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毒品犯罪形势正在发生深刻变化。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新型毒品犯罪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上披露:传统毒品犯罪得到有效遏制,但新型毒品案件数量呈波动式增长、占比增大,部分省份占比过半。这一数据标志着我国禁毒斗争已进入“新型毒品时代”。
作为一名刑辩律师,我们需要准确把握新型毒品犯罪的司法认定规则。本文结合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新政策精神、发布的典型案例以及《刑事审判参考》第1677号指导案例,从实体认定、证据审查、量刑规则三个维度,探讨新型毒品案件的辩护策略。
一、新型毒品的界定与司法挑战
(一)什么是“新型毒品”?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长刘为波在2026年全国两会解读中明确:新型毒品是近些年才出现滥用的毒品,主要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外观伪装型——将毒品溶入、附着于其他物品,加工制作成“奶茶”“跳跳糖”“上头电子烟”等日常用品,极具迷惑性。
第二类是结构修饰型——对传统常见毒品进行化学结构“修饰”“模拟”,得到类似物,如合成大麻素等新精神活性物质。这类物质更新迭代极快,只需进行细微的化学修饰即可变换成不同系列。
(二)新型毒品带来的司法挑战
新型毒品的特殊性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三重挑战:
其一,药毒双重属性难以界定。 医疗用麻精药品具有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普通民众对其可能被滥用的毒品属性知之甚少。有的患者因不了解规定,将治疗后剩余的麻精药品通过病友群转售,触碰法律红线。
其二,纯度极低影响量刑公正。 与传统海洛因不同,新型毒品通常需借助载体才能被吸食,如附着在植物、烟丝或掺入普通电子烟油中,因此查获的毒品含量极低——很多仅有百分之几、百分之零点几,甚至是百分之零点零几。但按刑法规定,毒品数量不以纯度折算,导致量刑可能畸重。
其三,未列管物质治理困难。 “笑气”、丁烷、替来他明等物质虽暂未被列为毒品,但具有与毒品相似的毒害性和成瘾性,在民众尤其是青少年群体间悄然流行,成为社会管理难题。
二、新型毒品案件的实体认定规则
(一)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
新型毒品案件中,“主观明知”往往是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最高法相关负责人明确:要认真细致审查证据,如果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贩卖行为,可以相关毒品犯罪论处;反之,如果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则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毒品犯罪,构成其他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霍某贩卖毒品案”对此提供了裁判指引:
被告人霍某系药店经营者,在明知2023年7月1日起曲马多复方制剂被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管制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将库存药品登记备案,以三倍以上价格、拆除外包装的方式向多人频繁售卖。法院认定:霍某作为药店经营者具备专业知识,销售时存在隐蔽存放、拆除包装等掩饰行为,购药者均检测出曲马多阳性,足以认定其主观上明知出售对象系吸毒人员,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最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这一裁判规则提示我们:在辩护中,应重点审查行为人的职业背景、销售方式、交易对象等客观证据,判断其是否“应当知道”毒品性质。对于确实缺乏专业认知的普通患者,不宜轻易推定主观明知。
(二)剩余麻精药品转售的定性规则
近年来,病患转售治疗后剩余麻精药品的案件频发。最高法明确:要坚持区别对待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长李晓光表示:对于明知是吸毒人员或贩毒分子而向其贩卖医疗用麻精药品的,要坚持依法从严惩处主基调,以相关毒品犯罪予以惩处。对于在病友圈里出售麻精药品或者以放任心态向特定人员贩卖少量麻精药品的,不宜以毒品犯罪论处。
典型案例“粟某丽贩卖毒品案”即是前者:被告人粟某丽系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受助者,在门诊服用美沙酮时故意截留,两次出售给吸毒人员文某,非法获利510元,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法院指出:国家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受助者利用治疗之机带出美沙酮贩卖,破坏药物维持治疗制度,必须依法惩处。
