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接上篇对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项下雇主法律责任的系统梳理,本篇将在此基础上,围绕雇主责任险主要设计模式及其比较分析和优化建议展开深入分析。
三、雇主责任险设计模式比较分析
(一)两种雇主责任险条款设计模式概
- 综合型条款设计模式
目前,市面上大多数雇主责任险产品均采用此种设计模式(简称“综合型条款设计模式”),其主要特征有三:一是雇员范围宽泛,将“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或其他实际雇佣关系”的所有人员统一纳入承保范围;二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以此确定保险责任;三是不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作为统一赔付基础,赔付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用、医疗赔偿金及法律费用,目录外医疗费用通常明确除外。 - 区分型条款设计模式
与综合型条款设计模式不同,部分保险公司开始探索按照法律关系类型分类设计保险产品,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1、劳动关系——工伤补充责任保险
工伤补充责任保险专门针对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设计。具体而言,此类条款具有以下三种特征。
第一,产品性质明确。以《工伤保险条例》为依据,定位为法定工伤保险的补充保障。
第二,雇员范围明确。承保对象严格限定为已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关系职工,部分保险公司要求投保时提供参保证明。
第三,保险责任精准对接工伤保险体系。承保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待遇,同时排除工伤保险基金已支付项目以避免重复赔付。
2、劳务关系项下的雇主责任险
针对劳务关系项下的雇主责任,部分保险公司已开发专项产品,主要呈现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此类条款把雇员范围严格限定于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务关系的人员,包括已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及虽未签订合同但依《民法典》可认定为劳务关系的情形。
第二,责任承担基础明确为《民法典》,但在界定承保事故范围时,仍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情形,与综合型条款并无实质差异。
第三,赔付项目与综合性条款大致相同,但赔偿金额依据《人损解释》标准计算,体现出劳务关系适用侵权责任规则的特点。
(二) 两种雇主责任险条款设计模式对比
1.综合型条款设计模式
优点
① 承保范围较为全面
此类条款雇员范围宽泛,理论上可涵盖各类用工关系项下的雇主责任,即使理赔时对法律关系性质存在争议,也不会直接构成拒赔理由。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
② 适应企业用工关系复杂性
此类条款无需对标准劳动关系、临时工、外包人员等各类用工形式逐一区分,契合企业用工多样化的现实需求。
③ 产品形式简洁
此类条款将多种类型用工关系统一纳入一份保单,条款结构简明,普遍适用性强。
缺点
① 法律适用基础模糊不清,增加理赔纠纷风险
如前所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归责原则、赔偿标准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概括性表述未能明确应适用何种法律规范,易在理赔实务中引发法律关系性质认定、赔偿项目范围等方面的争议。
② 定价缺乏合理精算基础
劳动关系项下,工伤风险已通过工伤保险机制有效分散,雇主额外责任风险相对有限;劳务关系项下,雇主须直接承担更为全面的赔偿责任,风险敞口更大。然而,综合型条款对两类用工关系适用统一费率,可能导致投保人之间保费负担分配失衡,与保险定价的公平性原则有所背离。
③ 不利于企业规范用工
综合型条款将劳务关系纳入承保范围,客观上可能削弱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内在动力,为企业规避法定社保义务提供了空间,不利于社保体系的健全。 - 区分型条款设计模式
优点
① 法律关系清晰,责任基础明确
工伤补充责任保险直接以《工伤保险条例》为依据,劳务关系项下雇主责任险则明确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规则,法律适用清晰,有助于减少理赔争议、提高理赔效率。
② 定价具有合理精算基础
工伤补充责任保险因工伤风险已有社会保险兜底,风险敞口较低,可适用较低费率;劳务关系项下雇主责任险则可根据工作性质、行业风险等因素差异化定价,有助于实现费率与风险的合理匹配。
③ 产品设计针对性强,适应不同雇主需求
区分型条款可以根据目标客户群体的特点进行精细化设计。工伤补充责任保险精准对接工伤保险制度,填补法定保障之外的缺口;劳务关系项下雇主责任险则以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为基础,填补劳务用工领域的保障空白。
缺点
① 产品竞争力弱
工伤补充责任保险承保范围有限,市场需求可能不足;而劳务关系项下雇主责任险则面临团体意外险等替代产品的竞争压力。此外,现实中大量用工关系难以清晰界定法律性质,企业在选择产品时容易无所适从。
② 实践难度大
