料时,往往先入为主的对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进行了判断,故而出现了诸如认定被告不适格、不接收原告的起诉材料、对原告案件不予受理、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等情形。
“适格被告”,也就是在原告提起的某种法律关系的民事诉讼中,被告是承担责任的合适的被告。而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对于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之一,是需要“有”明确被告,而不是需要“适格”被告。
“适格被告”并非是《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实务中更不能将其上升作为起诉的条件之一来看待。否则会出现“未审先判”的情况,这与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倡导的立案登记制度相悖。
至于被告与原告的诉争是否符合某种法律关系、是否是承担责任的合适被告,是需要在案件受理后经过实体程序审理,听取原被告双方诉辩意见、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最终由审判法官居中裁判才能确定。
故而,在原告提起民事诉讼时,法院立案登记只要明确谁是自然人被告就可以,在符合民事立案所需的其他起诉条件的情况下,予以登记立案。被告与原告是否具有某种法律关系,进而最终是否是合适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被告,这在立案阶段并不影响法院判断是否受理案件。
至于自然人被告在收到法院送达的原告起诉材料后,往往也会向承办法官提出自己不是“适格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被告提出的这种抗辩,也并不会直接产生法院对原告案件不予受理、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的效果。
此时,被告应积极应诉,在经法庭审理后,若认为被告不适格的理由成立的,则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而,被告是否适格的问题,也属于实体审理的范围,应经过法院开庭实体审理之后,再作出相应判决。
03【律师哥提示】
在双方达成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后,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固定。当然对于对方身份情况,一定要核实清楚,能够一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后进行签章确认的,不要嫌麻烦不进行固定。对于法律关系一方为自然人的,可以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驾驶证等证明身份的证件进行复印、拍照,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提起诉讼,无法提供明确的被告。
以上观点希望对你有所启发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有明确的被告”是否等同于“适格被告”?
作者:张岳昆来源: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

前言 日常生活中产生纠纷,在双方协商不定时,很多人会想到去法院打官司。《民事诉讼法》对于提起诉讼的条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若当事人要提起诉讼,按照该规定条件之一需要满足“有明确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