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车评人偷税被罚缴共247.48万元!

来源:丰国律师

文章摘要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网络车评人陈震偷税案件,并对其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47.48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网络车评人陈震偷税案件,并对其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47.48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经查,2021年至2023年,陈震通过隐匿收入、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等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共计118.67万元。2025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一、“车评人”陈震简历
陈震(性别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于北京市,外号“二环十三郎”。
教育背景与早期经历:陈震高二退学,后自学计算机知识,曾在汽车网站从事程序员工作,还涉足过性能汽车零配件生意、二手车和汽车保险销售;
职业发展历程:2011年加入车168成为汽车节目主持人,2013年入职汽车之家担任视频节目出境主持人,2014年被开除;2014年9月9日创立《萝卜报告》第一期视频,随后成立北京格锐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2018年11月11日在抖音发布首个作品,截至2025年11月,其抖音账号拥有1078.8万粉丝,获2.0亿点赞,微博粉丝量高达1012.8万;
赛车经历:陈震早年因在北京二环路飙车获得“二环十三郎”名号,2008年开始参加场地房车赛,2009年起参与中国公路超级摩托车赛事,并在多项比赛中获得冠亚军;
代表作品:陈震旗下拥有多个知名节目,包括《越野路书》《震震有词》《萝卜实验室》等。
近期事件:2025年10月3日,陈震发生交通事故,次日北京交警通报——陈震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12月4日,陈震多个社交媒体平台被禁言,12月5日据官方报道,陈震因偷税被相关部门查处,追缴并罚共计247.48万元。
二、偷税行为的法律定性与处罚
偷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具体行为包括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偷税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
行政责任:法律上对偷税根据行为危害程度设有三重处罚,第一重是追缴税款,税务机关全额追回偷逃的税款;第二重是加收滞纳金,从滞纳税款之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三重是对偷税行为人罚款,金额为偷逃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具体倍数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是否主动整改等因素确定)。
刑事责任:是否构成刑事需要达到两个要件,一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且数额较大;二是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从重情节。(《刑法》第201条规定,“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殊规定: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按时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通常可免于追究刑事责任。若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则不再适用免刑条款,即使案件未达到刑事犯罪标准,税务机关也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包括高额罚款并纳入税收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本案中,行为人陈震通过设立空壳工作室,将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最高45%税率的收入,转换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并利用核定征收等方式谋求低税负,此番操作已非简单的申报误差,实为有计划、有组织的税收规避安排,且陈震在相关部门对其首次约谈时仍声称已完成自查补税,足见其试图掩盖事实、对抗监管的主观恶意,完全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对偷税行为的构成要件认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或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导致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偷税与漏税的区别
在法律上,“偷税”与“漏税”仅有一字之差,性质却存在天壤之别,漏税行为被定性为非主观故意导致的少缴税款属于行为违法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
漏税是指纳税人因不熟悉税法、财务制度或工作疏忽等非主观故意原因,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如错用税率、漏报应税项目、少计应税数量、销售金额和经营利润等。与偷税行为的本质存在根本区别,即缺乏主观故意,仅表现为客观失误。
漏税行为虽无主观故意,但按照《税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税务机关应限定漏税者如期补缴所漏税款;逾期未缴者,应从漏税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四、骗税和欠税
(一)骗税是指纳税人用假报出口等虚构事实瞒真相的方法,经过公开的合法的程序,利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的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6条规定,有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根据《刑法》第204条的规定,“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处5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单位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
(二)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欠税金额不满1万元且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欠税额50%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恶意逃避追缴欠税,数额达1万元以上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必须基于真实的业务实质确定收入类型,任何以避税为目的、脱离经济实质确定收入类型,任何以避税为目的、脱离经济实质的“筹划”均属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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