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友相聚饮酒后,驾车返程遭遇交通事故身亡,留下年幼的孩子无人照料。死者近亲属向共同饮酒人索赔时,却面临侵权人要求扣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领取的基本生活补贴的争议。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明确该项补贴不应扣减,依法保障了特殊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周某与他人共同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返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周某死亡后,小周由祖父母实际抚养,并经民政部门审核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月领取基本生活补贴1625元。
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周等近亲属将共同饮酒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诉讼中,被告方提出抗辩,认为计算小周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扣除其已经领取的基本生活补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民政部门发放的基本生活补贴,二者法律基础、资金来源及制度目的均存在不同,前者是侵权人的专属赔偿,后者是国家为特殊困难群体提供的社会救助,不存在替代关系。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扣除补贴会损害小周的成长发展权益。结合案件事实及责任划分,法院最终判决各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51万余元,对于被告方的该项辩解未予支持。
法官说法
在侵权案件中,有一个常见问题:计算未成年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孩子领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能不能从赔偿里扣掉?
首先,这两笔钱性质不同。被扶养人生活费是侵权人基于过错行为产生的法定赔偿义务,民政补贴是国家基于社会保障责任发放的救助款项,二者来源不同、性质各异,不存在“双重受益”。
其次,坚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未成年人的成长发展需要稳定的生活与教育保障,社会救助仅能满足基础生存需求,侵权赔偿需填补其因抚养人死亡导致的生活教育水平下降损失,扣除补贴会直接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与司法保护导向相悖。
综上,该案裁判清晰划定了侵权赔偿与社会救助的法律边界,既杜绝侵权人借国家福利逃避赔偿责任,又充分保障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弱势群体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得以彰显。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不应在侵权赔偿中扣减
作者:王康力来源:重庆潼南法院

亲友相聚饮酒后,驾车返程遭遇交通事故身亡,留下年幼的孩子无人照料。死者近亲属向共同饮酒人索赔时,却面临侵权人要求扣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领取的基本生活补贴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