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资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第十条第四款,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由此可见,商业秘密主要分为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两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商业秘密司法解释》”)第一条,技术信息包括“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经营信息包括“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
从《商业秘密司法解释》看,二者区分的核心在于“技术有关”还是“经营活动有关”。但《商业秘密司法解释有一定模糊性,比如在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定义中都出现了“数据”,这可能导致实践中出现二者交织的情况。本文将从案例入手,梳理实务中对二者的区分。
一、典型案例: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的区分
(一)技术信息相关案例
基本案情1:原告嘉兴某化工公司系全球主要的香兰素制造商,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原告认为被告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涉案技术秘密,并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秘密,涉嫌侵害涉案技术秘密,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确定其主张的技术秘密包括六个秘点,技术秘密载体涉及58个非标设备的设备图287张、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25张。为保护前述技术秘密,原告制定了文件控制程序、记录控制程序、食品安全、质量和环境管理手册、设备/设施管理程序等严格的保密措施。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交的287张设备图承载了具有特定结构、能够完成特定生产步骤的非标设备或者设备组合的参数信息,构成相对独立的技术单元,属于技术信息;25张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记载了相关工序所需的设备及其位置和连接关系、物料和介质连接关系、控制点参数等信息,亦为相对独立的技术单元,同样属于技术信息。由于该技术信息具备《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2规定的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要求,认定涉案技术信息构成技术秘密。其中,对于价值性,法院论述为:原告投入大量时间和成本研发的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已经实际投入生产,提高了其香兰素产品的生产效率,并为企业形成市场优势、创造可观利润,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
本案体现了技术信息的特征:信息内容具有明确的技术方案属性,解决的是“如何制造、如何实现”的问题;价值实现依托于工业化生产,往往可以据此制作出产品实物;载体多为设计图纸、工艺参数、配方等。
(二)经营信息相关案例
基本案情3:原告上海米某科技有限公司系某游戏的运营方,未保持游戏热度和活力,每隔一段时间原告都会进行版本更新,并对新增角色、场景等内容并组织内测。被告陈某作为内测玩家,签订保密协议后未经允许对7个游戏角色的实机形象、技能效果、技能数据等测试内容进行偷拍、偷录,并向第三人披露。原告认为该行为侵犯其商业秘密,遂诉至法院。
原告本案中主张的商业秘密为7个游戏角色中包括角色实机形象、角色施放技能效果等要素组合而成的连续动态游戏画面以及技能数据等内容。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信息虽然不属于《商业秘密司法解释》第一条所列举的经营信息常见形态,但具备经营信息的基本特征,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规定的经营信息,即权利人在经营活动中通过长期创新、创造和积累所获得的信息,且对权利人开展经营具有核心竞争价值。具体而言,在游戏行业,以游戏角色实机形象、角色施放技能效果等要素组合而成的连续动态游戏画面以及技能数据等内容,系一款游戏带给玩家愉快游戏体验的关键因素,是游戏权利人的核心竞争力之一,需要游戏设计者付出不懈的努力和投入;同时,游戏经营者为提升游戏热度、保持游戏活力,不断更新游戏内容并在此过程中对尚未公开的内容予以保密,已经成为网络游戏领域惯常商业模式。此外,涉案信息亦满足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要求,因此理应纳入商业秘密的保护范畴。
本案体现了经营信息的特点:侧重于商业逻辑与市场策略,解决的是“如何经营、如何竞争”的问题;价值体现在优化资源配置、拓展市场渠道、提升市场竞争优势等方面;载体并不固定,更偏向对整体经营事实的审查。
二、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区分的实践价值
(一)对管辖层级的影响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仅规定技术秘密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确认商业秘密的类型便于确定合适的管辖层级。
(二)对举证责任的影响
在商业秘密案件中,权利人需明确秘点。对于技术信息,往往依赖鉴定机构出具非公知性鉴定意见;而对于经营信息,则更侧重对经营事实的审查。
三、结语
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在信息属性、价值实现方式、载体等方面存在差异,技术秘密指向“如何制造”的技术方案,依赖技术比对和鉴定;经营秘密指向“如何经营”的商业策略,侧重对竞争性利益的事实审查,企业应根据信息属性采取差异化的保密策略,以实现商业秘密的精准保护。
1(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号
2《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九条第四款: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2024)沪0115民初38294号
4 引用案例均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本文未免混淆,已对适用版本进行标注。
商业秘密中经营信息与技术信息的区分
作者:余裕武 谢馨仪来源:广悦律师事务所

引言 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资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第十条第四款,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