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过自新”不是空话:新治安管理处罚法为轻微违法者打开重生之门

来源:红邦律师

文章摘要
“改过自新”不是空话:新治安管理处罚法为轻微违法者打开重生之门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新《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25年6月27日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改过自新”不是空话:新治安管理处罚法为轻微违法者打开重生之门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新《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25年6月27日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可以说,新《治安管理处罚法》亮点很多,比如新增处罚行为类型、行政拘留年龄范围变化和明确正当防卫界限等,但是近期网络上最具争议的还是新增的第136条。
一、条款内容与核心要义解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条(新增)内容要点: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已经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且相关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的,该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但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对封存记录的行为人,在就学、就业等方面应当同等对待,不得歧视。
由此可见,该条款的适用遵循以下3个前提:①行为已定性,即必须是已经依法被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②程序已完结,即公安机关已经作出了正式的处罚决定,如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③义务已履行,即行为人已经履行完毕处罚决定书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如缴纳罚款、执行完拘留等。
该条款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为以下2个方面:①自动封存,即满足上述前提后,相关违法记录应当被“封存”,这意味着该记录将从公开查询系统中被隔离、保密,不再对普通用人单位或社会公众可见;②禁止歧视,该条款明确规定在就学、就业等关键生活场景中,对记录被封存者应给予平等对待,从法律上为这些人“扫清”了回归社会的障碍。
二、封存内容的具体范围
首先,要明确一个概念,“封存”并非“消灭”或“删除”记录,它指的是对记录进行严格的访问限制和保密管理;其次,封存对象主要是在公安机关内部管理系统中的违法犯罪记录,这包括案件的卷宗、处罚决定书、以及在全国公安信息系统中的相关电子数据;再者,封存的信息范围包涵整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事件记录,包括行为人的基本信息、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和结果等;最后,关于封存的效力,对于行为人而言,在绝大多数社会活动中,可以视为“无违法记录”,例如,在应聘大多数普通工作岗位时,填写“无犯罪记录”或“无违法记录”相关表格时,可以如实填写“无”。
三、 特定行业的查询例外规定
这是该条款的关键例外,旨在平衡个人权益保护与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之间的关系。关于查询主体,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可以依法查询,其他“有关单位”,指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明确规定有权进行背景审查的特定单位。关于查询依据, “根据国家规定”,通常指法律和行政法规,例如《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教师法》等,对特定职业的从业资格有严格要求;还包括部门规章,例如对于银行业、证券业、航空业等高风险或高信任度行业,监管部门会出台规定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背景审查。关于常见可查询的特定行业/岗位:①公职人员,公务员、事业单位重要岗位人员;②司法相关,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司法鉴定人员;③教育行业,教师、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尤其是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岗位);④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行业,如国安、国防军工、民航飞行员、安保人员等;⑤金融、证券等高风险行业;⑥其他法律规定的特殊行业。关于保密义务,条款明确规定,即使依法查询到封存记录的单位,也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随意扩散该信息。
四、对轻罪封存制度的探索和指导意义
笔者认为,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条的设立,是中国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理念的一次重要演进,具有深远的探索和指导意义。第一,是理念的进步,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与“修复性司法”理念。法律对违法行为人的目的不仅是惩罚,更是教育和挽救。一个人为其轻微的过错接受惩罚后,不应被永久贴上“违法者”的标签。封存制度给予其改过自新、重启人生的机会,有效防止“一朝违法,终身受阻”的现象,减少了社会对立面,促进了社会和谐。第二,是制度的探索,为更广泛的“轻罪前科封存制度”铺路,此前,《刑事诉讼法》第286条已经明确规定了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此次在行政法层面为成年人建立类似的“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突破和试点。这为未来可能将封存制度扩大至《刑法》中的部分轻罪、微罪积累了宝贵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可以预见,一个覆盖行政违法和部分刑事犯罪的、多层次的前科消灭或封存体系正在构建中。第三,是对社会的指导,法律明文规定“不得歧视”,为社会树立了明确的行为准则,它指导用人单位、教育机构等在招聘和招生时,应更加注重个人的现实表现和潜力,而非纠缠于已经处理完毕的轻微历史问题,这不仅有利于消除社会歧视,对于降低再违法犯罪率、帮助行为人或其家庭正常融入社会亦具有积极的正面引导作用。
五、 挑战与展望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条的落地仍存在诸多挑战。第一,执行细则有待细化和明确,如“国家规定”的具体范围、查询的具体程序、异议申诉机制等,需要后续的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以防止司法实践中的随意性。第二,“歧视”难以界定和取证,如何界定和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歧视”行为,在实践中可能面临取证难的困境,对救济渠道的配套及后续证明标准确定、举证责任分配等仍有待司法实践探索。第三,社会观念转变需时间,法律条文的变化要真正转化为社会观念的普遍接纳,还需要长期的宣传和引导。以最近的网络舆论为例,很多网民对于吸毒记录的封存争议颇多,笔者拙见,对于公众抵制毒品的认识和对毒品犯罪的对立情绪应予以肯定和理解,但须释明单纯的吸毒人员并不涉及刑事犯罪,充分做好释法工作和情绪疏导。另,有鉴于此次社会反响,在之后推进更广泛的“轻罪前科封存制度”的立法工作中需要充分调研与考量,对于涉毒类犯罪,哪怕行为轻微,只要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构罪的,也不适用轻罪封存制度。
综合以上论述,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条是我国法治建设迈向更加精细化、人性化的重要里程碑。它通过建立违法记录封存制度,在保护公共利益的同时,极大地保障了有过轻微违法行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法律上为这些人铺设了“回头之路”、“向善之路”。这不仅是一项法律技术上的进步,更体现了国家治理中“以人为本”的温度和对社会综合治理能力的自信。相信它的成功实施,将为构建中国特色的轻罪治理体系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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