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不明确时,有利于纳税人规则逐渐被法院判决确认

来源: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在瞬息万变的数字经济时代,税收政策滞后性与规则模糊性正成为征纳双方共同的痛点。对于企业,政策不确定性使税务合规成本激增。在税法未明地带要求纳税人承担不利后果,本质是将立法疏漏的成本转嫁给私人主体。

在瞬息万变的数字经济时代,税收政策滞后性与规则模糊性正成为征纳双方共同的痛点。对于企业,政策不确定性使税务合规成本激增。在税法未明地带要求纳税人承担不利后果,本质是将立法疏漏的成本转嫁给私人主体。税务机关的处理和税收滞纳金的计算应当体现有利于纳税人原则,如税收政策不明确的情况下,会计账簿在此刻不仅是商业语言的载体,更应成为政策缺位时纳税人权利的庇护所。
一、税收政策规定不明确的,会计制度处理可以作为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的填报说明,均明确规定“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时,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收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
该规定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在现有税收规定无法满足企业业务模式的情况下,纳税人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进行相应的确认、扣除、计提。换言之,在税收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原则上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处理,则可以作为纳税申报的依据。
二、有利于纳税人原则的情形:税法税收政策规定矛盾、有歧义或无对应规定
照章纳税是原则,有利于纳税人原则是例外,主要适用于税法税收政策规定矛盾、有歧义或无对应规定情形。基于行政法律“法无禁止即可为”,行政相对人在禁止性规定之外,原则上应该是可以正常活动的。
三、有利于纳税人原则:逐渐被税务行政、法院裁决所认可确认
客观上难以区分的纳税事项,税务机关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比如宿迁市税务局稽查局宿税稽罚﹝2023﹞32号监管案例即为体现[1]。当法律规定存在多种解释时,应当首先考虑选择适用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解释,在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审理的某公司诉广州税稽一局行政征缴案(入库编号2023-12-3-010-001)即为例证[2]。
结语
确立并贯彻“税收政策不明确时,遵循有利于纳税人原则”,不仅是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必要保障,也是提升税法确定性与可预期性、降低征纳成本、构建和谐互信税收征纳关系的关键路径。在迈向税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这一原则应作为弥合政策滞后性与商业创新性之间鸿沟的重要基石,引导征纳双方在规则框架内寻求更公平、更合理的解决方案,共同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1] 沭阳县佳永加油站在账簿上不计、少计收入,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少申报缴纳税费。因加油站加油机数据是累计数,无法准确按月划分销售收入,本着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原则,全年核定收入与纳税人全年自行申报销售收入差额部分作为每年12月少申报收入,查补税款所属期为每年12月。在客观上无法区分收入期间,且对于此种情况税收政策没有明确处理方式的情况下,宿迁市税务局将查补税款的所属期间确定为每年12月的决定实际上减少了税收滞纳金的计算期间。
[2] 在该案件中,法院认为“根据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的决定;在法律规定存在多种解释时,应当首先考虑选择适用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解释。有权核定并追缴税款,与加收滞纳金属于两个不同问题。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加收税收滞纳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自身存在计算错误等失误;或者故意偷税、抗税、骗税的。”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