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合约在工程结算中的法律效力及保障实现路径研究

来源: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摘要:工程结算的法律效力直接关系建筑市场主体权益与行业秩序,智能合约凭借去中心化、不可篡改的技术特性为其提供数字化解决方案。

摘要:工程结算的法律效力直接关系建筑市场主体权益与行业秩序,智能合约凭借去中心化、不可篡改的技术特性为其提供数字化解决方案。本文以《民法典》《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系统分析智能合约在工程结算中的法律效力认定基础,剖析数据真实性、代码合规性等核心争议与风险,提出“三重验证+司法对接”存证保障、“条款数字化+全周期审核”合规管控、“自动执行+救济衔接”司法协同的三维保障路径,为推动工程结算数字化转型与法律效力升级提供理论与实践支撑。
关键词:智能合约,工程结算,法律效力,区块链存证
一、引言
工程结算是建筑工程全生命周期的关键环节,直接关联建设方、施工方等多方主体的经济权益,其运行效率与合规性更是维系建筑市场秩序的核心纽带。然而,传统工程结算模式依赖纸质凭证传递与人工审核核验,普遍面临数据篡改风险高、结算流程周期长、争议发生后举证困难等问题,不仅影响行业资金流转效率,更对建筑领域数字化转型进程形成制约[1]。
智能合约依托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不可篡改特性,可将工程结算中的工程量核验、价款计算、款项支付等核心条款转化为自动执行的代码,为破解传统结算痛点提供全新技术路径。但当前司法实践中,智能合约的法律效力认定标准、数据存证合规边界、异常执行救济机制仍不明确,制约其在工程领域规模化应用。因此,本文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系统分析智能合约在工程结算中的法律效力基础与风险,探索针对性保障路径,为推动工程结算数字化转型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参考。
二、智能合约在工程结算中的法律效力认定基础
(一)法律层面的合规性基础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明确将数据电文纳入合同书面形式范畴,智能合约作为代码化的权利义务协议,符合“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的合同生效要件。《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效力”,为智能合约中的数字签名验证提供直接法律依据,监理方、审计机构等主体的链上签名可直接作为结算凭证。2025年最高法《关于在线诉讼电子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经资质平台存证的区块链数据可推定未篡改,仅在有相反证据时可推翻,这一规则大幅降低工程结算数据的举证难度,使智能合约存证具备了更强的司法认可度[2]。
(二)技术层面的可靠性支撑
智能合约的去中心化特性使工程结算数据分散存储于多个节点,避免单一主体篡改风险,某商业综合体项目的实践表明,链上存储的工程量清单被篡改概率较传统纸质档案降低98%。其不可篡改性通过哈希值校验技术实现,每笔结算数据的修改都会生成新的哈希值,且操作痕迹永久可追溯,符合《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的存证规范。
(三)行业层面的适用性契合
工程结算的阶段性与复杂性要求结算工具具备全周期管理能力,智能合约可与BIM技术、物联网设备联动,实时采集施工进度、质量验收等数据,实现“数据即证据”的结算模式。住建部2024年发布的《工程数字化转型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融合发展数字基础设施”,为智能合约的行业落地提供政策支撑。
三、工程结算中的法律效力争议与风险
(一)施工方链上存证疏漏致结算争议
施工方在参与“三重验证+司法对接”存证时,易因工程资料上传不及时或不完整引发争议。例如某住宅项目中,施工方未将雨季停工的签证文件同步至区块链,仅以纸质记录留存,后续结算时建设方以链上无佐证为由拒绝认可该部分工期补偿。依据《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未纳入链上存证的资料在法律效力认定中举证难度增加,施工方若无法补充验证,可能面临工程款缩水风险,严重时需通过诉讼维权,延长资金回笼周期。
(二)企业条款数字化偏差引合规风险
企业在推进“条款数字化+全周期审核”时,常因技术团队与法律团队衔接不当出现条款映射偏差。某市政工程企业将“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比例”数字化时,误将“竣工满2年返还50%”写为“满1年返还50%”,且全周期审核未发现该漏洞。智能合约按错误条款自动执行后,建设方提出异议,依据《民法典》合同编,该数字化条款因与原合同约定不符,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企业需重新调整合约并承担审核失职导致的工期延误赔偿[3]。
(三)建设方执行异常救济衔接不足风险
