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李荣浩、单依纯版权之争看演唱会翻唱的法律真相

来源:TA娱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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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周末,华语乐坛的版权争议彻底引爆热搜:李荣浩公开控诉单依纯在深圳演唱会上“强行侵权” 演唱其作品《李白》,而词作者吴向飞随即反戈一击,指出李荣浩早年演唱《路一直都在》亦未获授权。

上个周末,华语乐坛的版权争议彻底引爆热搜:李荣浩公开控诉单依纯在深圳演唱会上“强行侵权” 演唱其作品《李白》,而词作者吴向飞随即反戈一击,指出李荣浩早年演唱《路一直都在》亦未获授权。三方连环喊话,将大众焦点引向了演出产业长期存在的版权模糊地带。本文将透过这起争议,深度剖析演唱会使用音乐作品背后涉及的法律真相。
一、谁是音乐作品的权利人?
对音乐作品的使用,需要取得音乐作品权利人的授权,这首先意味着使用者需要寻找到准确、具体的权利人或权利管理人。
单依纯演唱会翻唱《李白》引发的争议,触及一个认知误区:实践中我们总会以“某某歌手的歌”来指代音乐作品,这导致不少人误认为原唱者就是歌曲的权利人,实则不然。在这场风波中,李荣浩之所以能理直气壮维权,并非因为他是《李白》的原唱,而是因为他是该作品的词曲作者——这才是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核心归属。
根据《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自然人为作者。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核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人身权(如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归作者永久享有,财产权(如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可由作者自行行使或授权他人行使。具体到《李白》这首作品,李荣浩作为词曲创作者,是当然的原始著作权人。
实践中,音乐作品的权利归属状态可能存在三种情形:
1. 词曲作者自行持有;
2. 授权版权代理公司管理:部分创作者会将作品版权委托给专业代理公司,由其负责授权、收费等事宜;
3. 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部分创作者会将作品的部分权利(一般至少包括表演权)交由集体管理组织(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统一管理,由协会代表作者与使用者洽谈授权、收取使用费并转付作者。
经检索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官网,可查询到李荣浩是音著协会员,《李白》是在音著协管理的作品名录范围内,但音著协官网的公示结果通常仅可作为初步参考,并不必然代表音著协的实际管理现状。同时,李荣浩自身在微博中也表示其曾向音著协询问协会是否有针对单依纯演唱会发放许可,在音著协明确否认后,李荣浩才到网上发声维权,这表明李荣浩确有将其作品《李白》交由音著协管理。
二、演唱会演唱需哪些授权?
单依纯在深圳演唱会演唱《李白》的行为,可能涉及对多项著作权子权利的使用。



  1. 线下演唱会所需的核心权利:表演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这里的“使用他人作品演出”,对应的就是著作权中的“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具体到本次事件,单依纯在商业演唱会上公开演唱《李白》,属于典型的“公开表演作品”,必须取得著作权人李荣浩的许可。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单依纯对歌曲进行了编曲改编(如将其改为“游戏战歌”),也不能豁免获权义务——因为如果产生了法律意义上的新的改编作品,本身还需额外取得著作权人的改编权许可,且改编后的作品仍受原作品著作权约束。李荣浩用“一本书换书皮”形容改编行为,实际上亦是点出了其未脱离原作品核心表达的本质。

  2. 线上传播所需的额外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
    如果演唱会仅局限于线下场地,取得表演权授权即可;但在数字化时代,演唱会大多会通过录播、短视频片段传播等方式触达线上受众,这需要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部分演唱会还会有电视直播或网络直播的形式,这还需要额外取得“广播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单依纯的深圳演唱会若存在官方视频回放或片段传播,其行为不仅侵犯了李荣浩的表演权,还可能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广播权则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简单来说,广播权更侧重于“实时性”和“同步性”。如果演唱会进行现场直播,无论是通过传统的广播电视信号,还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实时的在线直播,使得公众能够在演唱会进行的同时同步收看或收听,这种行为就涉及到广播权的授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交互式”点播不同,广播权下的传播,公众通常无法自主选择时间,而是被动接收传播者设定的时间点的内容。
    实践中,演唱会的授权流程通常需要两步:首先确认作品的权利归属(直接联系作者、版权代理公司或音著协),然后根据使用场景(仅线下/含线上传播)明确需要授权的权利类型,最后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并支付报酬。若依李荣浩所称其事先已经向单依纯深圳演唱会表达过“客气的婉拒”,那么演唱会的组织团队显然在第一步就遭遇了“红灯”,却未及时调整曲目,最终导致侵权。