现行法律在劳务关系项下存在多重立法空白:个人与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劳务关系的归责原则尚无明确规定;过错责任的认定标准因地而异,裁判结果不确定性较高。同时,区分型条款虽参照工伤情形界定保险责任,但劳务关系本身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缺乏对应的行政认定程序,责任认定存在较大困难。上述立法不健全导致免责事由界定、费率厘定、责任范围划分等核心条款均难以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产品设计难度较大。
四、综合评价与实践建议
笔者认为,基于目前有关雇主责任的法律基础以及保险市场需求,难以判断区分型条款和综合型条款孰优孰劣。
从法律基础的角度来看,区分型条款通过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分别设计产品,在法律逻辑上更为严谨,能够与现行法律框架下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不同法律性质相契合。然而,这种严谨性的前提是法律规定本身足够完善和明确。虽然劳动关系项下的工伤保险制度已经较为成熟,但劳务关系领域仍然存在大量立法空白,归责原则不统一,认定标准不明确,这就使得区分型条款在劳务关系部分的产品设计面临较大困难。相比之下,综合型条款通过统一的承保方案规避了法律关系界定的复杂性,但这种简化处理本身可能与不同法律关系项下责任性质的差异存在一定冲突,在法律适用上可能面临质疑。
从保险市场需求的角度来看,综合型条款无疑更能满足投保人对于便利性和全面性的需求。企业用工形式日益多样化,既有传统的劳动关系雇员,也有大量的灵活用工等与之存在劳务关系的雇员,雇主可能会更倾向于通过一份保单解决所有员工的雇主责任风险,然而,市场对便利性的偏好,与保险条款在法律合规性和风险精细化管理上的要求之间,仍存在一定张力。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无论采取哪种类型的条款,均建议保险公司注意以下几点: - 合理厘定费率,确保定价公平性
建议保险公司充分考量不同用工关系和行业的风险差异,使费率具有科学合理的精算基础。对于区分型条款,应分别针对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进行风险评估和费率测算;对于综合型条款,虽采用统一承保方案,但仍应综合考量不同用工关系的风险特征,避免出现低风险投保人补贴高风险投保人,损害部分投保人的利益的情况。 - 审慎设定免责条款
如前所述,实践中雇主责任的判定较为复杂,且就某些事项尚未形成统一的适用标准。对此,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产品定位和市场策略对争议性问题在条款中予以明确。例如,对于工伤补充医疗责任部分,医保目录外的医疗费用是否应当纳入赔付范围的问题,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产品的市场定位选择将其纳入保障范围以增强产品竞争力,也可以将其列为免责事项以控制赔付成本。对于劳务关系项下的雇主责任,由于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笔者建议重点关注两类免责情形:一是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损害的情形;二是因第三方造成雇员受伤而雇主给予补偿的情形,条款中应明确此类补偿对保险赔付的影响及损失计算方式。 - 分类明确理赔材料
鉴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在法律性质上的差异,保险条款应当针对不同法律关系类型明确相应的理赔材料要求。除索赔申请书、保险单、法律文书等常规资料外,对于劳动关系项下的保险理赔,应要求投保人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以及证明雇员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而对于劳务关系项下的保险理赔,由于不适用工伤认定程序,应要求提供经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意见、相关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以及证明被保险人与受伤害雇员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劳务合同、报酬支付凭证等材料。若保险公司选择采用综合型条款设计模式,笔者建议在条款中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类型分别列明所需理赔材料,避免将不同法律关系的证明要求混同使用,确保理赔流程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 规范雇员名单变更程序,防范倒签操作风险
雇主责任险中通常要求投保人提供雇员名单。实践中,雇员名单往往处于动态变化之中,而投保人对雇员名单的更新可能存在滞后情况。若投保人在某雇员发生保险事故后才申请将其纳入承保名单,则可能存在倒签变更申请的违规风险。对此,笔者建议保险公司应当在条款中明确约定投保人须按照保单约定的方式向保险人申请名单变更,并明确变更仅自保险人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不具有追溯效力。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名单变更申请的审核力度,要求投保人在申请变更时提供相应雇员的入职时间、劳动或劳务合同签订日期等证明材料,核实变更申请的真实性与及时性,必要时可要求投保人在雇员发生变动后的合理期限内完成变更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