建设方在依托“自动执行+救济衔接”机制时,易因与司法机关协同不畅陷入执行困境。某商业综合体项目中,智能合约因代码漏洞,在施工方未完成消防验收时触发尾款支付指令,建设方发现后试图暂停执行,但因未提前与司法机关建立快速响应通道,无法及时冻结资金。待启动司法程序时,部分款项已划转,建设方需额外耗费3个月以上时间追讨,不仅占用企业流动资金,还可能因资金链紧张影响后续项目开发。
四、基于智能合约的工程结算法律效力保障实现路径
(一)构建“三重验证+司法对接”链上存证保障体系
工程结算作为工程项目全周期的关键环节,其法律效力的稳固性直接关系到建设方、施工方等多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更是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的核心支撑。智能合约凭借去中心化、不可篡改的技术特性,为工程结算数据的存证与法律效力保障提供了全新路径。而“三重验证+司法对接”链上存证保障体系,通过多维度验证机制与司法端的深度融合,将智能合约的技术优势转化为工程结算的法律保障能力,推动工程结算从传统纸质化存证向数字化、法治化升级,为解决工程结算纠纷、提升结算效率奠定坚实基础。
建设方完成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与工程量清单编制后上传智能合约端口时,需依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确保清单数据与实际施工量一致,且附带《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要求的分项工程验收记录,以此触发合法合规的第一重验证。监理方基于现场勘查记录、工程质量验收报告核验工程量与质量达标情况时,可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开展工作,核验通过后生成的带数字签名验证报告需符合《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确保具备法律效力后同步写入智能合约,完成第二重验证。第三方审计机构依据国家工程造价定额标准与工程合同约定审计结算金额及费用计算依据时,需遵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审计无误后生成的审计意见书按《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上传链上存证,实现可追溯的第三重验证,避免程序不合规影响结算效力。
在验证流程中,智能合约会预设验证阈值与异常反馈机制,例如当监理方核验的工程量与建设方申报数据偏差超过5%时,合约将自动冻结结算流程,并向三方主体发送异常提醒,要求限期复核。待三方验证数据完全匹配后,智能合约自动将最终结算报告、各环节验证记录、数字签名等信息打包存证至区块链,形成不可篡改的结算数据链。同时,为提升数据安全性与可追溯性,三方主体均拥有独立的链上访问权限,可实时查询结算进度与验证记录,且每一次数据修改都会留下操作痕迹,确保责任可追溯。此外,该机制应与工程合同智能履约模块相衔接,当结算数据完成链上存证后,智能合约可自动比对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触发进度款支付指令,实现结算与支付的无缝衔接,进一步提升工程结算的效率与法律效力保障能力。
(二)实施“条款数字化+全周期审核”合约合规管控
随着工程行业数字化转型加速,工程结算环节的法律效力保障成为行业关注焦点。智能合约凭借其不可篡改、自动执行的特性,为解决工程结算中的权责不清、流程滞后等问题提供了新路径。而“条款数字化+全周期审核”合约合规管控模式,可将工程合约条款转化为机器可识别、可执行的数字语言,结合全流程审核机制,强化工程结算过程中的合规性与法律效力,为工程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工程建设企业应联合合约法律专家、区块链技术团队拆解条款时,需以《民法典》合同编为基础,核心权利义务条款提取要契合《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五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的要求。比如预付款条款需明确“支付比例不超合同金额30%”,且需符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预付款支付期限最长不超30日”的规定;质量验收标准则需对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细化“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方可进入下一工序”等内容。而辅助执行条款拆解需融入《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工程合同纠纷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同时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6.1.2条,明确“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且累计不超合同金额10%”,形成二级拆解体系。
当条款数字化时,依据《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技术团队需对代码逻辑进行合规审查。以“进度款支付需满足工程进度70%”为例,转化为“工程进度数据≥70%”字段时,需关联《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确保字段包含“监理方签字确认的进度报告”这一法定要件,法律专家需全程审核映射过程,避免因缺失要件导致条款无效。
