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辩护要点

来源: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隐罪”)是案发率高、争议点集中、辩护空间较大的常见罪名。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隐罪”)是案发率高、争议点集中、辩护空间较大的常见罪名。随着2025年8月“两高”就该罪名联合发布新的司法解释以及国家对电信网络犯罪的治理深化,本罪的认定标准日趋精细,传统“一刀切”式裁判逻辑逐步被摒弃。
因此,对刑辩律师而言,办理掩隐罪案件,不再是简单的认罪认罚与从轻辩护,而是以构成要件为根基、以证据规则为抓手、以类案裁判为参照的体系化、精细化、可视化专业辩护。本文结合最新司法精神与典型案例,系统拆解本罪核心辩护要点,为律师同行办理此类案件提供建议和参考。
一、客观行为之辩:区分刑事不法行为与普通民事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掩饰、隐瞒行为。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当事人因代收代付、正常买卖、劳务报酬等中性行为被错误追诉,此处暗藏重要的无罪和轻罪辩护空间。
辩护关键:
1.区分被动协助与主动掩饰:仅提供账户、未操作转账、未参与跑分、刷脸、取现等核心行为,不宜认定为本罪实行行为;
2.区分正常交易与赃物处置:以市场价格收购二手物品、车辆、数码产品,手续齐全,无低价收赃、篡改信息等情形,属合法民事行为;
3.区分事后中立帮助与事前通谋:无共同犯罪故意,未参与上游犯罪策划、实施,仅在既遂后提供轻微便利,不应以共犯论处。
在已公布的案例中,当事人因亲友关系代收款项,无掩饰意图、无获利,最终被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充分印证行为定性的重要性,如: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案号: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案号:汀检三部刑不诉(2020)号】。
二、主观明知之辩:无罪辩护的核心突破口
掩隐罪是故意犯罪,缺乏“明知”则不构罪,这是贯穿全案的黄金辩护法则。根据最新司法解释,“明知”包括知道与应当知道,司法机关可结合交易方式、资金流向、报酬高低、行为习惯等综合推定,但推定必须排除合理怀疑,严禁滥用推定、降低证明标准。
辩护要点聚焦三点:
1.否定明确明知:当事人无犯罪前科、与上游无通谋、对资金、财物来源未被明确告知,无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直接证据指向“知情”。
2.打破推定明知:交易对价合理、流程规范、未采用隐蔽转账、拆分取现、虚假交易等规避手段;未收取高额佣金、“好处费”等异常报酬。
3.强化合理信赖:当事人已尽普通人注意义务,如核实交易文件、查询财物状态、基于亲友、职场关系提供便利,无违法犯罪的预期可能性。
例如: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冯某掩隐案再审改判无罪【案号:(2023)晋刑再2号】:“本院认为,根据刑事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推定主观上‘明知’,应当在充分的事实证据基础上进行。根据原审被告人冯某的供述,结合其表现于外的行为过程,推定冯某主观上明知其保管的青铜觥系犯罪所得的证据尚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故不能认定冯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原二审判决以冯某明知青铜觥来源不合法而予以窝藏,情节严重为由,认定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理由不当,未能准确把握该罪的构成要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来源不合法不等同于犯罪所得。综上,抗诉机关所提抗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该案直接否定了“推定的主观‘明知’”。
此外,再结合2025年以来多地不起诉案例:当事人仅出借账户、未参与操作、未获高额报酬,且对上游诈骗、赌博等犯罪不知情,检察机关以主观明知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可见,把“明知”辩透,是实现不批捕、不起诉、无罪判决的最优路径。
三、上游犯罪之辩:根基不牢,罪名不立
本罪是下游连累犯,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若上游犯罪未达追诉标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涉案款项未被生效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掩隐罪便成无源之水。
实务辩点:
上游犯罪尚未查证属实、未立案、未追诉,仅以“可能系犯罪所得”推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涉案资金混同,包含合法收入、经营流水、亲友往来,无法精准区分赃款数额,应作有利于被告人的扣除;
涉案财物来源合法,有完整交易链、权属证明,不属于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典型裁判规则显示:上游未定罪,下游不追责。律师应主动申请调取上游案卷,核查被害人陈述、资金流向、司法鉴定意见,从根源上切断本罪成立基础。
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案号:(2018)黑0103刑初345号】:“本院认为,东方粮油公司与森源米业公司之间存在高达14亿余元的大豆交易,在上游犯罪嫌疑人伊某某不在案的情况下,无法确定被告人伊某某涉案钱款是否属于伊某犯罪所得。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应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目前无法查证上游犯罪属实,故公诉机关指控伊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关于伊某某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伊某某无罪。”
四、罪名界分之辩:精准区分帮信罪与掩隐罪
当前涉“两卡”“跑分”案件中,帮信罪与掩隐罪经常被混淆,二者量刑差距显著(帮信最高3年,掩隐最高7年),罪名定性直接决定自由边界。
核心区分标准:
1.时间节点:帮信是上游犯罪既遂前的帮助;掩隐是上游犯罪既遂后对赃款赃物的处置。
2.明知程度:帮信是概括性明知“他人搞网络犯罪”;掩隐是具体性明知“这是犯罪所得”。
3.行为对象:帮信针对支付结算等技术、通道帮助;掩隐直接针对赃款赃物本身。
4.辩护策略:对被指控掩隐罪的当事人,若仅提供账户、未参与事后赃款转移,应积极主张变更为帮信罪或作无罪辩护,实现量刑大幅降档。
五、情节轻缓之辩:用好不起诉与从宽规则
依据2025年最新司法解释,符合初犯、偶犯、近亲属掩饰隐瞒、积极退赃退赔、配合追缴、认罪认罚、获利极少、未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可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应主动构建轻缓辩护体系:
积极退赃、缴纳罚金、取得被害人谅解,修复法益;
提交无犯罪记录、在校学生、家庭困难、工作稳定等社会调查报告;
论证当事人系被利用、主观恶性小、社会危险性低,符合少捕慎诉慎押政策。
众多公开案例表明:轻罪案件中,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律师专业意见,是获取不起诉、缓刑的黄金组合。
六、律师办案建议:以专业实现有效辩护
1.提前介入:在侦查阶段即固定“不明知”“无获利”“未操作”等有利证据,提交不批捕、取保法律意见,阻断案件批捕入口。
2.可视化辩护:用资金流向图、交易时间轴、聊天记录摘要,直观展示当事人不知情、行为中性、金额存疑。
3.类案检索:提交本地及上级法院不起诉、无罪、缓刑案例,统一裁判尺度。
4.程序辩护:核查讯问合法性、鉴定意见资质、电子数据提取规范,排除非法证据。
小结
掩隐罪看似简单,实则细节密布、逻辑严密。真正的有效辩护,不是情绪化辩解,而是以法理为纲、以证据为骨、以案例为据,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之间,为当事人守住法治边界与自由底线。作为刑事律师,我们既要坚守法律,更要传递温度,让无辜者不蒙冤,让罪轻者不重罚,让司法公正可感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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