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A于2010年7月入职B公司,岗位为人事专员,双方最后一次劳动合同续签至2024年8月,A实际工作至2024年12月底。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因B公司装修A居家办公,期间正常提供劳动。2024年12月底,B公司以A“屡次频繁无故迟到、早退、擅自离岗、无故旷工”为由,将其开除。
后A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确认双方2024年4月至2024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B公司向A支付工资差额及未休年休假工资合计18025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后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一、确认A与B公司2024年4月至2024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B公司支付A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期间欠付工资12198元、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3855元;三、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后经二审法院审理,作出终审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三、B公司支付A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期间欠付工资12198元及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5165元;四、B公司支付A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59430元。
核心裁判理由:
一、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A作为人事专员,劳动合同管理属其工作职责范畴,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发起续签流程,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未续签系B公司拒不签订所致,据此法院对该诉求不予支持。
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B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未经过民主议定程序且未公示,不能作为用工管理依据,且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未事先通知工会,程序违法,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三、未休年休假工资:应按A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案件办理:
云南微行律师事务所张伦久律师、杨棚雯实习律师代理本案一审、二审。接案后,张伦久律师全面梳理案件材料,深入研究仲裁、一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情况,精准定位争议焦点。律师认为:(一)原审判决认定A对未续签劳动合同负有主要责任,属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错误。(二)原审判决认定B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不构成违法,存在法律适用错误。(三)原审判决以实发工资而非应发工资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基数错误。综上,本案应撤销一审判决相关判项,依法改判支持A的合理诉求,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终,二审法院采信律师代理意见,于2025年12月30日作出终审判决,改判B公司支付A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59430元及调整后的未休年休假工资15165元,充分保障了A的合法权益。
办案心得:
本案涉及劳动合同续签责任认定、违法解除情形判断及工资计算基数等争议点。作为代理律师,代理此类案件,不仅需要深厚的劳动法律专业功底去精准把握争议核心,更需要耐心细致地梳理案件事实、核实证据细节、辨析法律适用差异,同时充分考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的举证能力失衡问题,精准搭建维权逻辑。唯有如此,才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案件实现公平公正的裁判结果。
张伦久律师代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二审改判支持经济赔偿金
作者:张伦久来源:微行律师事务所

案情回顾: A于2010年7月入职B公司,岗位为人事专员,双方最后一次劳动合同续签至2024年8月,A实际工作至2024年12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