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15日,中港婚姻家事法律领域发生了一件大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及香港特区政府制定的《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在两地同时生效,这意味着从这天起,两地法院的大多数婚姻家事判决能根据上述规定得到认可和执行。这对中港跨境婚姻法律问题的妥善解决将起到重要作用。
众所周知,内地与香港在经济、生活等方面都有着密切的联系,特别是深圳与香港,两地一衣带水,很多香港居民就是从深圳移居过去的,两地人员往来十分频繁,也产生了大量的跨境婚姻。由于两地实行不同的法律制度,婚姻家庭的财产可能分散在两地,当跨境婚姻走到尽头时,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判决怎么才能得到执行,是困扰当事人和法律界人士的常见问题。
01、案例
最近,当事人阿芳怀着十分期待的心情找到我们,希望委托我们帮助其向香港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离婚判决书。
通过面谈,我们对阿芳的情况进行了初步了解:
阿芳是内地居民,前夫是香港居民,他们于2008年9月13日在深圳通过诉讼离婚。根据离婚判决书,前夫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阿芳30万元人民币的补偿款。但是前夫却一分钱都没有支付给她。由于前夫离婚后长期在香港工作和生活,在内地并没有资产,所以阿芳觉得没有必要向内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些年,她独自一人在深圳打工把孩子养大,住的房子是租来的,现在年龄也大了,身体也不好,疾病缠身,微薄的劳务收入只能勉强维持基本的生活,经济状况堪忧。她最近听说从2022年2月15日起,内地和香港之间可以互相认可和执行对方法院的婚姻家事判决,心中便燃起了一丝希望,于是就把压箱底的判决书翻了出来。她以为,香港法院会认可和执行她的离婚判决。按照判决书,前夫应付给她30万元补偿款,过了这么多年,算上加倍利息,她现在打算申请执行50万元。(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案情经过改编处理)
很可惜,她的愿望是不能实现的。内地法院和香港法院都不会受理她的申请。阿芳听完我们的解释,只能无奈地说:算了。
那么,为什么阿芳的离婚判决不能根据上述文件得到执行呢?
首先,需要明确一个基本的法律常识:法律裁判文书生效后,必须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间,将会被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按照2007年第一次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阿芳的离婚判决生效时间是2008年9月13日,前夫的履行期间为2008年9月23日前,阿芳应于二年内(即2010年9月22日前)向内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使前夫在内地没有财产,她也应该在规定的期间内提出执行申请。内地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若未发现其前夫在内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待将来任何时候发现其前夫在内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均可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申请是不受时间限制的。但阿芳却一直没有向法院提出过执行申请,所以不管她前夫现在内地是否有财产,她向内地的法院申请执行都不会被受理。
内地法院行不通,香港法院可以吗?同样不行。
虽然自2022年2月15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判决的安排》正式施行,但是,该《安排》并不具有追溯力,只适用于2022年2月15日起两地法院作出并生效的判决。阿芳的离婚判决书是2008年作出的,并不在《安排》的安排之列。
02、常见问题
Q: 哪些判决可以根据《安排》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A: 必须是生效的婚姻家庭民事判决,在内地是指:第二审判决、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的第一审判决,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上述判决。在香港是指:终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包括依据香港法律可以在生效后作出更改的命令。
Q: 内地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可以向香港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吗?
A: 可以。《安排》所指的内地判决,包括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Q:内地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可以申请香港法院认可吗?
A:可以。内地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仅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不涉及财产给付内容,不存在执行问题,是可以向香港法院申请认可的。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因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和财产执行内容,所以不可申请香港法院认可和执行。另外,在香港依据《婚姻制度改革条例》(香港法例第178 章)第V部、第VA 部签署的解除婚姻的协议书和备忘录也是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的。
Q:对于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法律文书,在作出时间和生效时间方面是否有要求?
A:有要求。根据《安排》提出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是在2022年2月15日起或之后作出并生效。
Q: 根据《安排》提出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有没有时间限制?
A:有时间限制。申请时间根据被请求方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申请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期间是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在香港,申请认可和执行生效判决称为“申请登记令”,申请时间一般也是两年,但也有例外(详见香港法例第639章《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第8条)。
Q: 法院作出的各类婚姻家庭判决,都可以根据《安排》申请认可和执行吗?
A:不是,只有一部分的婚姻家事判决可以根据《安排》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以下的内地判决可以向香港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以下的内地判决不可向香港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以下的香港判决可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Q:属于可以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只要向法院提出申请,都会得到认可和执行吗?
A: 不一定。如果判决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都将无法得到法院认可和执行:
Q: 应该向哪个法院提出申请?
A: 在内地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在香港向区域法院提出。
Q:可以委托内地律师向法院提出申请吗?
A:内地律师可以接受香港或内地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人向内地法院提出申请。但未持有香港律师执照的内地律师,不能直接代理当事人向香港法院提出申请。
03、结语
由于内地与香港实行不同的法律制度,因此跨境婚姻家事案件判决的认可和执行是十分复杂的法律实务工程,为了判决能够得到认可和执行,需要从诉讼之前就开始进行专业的、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决定何时、在何地、以何案由和诉求提起诉讼,并在诉讼中协助和督促法院严格遵守送达、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等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因为诉讼中的程序瑕疵或原则性瑕疵均可能导致判决无法得到认可和执行,最终功亏一篑。
在处理跨境婚姻家事案件的诉讼和判决的认可执行时,两地律师的相互配合也十分重要。我们作为内地律师,在直接代理当事人向内地法院提起诉讼和申请判决的认可执行过程中,会与香港律师保护沟通,在有必要时可随时获得香港律师的协助。反之,在香港律师代理当事人向香港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判决的认可执行过程中,我们也会为香港律师和当事人提供必要的协助,比如:协助当事人准备申请资料、协助当事人与香港律师沟通并办理委托手续, 根据内地法律向香港方面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等。
小帖示
香港法例官方查询网址: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
内地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 可以得到香港法院的认可和执行吗?
作者:王春燕来源: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2022年2月15日,中港婚姻家事法律领域发生了一件大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及香港特区政府制定的《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