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植龙,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一级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该条规定了我国的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这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使经济地位较弱而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大多为女性)在离婚时享有经济上的补偿。但该条规定适用的前提是夫妻双方采取分别财产制,法定财产共同制和约定财产共同制下则不适用。
对此,本人认为《婚姻法》规定的家务劳动经济补偿以夫妻分别财产制为前提,范围明显过窄,且实践中补偿数额明显过低。因此,本人多次呼吁删除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只限于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规定,扩大适用范围,并明确家务劳动经济补偿标准的考虑因素,大幅提高经济补偿数额。
2017年7月25日,接受《法制日报》采访《家务劳动补偿机制亟待完善别把全职太太变成“绝望主妇”》,明确提出:“删除家庭劳务付出经济补偿中只限于实行分别财产制的规定,充分考虑家务劳动一方的付出与对方据此获得的收益比、一方人力资本减值(人力资本减损、缺乏就业竞争力、获取高收入能力降低)和对方增值的比例、双方婚后的收入对比、离婚后生活水平降低等因素,确定合理、恰当的经济补偿的资金金额和方式,促使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趋向实质正义。”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明确删除了《婚姻法》规定的家务劳动经济补偿以夫妻分别财产制为适用的前提条件,即无论是夫妻分别财产制,还是法定财产共有制或者是约定财产共同制,离婚时夫妻一方只要符合“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条件的,都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扩大了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本人的建议得到立法采纳。
2021年2月23日,撰写文章“全职太太离婚应获得多少家务劳动补偿才合理”,指出:为了更加公平、公正并体现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应当大大提高家务劳动经济补偿数额。应当综合考虑夫妻离婚时的财产状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双方年龄、健康状况、婚前及离婚后可能的生活水平、就业能力,充分考虑家务劳动一方的付出与对方据此获得的收益比、一方人力资本减值和对方增值的比例、双方婚后的收入对比、离婚后生活程度降低等因素,确定合理、恰当的经济补偿的资金金额和方式,促使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趋向实质正义。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日后出台有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的解释时,应对离婚经济补偿规定合理的考虑因素以及对经济补偿的数额、方式规定科学的标准。
2021年7月8日,接受南方都市报采访《“全职妈妈”离婚时可获家务补偿,专家呼吁提高补偿标准》,再次明确提出:“补偿金额过低,无法体现付出家务劳动一方的贡献,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大幅提高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标准。”“家务劳动经济补偿金额,要综合考虑夫妻离婚时的财产状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双方年龄、健康状况、离婚后可能的生活水平、就业能力,充分考虑家务劳动一方的付出与对方据此获得的收益比、一方人力资本减值(人力资本减损、缺乏就业竞争力、获取高收入能力降低)和对方增值的比例、双方婚后的收入对比等因素,确定合理、恰当的经济补偿的资金金额和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在日后出台有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的解释时,应对离婚经济补偿规定合理的考虑因素以及对经济补偿的数额、方式规定科学的标准。”
2025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 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在家务劳动经济补偿数额的考虑因素上,基本采纳了本人的建议。
我与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
作者:游植龙来源: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游植龙,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一级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