  3. 容易被忽视的细节:保护作品完整权
    除了财产性权利,李荣浩在维权中还隐含了对人身权的主张。《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单依纯将《李白》改编为“游戏战歌”,若改变了原作品的核心意境和表达,则有可能涉嫌侵犯该项权利。
    三、演唱会侵权的终极责任人是谁?
    事件发酵初期,很多网友将矛头指向单依纯本人,认为她应承担主要责任。但从法律角度看,演唱会侵权使用音乐作品的终极责任人,通常并非歌手,而是演出的组织者。
    《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这一规定清晰界定了责任主体:在商业演唱会中,歌手通常只是表演者,而演出的策划、组织、收益归属均由主办方主导,因此由主办方承担音乐作品著作权获权的义务和责任。
    单依纯在后续道歉声明中也提到,“此次巡演的曲目版权审核、授权申请等工作,均由主办公司全权负责”,自己存在“未亲自核查授权文件”的监督疏忽。这一表述符合法律规定的责任划分:主办方作为组织者,负有取得授权的法定义务;歌手作为专业表演者,虽有一定的注意义务,但一般而言主要责任仍在主办方。
    四、公益免费是否可以“无偿使用”音乐作品?
    在李荣浩与吴向飞的争议中,李荣浩表示自己未在“个人演唱会或音乐节或晚会”中演唱《路一直都在》这首歌曲,部分网友则表示李荣浩只是曾经在一场公益演出中演唱过,可能无需授权。这引发了另一个问题:公益免费的公开线下演出,是否需要取得著作权人授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属于合理使用,无需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也无需支付报酬。这一规定明确了公益演出免责的三个核心条件:
    1. 未向公众收取费用:即演出门票免费,不通过售票获取收益;
    2. 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表演者无出场费等报酬;
    3. 不以营利为目的:演出不涉及商业赞助、广告投放等营利性内容。
    结合吴向飞的指控,李荣浩当年参与的相关公益音乐会若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则属于合理使用,无需取得吴向飞授权;但如果演出存在商业赞助、门票收入,或向李荣浩支付了报酬,则仍需取得授权,否则构成侵权。
    这场连环版权争议,最终以单依纯道歉、李荣浩表态“暂不追究”暂告一段落,但留给行业的思考远未结束。从法律层面看,这起事件清晰界定了音乐作品的权利归属、演唱会授权的核心要求、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以及公益演出的版权边界,为整个行业提供了一次生动的普法案例。
    音乐行业的繁荣,离不开对版权的敬畏与尊重——无论是歌手还是创作者,无论是主办方还是传播者,无论是商业演出还是公益活动,都应遵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合法授权使用他人作品。
    对于表演者而言,在参与演唱会前,艺人团队应尽可能主动核实曲目授权情况,避免因主办方的疏忽陷入侵权纠纷;对于演出组织者,应将版权获权作为演出筹备的核心环节,提前与著作权人沟通,签订合法有效的许可合同;对于著作权人,应积极行使权利,通过合理维权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可通过集体管理组织降低维权成本。
    唯有行业各方都将版权意识内化为行动自觉,让法律框架成为创作与传播的坚实保障,才能真正构建起一个尊重原创、鼓励创新的音乐生态,让每一个音符都在法治的阳光下自由流淌,让音乐产业在规范中走向更长远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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