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产品“飞单”维权的五大要点

来源:申同律师

文章摘要
引言 银行理财产品“飞单”常见于银行理财经理利用职务身份,向金融消费者私售非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

引言
银行理财产品“飞单”常见于银行理财经理利用职务身份,向金融消费者私售非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大部分情况下,金融消费者在理财产品爆雷后才会发现该产品并非银行代销,而此时通过起诉资金使用方已经往往不能获得足额赔偿。此时,金融消费者可能要考虑其他维权路径。
本文以“飞单”维权中常见的五个问题为切入点,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启发。
一、金融消费者可否向理财经理主张赔偿责任?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在《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金规〔2025〕6号)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从事代销业务,不得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范围开展代销业务,假借所属机构名义私自推介、销售未经审批的产品,或者展示未经审批的产品销售文件和资料。此前执行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6〕24号)亦规定:商业银行从事代销业务,不得有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开展代销业务,假借所属机构名义私自推介、销售未经审批的产品。
故理财经理的“飞单”行为已经违背了相关法规,属于违规销售,且该行为和投资人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故投资人可以依此向理财经理提起侵权赔偿之诉。而实践中,因为不少理财产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理财经理可能会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从犯,在此情形下,案件将进入刑事追缴、退赃退赔程序。退赔资金须依法按比例发还众多集资参与人,其清偿顺位通常优先于民事个别执行,且因涉案资金往往已被转移、挥霍或难以全额追回,最终实际分配至投资人的款项可能较为有限,这也会影响向理财经理提起民事侵权赔偿的实际赔偿效果。
二、金融消费者可否向理财经理所在的银行网点主张赔偿责任?
此时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理财经理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
当“飞单”发生在银行营业场所内、工作时间,同时理财产品合同、业务处理单或银行受理签章等明确出现金融机构主体的印章,金融消费者已经尽到一般交易中的注意义务,善意无过失,这种情况下银行理财经理可能被认定构成表见代理,而该理财经理所在的银行网点可能因为销售过程中未如实告知产品信息,未进行风险评估等情形被认定履行适当性义务存在过错,因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理财经理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当“飞单”发生在银行营业场所内、工作时间,但相关合同和单据并没有银行印章。同时金融消费者投资经验不足,理财经理的飞单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职务行为。因职务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一般由单位承担,故由银行承担侵权责任。在(2025)沪74民终1096号案例中,法院认为某银行员工郭某在实施飞单行为时,基于其作为某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销售时间是执行职务期间,销售地点是某银行的经营场所,与其执行工作任务存在内在关联,对于不熟悉银行管理规程的金融消费者来说,无从判断郭某并非在履行职务行为,故郭某的违规私售行为构成职务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由某银行承担。
3.理财经理和银行构成无意思联络的累积型共同侵权
当银行在“飞单”行为的介入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形,还可以考虑银行作为提供个人理财金融服务的专业机构,在履行管理义务和审慎经营义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并和理财经理构成无意思联络的累积型共同侵权。在(2025)沪74民终1096号案例中,法院认为某银行徐汇支行在长达十年的时间中,始终疏于监管,长期未发现其员工“飞单”的违法违规行为,有违审慎监管职责。国家某总局上海某局也因此对某银行员工进行了行政处罚。某银行徐汇支行的该等疏忽为“飞单”行为提供了便利,存在过错,且与金融消费者邢某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某银行徐汇支行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三、理财经理和银行可能承担多少责任?
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和各方的过错程度酌定承担责任的比例。一般而言,投资人因为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也需要自行承担一定的比例。
如在(2019)沪02民终11663号案件中,法院酌定投资人对自身损失自行承担42%的责任,理财经理承担48%的侵权责任,银行承担10%的侵权责任。在(2025)沪74民终1096号案件中,法院酌定银行就投资人损失的30%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在(2023)京01民终3924号案件中,法院判定银行在20%的过错程度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四、金融消费者可以从哪些方面收集证据?
金融消费者和理财经理之间往往存在长期的信任和合作关系。产品销售时,金融消费者可能并不会认真核对每一只产品是否存在“飞单”情形,部分重要证据可能电话沟通且并未留痕。面对维权,投资人可以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证据:
1.产品签约文件
投资人需要留意《产品合同》《产品认购书》等理财产品认购文件中是否有提到代销机构,代销机构是否为银行,签约文件中是否存在《销售机构风险提示书》等销售机构单独出具的文件。
2.和理财经理的沟通记录
投资人可以查询过往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沟通记录,还原当时产品购买过程,留意购买渠道是线上还是线下,签字是本人签署还是理财经理代签,理财经理是否刻意隐瞒非本行代销情形、是否进行了保本承诺等情形。
3.金融机构官网
部分银行的官网上会披露合作机构或者代销产品的列表,可以查询确认“飞单”情况是否属实。
4.其他投资人
往往理财经理“飞单”对象不只是单个投资人,在个人证据极其有限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申请其他熟识的投资人出庭作证。
五、理财产品如果还没有完成清算,是否会影响判决?
在理财产品发生违约风险后,往往伴随着漫长的资产处置与清算过程。在此类纠纷中,被告方常以投资者实际损失尚未确定为由,主张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未能满足,进而试图规避或延迟赔偿责任。然而,从当前司法裁判趋势来看,此类抗辩并不必然为法院所采纳。为及时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法院可先行判令理财经理或银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若此后投资者在清算程序中另行获得偿付,则应在已获赔金额范围内,按比例返还给责任方,或允许责任方依据相关法律关系向最终责任主体进行追偿。
最后,需要提醒金融消费者的是,尽管上述路径为“飞单”维权提供了可能的方向,但诉讼本身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如证据充分程度、各方过错比例的认定、各地法院对类似问题的裁判尺度等均可能影响最终判决结果。因此,在考虑诉讼维权时,建议充分评估自身证据的证明力,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适宜的诉讼策略。理性维权,方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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