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争鸣:农村宅基地审批中物权变动时点如何确定?

来源: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

文章摘要
编者按 对同一问题存在不同认识,对同一规定存在不同理解,是社会科学尤其是法学领域常见但合理的现象,这同样存在于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工作中。 农村宅基地审批中物权变动时点如何确定?

编者按
对同一问题存在不同认识,对同一规定存在不同理解,是社会科学尤其是法学领域常见但合理的现象,这同样存在于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工作中。
农村宅基地审批中物权变动时点如何确定?
农村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发生物权变动的时点是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定程序议定,并出具意见同意宅基地申请时,还是政府审核批准时?
观点一
农村宅基地审批,发生物权变动的时点是经村民民主程序审议,集体经济组织签署意见同意宅基地申请时。主要理由是: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5条、第26条等有关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对宅基地申请、使用等事项具有相应处分权限。基于此,集体经济组织签署意见同意宅基地申请,是导致该宅基地使用权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政府的审核批准行为,影响前述物权变动是否实际发生,但并不具有直接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观点二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具有产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故应以政府审核批准时作为物权变动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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