(三)向未成年人出售的从重情节
典型案例“廖某森贩卖毒品案”明确了向未成年人出售麻精药品的从严规则:被告人廖某森系诊所经营者,在明知右美沙芬被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后,向26名涉毒人员(含4名未成年人)违规出售药品。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森明知右美沙芬已被列为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仍在其经营的诊所内贩卖氢溴酸右美沙芬片,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廖某森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应依法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廖某森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这一案例警示未成年人作为特殊保护对象,涉及他们的毒品犯罪将面临更重的刑罚,彰显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
(四)未列管成瘾性物质的规制路径
对于“笑气”等未列管成瘾性物质,最高法明确:“未列管不代表不该管不能管”。虽然不作为毒品犯罪处理,但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具体规制路径有三:一是精准适用法律,对加工、贩卖未列管物质的行为,准确运用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惩处;二是惩治次生犯罪,对于利用“笑气”实施强奸、猥亵、故意伤害等犯罪,以及吸食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从严处罚;三是推动列管评估,通过司法建议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三、新型毒品案件的量刑突破
新型毒品案件最核心的辩护难点在于:毒品纯度极低,但按刑法规定不以纯度折算,导致量刑畸重。《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这就导致即便某种新型毒品的纯度极低,也只能按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来认定,而不能以纯度折算后的数量来认定,这样的话相当于是把含量极低的毒品等同于了含量正当的毒品,把毒品中占绝大多数比例的杂质、水分等非毒品成分也等同于了毒品成分,而对于同种同量的毒品来说,其纯度不同,则社会危害性不同,这是显而易见的,如果不考虑毒品纯度只看毒品数量相同,对毒品犯罪行为中含量极低的毒品也与与含量正常的毒品无差别同等量刑,显然是有违罪刑相适应这一刑法基本原则的,会造成量刑失衡,也对相应被告人严重不公,《刑事审判参考》第1677号案例“张某民贩卖、运输毒品案”为这一困境提供了突破性的裁判规则。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民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ADB-BUTINACA的电子烟油,被查获液体净重141.42克,含量仅为0.53%—1.28%。一审法院按照依赖性折算标准(1克合成大麻素≈0.5克海洛因),折算为海洛因70.71克,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苏州中院二审改判张某民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二审改判的裁判规则
苏州中院二审改判的关键在于确立了 “参考已有折算标准+综合评判”的裁判规则:
第一,毒品数量直接反映毒品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在对毒品犯罪定罪量刑时,毒品数量是最基础的考量因素。在不直接以折算后的毒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毒品纯度尝试进行折算,以作为量刑的参考。具体到本案,涉案的141.42克合成大麻素类物质ADB-BUTINACA,其含量为0.53%—1.28%,根据含量及克重计算含量均值为1.2%,折算为100%的纯度约为1.7克,按照依赖性折算标准折算成100%纯度的海洛因约为0.85克。尽管实践中查获的海洛因的纯度不可能是100%,但通常也不会太低。这样,本案查获的141.42克ADB-BUTINACA折算后也通常不会超过10克海洛因。
第二,要按照《昆明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毒品数量之外其他情节的作用。具体而言,从毒品本身角度,可以从致瘾癖性、对人体的危害程度、纯度、滥用规模、列管时间、列管原因等方面评价其危害性;从行为及造成的危害后果角度,可以结合行为人实施毒品犯罪的交易对象、持续时间、毒品数量和范围、交易价格(获利情况)、毒品是否易被用于其他恶性犯罪等方面综合考虑毒品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在毒品含量很低,涉案毒品折算后数量很小的情况下,一般不宜升档量刑。如果涉案毒品折算后明显达到数量较大或数量大的标准,且存在需要体现从严惩处的其他情节(如贩卖次数多、向在校学生贩卖等),则可以考虑升档量刑。
