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无争议价款先行支付的司法实务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言: 2025年3月17日,国务院颁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新版《支付条例》”),其中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交易,部
前言:
2025年3月17日,国务院颁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新版《支付条例》”),其中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交易,部分存在争议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对于无争议部分应当履行及时付款义务。”这一条款作为新版《支付条例》中强化支付责任、规范支付行为的重要新增规定,旨在进一步保障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然而,法律条文的内涵往往需要在具体案例中才能得到深刻体现和生动诠释。接下来,本文将结合笔者团队经办过的典型案例,对该条规定进行深入解读,以期为企业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一、适用条件与关键界定
要正确适用第十五条,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核心条件:
(一)交易中存在“部分争议”:这是启动该条款的前提。所谓“争议”,是指合同双方对工程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某一或某些方面存在不同意见或主张。
(二)争议“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这是适用该条款的决定性条件。如何判断“不影响”是关键:
1.物理或功能上的可分割性:例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以其中某一栋单体建筑存在质量瑕疵为由拒付工程款,但该单体建筑与已竣工验收合格、可独立使用的其他楼栋在结构、功能上相互独立,且已完工部分不依赖争议部分即可正常使用。此时,已合格楼栋对应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具有可分割性,争议不影响该部分履行。
2.合同价款的可区分性:合同总价能够清晰地对应到不同的工程节点或服务阶段。对于无争议的部分,应有明确、可计算的对应金额。
3.法律上的独立性:争议部分的责任认定和解决,在法律上不影响对已合格履行部分的评价和付款义务。
如果争议部分属于合同的核心、基础性内容,导致整个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例如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整个建筑无法使用),则可能构成根本违约,不适用本条,而应适用合同解除或全面索赔的相关规定。
二、以案释法
案例一:原告陕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本案历经两次诉讼:
1、第一次诉讼【(2022)陕011X民初X号】

2、第二次诉讼【(2023)陕011X民初X号】

(二)案例分析
在两起案件中,原告与被告就“剪力墙收口”、“地下室顶板界面增加补差”等四项工程内容存在结算争议,涉及金额约248万元。在第一次诉讼中,法院并未因该部分争议而推迟对其他无争议工程款的处理,而是将无争议部分工程款先行判决支付,明确支持原告对无争议部分工程款的及时履行请求权。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原告对工程款的分次主张属于其处分权范围,争议部分可另案起诉,体现了对“无争议部分先行支付”原则的尊重与适用。在第二次诉讼中,双方就该四项争议达成一致,确认金额为90万元,法院据此合并计算总工程款,并结合质保金支付节点,进一步厘清了应付工程款的具体构成与支付时间。这一处理方式不仅符合关于争议不影响无争议部分履行的规定,也避免了因局部争议拖延整体工程款支付,进而影响企业资金周转与正常经营。
案例二:原告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黔西南州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案例分析
本案调解书所确认的先行调解协议内容,充分体现了新版《支付条例》第十五条所确立的“无争议部分先行支付”原则,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在本案中,原告陕西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黔西南州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产生纠纷,涉及工程款支付、停窝工损失、履约保证金退还、合同解除等多个争议焦点。然而,在先行调解阶段,双方就“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履约保证金退还”两项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调解协议,正是对无争议部分先行履行的具体实践。
一方面,从调解书内容来看,调解书明确将“农民工工资6702990元”及“履约保证金8940879.93元”作为无争议部分予以确认,合计金额15643869.93元,并设定了明确的支付期限。农民工工资涉及劳动者基本权益,属于亟需优先保障的民生问题;履约保证金则是原告在合同履行初期就已提供、本应由被告按期退还的款项。这两项内容相对独立于合同解除、工程款结算、停窝工损失等核心争议,符合新版《支付条例》第十五条中“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判断标准。调解书的达成,避免了因全案争议未决而导致这两项本应优先支付的款项被长期搁置,体现了对中小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和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现实关切。
另一方面,该调解书的达成也反映出司法机关在审理涉中小企业款项纠纷时,积极引导当事人区分争议与非争议部分,推动无争议部分先行履行的裁判导向。本案中,兴仁市人民法院在立案后仅两个月即组织先行调解并达成协议,程序上高效快捷,实质上维护了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符合新版《支付条例》关于“及时付款”的制度初衷。
三、结语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优化营商环境、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方面迈出了坚实一步。该条款通过确立“无争议部分先行支付”原则,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局部争议冻结全部款项”的支付困局,为中小企业的现金流安全构筑了一道法律防线。
从本文所引述的两个典型案例可以看出,无论是法院在诉讼中对无争议工程款的分次判决支持,还是在诉前调解阶段对农民工工资、履约保证金等独立款项的先行确认,司法实践已与新规精神高度契合。对于广大中小企业而言,理解并善用这一条款至关重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企业应当注重履约证据的留存,确保合同价款能够清晰对应到不同的交付物或服务阶段;在发生争议时,应积极主张无争议部分的付款权利,避免因局部问题影响整体资金回笼。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而言,该条款也要求其提升合同管理的精细化水平,建立争议款项的拆分处理机制,这既是法律义务,也是维护商业信誉、构建良性供应链关系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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