在数字映射完成后,三方需搭建“模拟结算验证系统”,选取过往3-5个相似工程案例的结算数据,代入数字条款进行仿真测试,验证智能合约执行逻辑是否符合实际结算需求。若测试中发现数字字段与实际场景存在偏差(如特殊天气导致工程进度核算标准变化),则由技术团队调整代码逻辑、法律专家补充条款解释,形成“拆解-映射-验证-优化”的闭环机制,避免因数字条款僵化导致的结算纠纷。
(三)建立“自动执行+救济衔接”司法协同机制
当前工程建设领域数字化转型加速,工程结算作为关键环节,其效率与法律效力保障需求日益凸显。智能合约凭借去中心化、不可篡改的技术特性,为工程结算流程优化提供新可能。在此背景下,构建“自动执行+救济衔接”司法协同机制,可将工程结算条款转化为代码化合约,实现结算流程自动触发与执行,同时搭建司法救济衔接通道,确保结算争议高效解决,为工程结算法律效力提供全流程保障,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健康发展。
住建部门作为工程行业监管主体,需牵头制定工程领域智能合约的技术标准与合规指引,明确智能合约中工程价款计算规则、工期节点认定、质量验收标准等核心条款的法律效力要件,确保智能合约内容符合《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在智能合约签订前,住建部门需对合约代码进行合规性预审,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损害工程质量、拖欠工程款等潜在风险条款,从源头保障合约效力。
司法机关应建立智能合约纠纷的快速审理通道,与住建部门共享工程结算监管数据,当智能合约自动执行出现异常(如施工方未按约定完成工程进度却触发付款条款)时,司法机关可依据住建部门提供的工程进度监测数据、质量验收报告等证据,快速认定合约执行瑕疵责任,避免纠纷久拖不决。同时,司法机关需制定智能合约强制执行的操作规范,对于经核验合法有效的智能合约,在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自动执行结果时,可直接依据合约代码及相关监管数据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缩短执行周期。
而第三方技术机构需发挥技术支撑作用,研发智能合约的实时监测与漏洞预警系统,接入住建部门的工程监管平台与司法机关的办案系统。在智能合约执行过程中,第三方技术机构需实时跟踪工程进度、资金流向等关键数据,一旦发现合约代码存在漏洞(如因价格波动导致工程价款计算错误)或执行结果与实际工程情况不符,立即向住建部门与司法机关发出预警,并提供技术修复方案。此外,第三方技术机构还需为司法机关审理智能合约纠纷提供技术鉴定服务,对合约代码的合法性、执行过程的完整性进行专业论证,辅助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五、结论
智能合约以去中心化、不可篡改特性,革新工程结算模式,为其数字化转型提供关键技术支撑,但法律效力需锚定法律合规、技术可靠、行业适配三大核心。在工程进度款核算、变更签证确认等高频场景中,其技术优势可减少人为干预,但需契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行业标准。面对存证疏漏、条款偏差、救济不足等实践痛点,通过 “三重验证+司法对接”等三维路径,既能强化结算数据的司法采信力,又能衔接《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要求,为解决工程款拖欠、结算周期长等行业难题构建有效保障。
注释:
[1] 李娟:《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竣工结算的影响》,载《大众标准化》2023年第13期,第68-70页。
[2] 尹杰:《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法律问题研究》,湖南理工学院2023年硕士学位论文,第6-8页。
[3] 林丽惠、北京市炜衡(泉州)律师事务所:《工程结算中以房抵工程款的法律风险防范——以A开发公司与B建筑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为例》,载《全国中小企业典型维权案例精选版(2022卷)》,第19-21页。
参考文献:



  1. 李娟:《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竣工结算的影响》,载《大众标准化》2023年第13期,第68-70页。

  2. 尹杰:《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法律问题研究》,湖南理工学院2023年硕士学位论文。

  3. 林丽惠、北京市炜衡(泉州)律师事务所:《工程结算中以房抵工程款的法律风险防范——以A开发公司与B建筑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为例》,载《全国中小企业典型维权案例精选版(2022卷)》,第19-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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