本案中,因被告人贩毒数量小,可以考虑在第一档法定刑幅度内量刑,但是,被告人有多次贩卖毒品情节,对应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结合被告人在短时间内贩卖的次数、对象、毒品管制情况、交易价格等因素,决定对其予以从严惩处,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对辩护实务的启示
第1677号案例的裁判原则很好地解决了司法实践中涉案毒品含量极低情况下的量刑难题,且与刑法条文并不冲突,充分体现了罪刑相一致的原则。
四、新型毒品案件的证据审查要点
(一)来源审查:药毒双重属性的证明
新型毒品往往具有合法药用来源,证据审查中需重点关注:
· 药品来源是否合法(药店、医院、制药企业)
· 销售对象是否为吸毒人员
· 销售价格是否明显偏离正常范围
· 销售方式是否存在隐蔽性(如拆除包装、柜台下交易)
(二)主观明知审查:客观证据的印证
对于主观明知的认定,应当审查以下客观证据:
· 行为人的专业背景(如药店经营者具备专业知识)
· 列管的具体时间(如列管后仍继续销售)
· 销售后的检测结果(购药者是否检测出毒品成分)
· 行为人的辩解与在案证据能否相互印证
(三)数量认定审查:纯度与折算
对于新型毒品,应当重点审查:
· 毒品含量鉴定是否规范
· 依赖性折算标准是否适用
· 是否存在将载体(如电子烟油)全部认定为毒品的情形
· 量刑时是否考虑了纯度因素
五、综合治理与辩护展望
(一)当前的治理态势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从四个方面加强新型毒品治理:
1.进一步完善惩处依据,加强新型毒品案件审判工作。当前,新型毒品案件在行为定性、主观明知认定、涉案毒品数量认定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规范,需要公检法机关深入调研,研究解决办案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并出台有关规范性文件,为新型毒品案件办理提供更为明确的规范指引。
2.进一步强化源头管控,构建全流程新型毒品监管体系。要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加强新型毒品源头治理。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融入国家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人民法院将继续落实“抓前端、治未病”要求,做实治罪与治理并重,充分运用司法建议机制,制发高质量司法建议,以司法建议“小切口”融入毒品问题治理“大文章”,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堵漏建制,共同织牢织密新型毒品管控体系。
3.进一步深化法治宣传,提高公众识别、拒绝新型毒品的能力。新型毒品具有很强的伪装性、诱惑性,人民法院将根据不同物质属性,更有针对性地深化禁毒法治宣传:对于医疗用麻精药品,强化安全用药意识,让公众认识到是药三分“毒”,滥用更是“毒”;对于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充分揭露其各种伪装和严重危害,让青少年群体彻底认清、主动远离此类新型毒品。
4.进一步凝聚工作合力,探索新型毒品协作共治新举措。新型毒品来源多元,种类繁多,加之部分具有药毒双重属性。因此,相较传统毒品,新型毒品问题治理难度更高,需要各部门齐抓共管、通力协作、凝聚合力。人民法院将在禁毒委统筹协调下,进一步加强同卫健、药监、市场监管、海关、应急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做好新型毒品治理工作。
(二)辩护律师的应对
面对新型毒品案件的新特点,辩护律师应当:
第一,紧跟政策动态。 2026年最高法明确将“出台有关规范性文件,为新型毒品案件办理提供更为明确的规范指引”,律师需密切关注立法进展。
第二,善用指导案例。 第1677号等一系列案例为低纯度新型毒品的量刑提供了重要参照,辩护中应当大胆引用,必须做到熟练运用这一类裁判原理。
第三,关注青少年特殊保护。 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既要防止不当入罪,也要注意从重情节的认定。
结语
新型毒品犯罪是当前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从2026年最高法新闻发布会的精神,到《刑事审判参考》第1677号案例的裁判规则,再到涉麻精药品典型案例的裁判要旨,我们看到的是一条清晰的主线:既坚持从严惩治毒品犯罪的基本立场,又强调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作为刑事律师,必须精准掌握新型毒品案件的实体认定规则,善于运用纯度折算等量刑辩护策略,同时也要深刻理解“药毒双重属性”“未列管不等于不管”等政策考量,在每一个案件中践行精细化辩护,在法律框架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正如最高法所言,新型毒品具有很强的伪装性、诱惑性。对于律师而言,我们的专业判断,也应当穿透这层伪装,直达案件本质。
新型毒品犯罪的司法认定与辩护策略
作者:王一平来源:南琴律师事务所

当前,我国毒品犯罪形势正在发生深刻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