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汇总

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法定解除权是指合同生效后,在履行过程中出现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时,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无需对方同意即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纵观整部民法典,可以总结有如下法定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是指合同生效后,在履行过程中出现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时,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无需对方同意即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纵观整部民法典,可以总结有如下法定解除权。
第一不可抗力解除权:《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情势变更解除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原则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三不定期合同解除权:《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间之前通知对方。
第四:任意解除权:任意解除权是指合同一方或双方无需以对方违约或其他法定事由为前提,仅凭自身单方意思表示即可解除合同的权利。有此权利的主要有《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九条货运合同的委托人;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旅游合同的旅游者;《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员的业主。
第五僵局解除权:《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有1. 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2.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上述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违约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第六违约解除权:《民法典》规定的合同一方违约,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1. 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2. 因履行迟延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须催告即可解除合同;3. 一方逾期违约主要债务,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4一方根本违约,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5.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的履行通知义务并在给予合理恢复履行能力期未果的不安抗辩权人;6.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规定分期付款未支付款达到合同总额万分之一以上,出卖人有解除权;7.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规定借款人违反贷款用途时,贷款人有解除权;8《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承揽人擅自转包时,定作人有解除权;9. 《民法典》七百七十八条规定的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承揽人催告无效后,承揽人有解除权;10. 违反合同从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人有解除权。
上述解除权中第二项情势变更及第五项僵局解除权需要通过诉讼实现,其他解除权通知送达对方时即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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