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逃废债典型案例 | 滥用执行异议,当心构成虚假诉讼!

来源: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成华法院高度重视发挥司法审判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引领作用,通过案件办理、规则制定、法治宣传等方式,依法惩治逃废债,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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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成华法院高度重视发挥司法审判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引领作用,通过案件办理、规则制定、法治宣传等方式,依法惩治逃废债,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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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逃废债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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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全人与案外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提起执行异议请求排除法院保全执行的,构成虚假诉讼罪


——被告人刘某某、王某虚假诉讼罪案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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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安某某起诉刘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人民法院根据安某某的申请,于2019年6月6日作出诉前保全裁定,查封刘某某名下的涉案房屋。

后刘某某与王某共谋,捏造二人就涉案房屋在保全查封前已经形成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事实,即双方于2018年11月9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王某已支付全部购房款、于2018年11月20日办理房屋交付并隐瞒完税后取消房屋交易并向税务局成功申请退税的事实由王某以案外人身份,向人民法院提交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经过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一审、二审等程序,人民法院判决准许执行案涉房屋。
02

裁判理由



审理法院认为,财产保全措施虽然规定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之外,但因对于财产保全裁定执行参照适用民事执行中查扣冻的相关规定,案外人针对民事保全标的有异议的,亦适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异议的审查规定,且保全标的执行异议不仅可以达到排除保全执行的法律效果,并可持续适用于民事执行中,故针对财产保全行为捏造民事法律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
本案中,王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系针对诉前保全查封,人民法院对王某所提标的异议作出执行裁定,并给予其不服执行裁定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救济途径,并导致安某某后续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审、二审。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恶意串通,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妨害司法秩序,二人的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
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王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03

典型意义


近年来,
通过虚假异议、虚假诉讼
逃避债务的现象
在执行领域尤为突出,
该行为不仅破坏了社会诚信,
也损害了当事人胜诉权益。
对于执行异议领域存在的虚假诉讼犯罪线索,除应通过民事程序进行纠正之外,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该案中,被保全人在诉前保全阶段即迅速与案外人恶意串通,捏造民事法律关系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虚假诉讼行为由传统的执行阶段前延至诉前保全,并引发后续执行异议之诉一审、二审,极大干扰司法秩序,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该行为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双方构成虚假诉讼罪,有力维护了诉讼秩序,更好地发挥案外人异议救济制度对案外人实体权益保护功能。
校审:吴春琳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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