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是什么?

来源:永川法院

文章摘要
在民商事活动中,债务加入是一种常见的增信方式。即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愿意为债务人承担债务,从而成为新的债务人。那么,这种“揽责”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当债务人反悔时,债权人又该如何维权?

在民商事活动中,债务加入是一种常见的增信方式。即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愿意为债务人承担债务,从而成为新的债务人。那么,这种“揽责”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当债务人反悔时,债权人又该如何维权?本期案例中,一位房地产公司管理人员的行为,为我们生动诠释了“债务加入”的法律后果。
一、基本案情
周某购买了一套由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期房。除支付购房款外,周某还向该公司交纳了房屋大修基金及契税共计1万余元,委托其代为缴纳相关费用。然而,不久后该房地产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导致项目停工烂尾。经政府部门多方协调,项目最终得以完工。交房后,周某却发现房地产公司并未如约代为缴纳大修基金和契税,导致其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周某随即与其他业主一同前往该公司交涉。公司管理人员罗某出面接待,表示业主可自行缴纳费用先行办证,并以个人名义向周某出具借条,承诺代为偿还公司应退还的上述款项。周某随后自行缴纳相关费用并办妥房产证,但罗某未按承诺还款。多次催收无果后,周某诉至法院,要求罗某归还欠款。
庭审中,罗某辩称其出具借条系为平息事态,属违心行为,且周某起诉时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
永川法院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收取周某大修基金及契税后未按时代缴,构成违约,周某有权要求返还上述款项。罗某自愿出具借条承诺承担该笔债务,属于债务加入,即罗某自愿成为该笔债务的共同债务人,周某有权向其主张还款。若该债务最终责任归属于公司,罗某在履行还款后可依法向公司追偿。罗某出具的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不应以借条出具之日作为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点,而应从罗某明确拒绝履行或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罗某未能举证证明出具借条时存在胁迫、欺诈等无效或可撤销情形,也未能证明本案超过诉讼时效,故其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遂判决罗某向周某返还大修基金及契税共计1万余元。
三、法官说法
自然人自愿以个人名义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代为承担,除存在胁迫、欺诈或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情形外,具有法律效力。第三人加入债务后,除非债权人明确免除原债务人责任,否则新债务人应与原债务人就其承诺承担的债务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有权向任一债务人主张全部或部分履行义务。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公众应对所签署的每一份协议、作出的每一个承诺保持审慎,避免因一时冲动或情感用事而承担不应有的法律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借条、欠条等债务凭证如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诉讼时效不当然从出具之日起算,但债权人仍应积极主张权利,妥善保存债权凭证、支付记录、催收凭证等关键证据,避免因时效经过或证据不足而影响债权实现。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
新建商品房在办理网上签约备案时,由建设单位代为足额交纳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将未出售房屋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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