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不能“任性”!《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草案)》撑起法治保护伞

来源:肖飒lawyer

文章摘要
12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聚焦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工作,听取专项行动情况汇报并审议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将前期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5.

12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聚焦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工作,听取专项行动情况汇报并审议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将前期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5.4万件问题整改经验上升为长效制度,推动个案纠偏向类案规范转型、问题整治向机制完善迈进。这标志着我国在处理涉及企业的行政执法问题上,正朝着更系统、更规范的方向前进,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注入了强劲动力。
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市场主体的生存发展,影响市场预期的稳定向好。作为常年为企业提供合规与维权服务的飒姐团队,今天就带各位读者朋友解读规定,用好维权武器。
一、从“专项整治”到“常态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指的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内部层级监督,是行政机关内部主动纠错、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相对人权益的制度设计。《条例(草案)》的核心突破是将“个案纠偏”升级为“类案规范”,用制度刚性破解企业长期诟病的执法乱象。
长期以来,在涉企行政执法环节,存在着以下乱象:
·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问题;
·以罚代管、逐利执法、违规异地执法;
·执法标准不一致,要求不统一,刻意加重企业负担;
·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该罚不罚、“吃拿卡要”、粗暴执法等违反执法规范要求的行为。
今年3月以来,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截至11月,全国共查纠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案件5.4万件,行政检查总量同比下降32.9%,问题发现比例平均提高近17个百分点。这组数据背后,是对执法程序不规范等顽疾的精准打击。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防止和纠正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此次国常会审议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草案)》,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迎来法治保障。条例草案目标清晰,就是要紧盯企业反映最强烈、最突出的问题,开展精准监督,敢于较真碰硬,加大整治和纠正力度。通过推动行政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和公正,督促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切实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也就是说,各大企业在涉企行政执法活动中的权利保障将更为有力。
二、企业从“被动承受”到“主动维权”的行动指南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国家正从制度层面加强对违法执法行为的内部监督与惩处,为企业维权筑牢保障。但制度落地还需企业“接得住”——唯有提升自身维权意识,主动发声、依法维权,才能真正将纸面权利转化为现实保障,共建法治化营商环境。
第一步:精准识别可维权情形
遇到以下几类情况,可直接启动维权:
-无执法资格人员实施检查或处罚;
-检查未扫码登记、未备案;
-重复检查或超出法定频次;
-下达罚没指标、逐利执法;
-处罚缺乏事实依据或与同类案例标准不一;
-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第二步:掌握核心维权证据
维权成功的关键在于证据完整,企业需重点留存:保留相关书面文件(如行政决定书、通知)、执法人员证件照片、现场笔录、沟通录音录像及相关法律依据。
第三部:选择最优救济渠道
-政府机关内部纠错:若认为行政行为存在轻微违法、程序瑕疵,或对行政决定(如处罚、许可、收费等)不服,可以通过政府官网、政务服务中心进行投诉,要求相应机关部门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行政复议:若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如存在处罚依据不当、裁量过重的等情形,依据《行政复议法》,可收到处罚决定书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本级政府的复议机构申请复议。行政复议程序简便且不收费,能快速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是较为理想的救济渠道。
-行政诉讼:若复议未果,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适合重大财产损失、执法行为明显违法的案件。
写在最后
行政执法监督是按照权力层级纵向运行于行政系统内部但并不封闭的监督体系。在行政执法监督的启动阶段,面对“面广量大”的行政执法实践,亟需广泛而深入的外部监督力量形成监督合力。
因而,社会监督是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的制度效能,优化营商环境,任何人都不是局外人。享有案涉利益的企业、群众以及新闻媒体要勇于发现违规执法案件线索,将监督触角延伸至社会各领域、行政执法各环节,拓宽监督线索来源渠道,有效发挥制度效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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