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中,关注度最高的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该规定一实施,那些没有购买社保的单位急的跟热锅上的蚂蚁一样,到处寻找解药,于是各种版本的“放弃购买社保承诺或协议”“社保补贴”等便成了那些没有买社保的企业的“救命药”。可是“社保补贴”真的可以换不交社保的?我们从一个案例来进行分析。
一 案例
2023年1月4日,王某入职云南某公司,岗位为服务员。入职当天,双方签订了一份固定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23年1月4日起至2026年1月3日,试用期为三个月,自2023年1月4日起至2023年4月3日。试用期工资标准为3000元/月,试用期满后月工资为3400元/月”。同日,双方签订一份《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乙方已自行缴纳其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因此乙方向甲方申请放弃甲方为乙方代缴社会保险的权利,自愿不要求甲方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乙方要求甲方将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部分以现金方式发放至乙方工资卡中”。公司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
2025年9月20日,王某向某公司送达一份《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王某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4200元。
二 争议焦点
1、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协议后,再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能够获得经济补偿?
2、自愿放弃社保协议被认定无效后,公司已经发放的“社保补贴”能否要求员工返还或抵扣赔偿?
一审判决:员工放弃社保承诺无效,公司仍需支付经济补偿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之规定,公司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王某有权解除双方的劳动嘎虚拟,公司依法应当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10500元。综上,一审判决如下:云南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某支付支付经济补偿10500元。
一审判决后,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协议无效,王某应当返还社保补贴。
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忽略王某自己签订的《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协议书》,忽视双方签订的《云南省劳动合同书》约定的王某的月工资为3400元/月,而公司实际发放至王某工资账户的金额为4200元/月,远高于合同约定的工资额,正好印证了4200元的工资中包含了社保补贴。即便《协议书》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公司虽未给王某缴纳社保,但也承担了对等的补贴,并未从中获利。因此,公司要求退还相应补贴或者以此抵扣赔偿。
二审判决: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能约定免除;另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社保补贴”实发情况,对某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经济补偿的问题,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社会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关系到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因此,影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损害劳动者权益,更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且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的义务,不能根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自己的意愿而免除,不管是口头承诺还是签订书面协议而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均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本案中,虽然王某签订了《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协议书》,明确放弃由公司缴纳社会保险,但因该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因公司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未依法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实,故王某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符合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情形。一审判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正确。
关于社保补贴的问题。公司主张其每月向王某发放了社保补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公司应就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虽然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交了《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协议书》,但该协议书如前所述为无效协议,且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张高于劳动合同约定部分为社保补贴,但并未提供工资表及其向王某每月发放社保补贴的支付凭证,公司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云南某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 实务中,社保补贴是否够能够被法院支持返还或抵扣,要注意以下几点:
1、放弃社保协议绝对无效
无论员工是够自愿,其签署的“放弃社保声明”或“自愿自己缴纳社保协议”均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一律归为无效。员工在事后仍然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
2、社保补贴返还的举证责任
公司若主张已经向员工发放的工资中包含“社保补贴”并要求返还,首先必须先完成补缴,其次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发放了社保补贴,比如明确的支付凭证(如:工资条中单列“社保补贴”项目),仅凭无效的协议约定,而无法证明该笔款项已实际作为补贴而非工资发放的,法院通常不会支持返还或抵扣。
3、工资结构设计的风险
本案中,公司主张实发工资高于合同约定工资即包含社保补贴,但未能举证证明高出部分确系社保补贴。企业在薪酬涉及时,若涉及此类补贴,务必在工资单中明确列支,否则已经发放的款项将被视为正常的劳动报酬,增加用工成本且无法对抗社保追缴的责任。
“社保补贴”换不交社保,靠谱吗?看新规下的法律红线与合规警示
作者:李秀梅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中,关注度最高的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