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办理的两起刑事案件,都暴露出同一个问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第一次讯问笔录,直接成为定罪量刑的核心证据,更是无罪辩护路上最难跨越的鸿沟。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直到委托律师后,才幡然醒悟:自己在刑警队、办案区签下的第一份口供,明明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却白字黑字写着对自己不利的供述,把自己推入不利境地。
一、第一次讯问:当事人全程“懵逼”,办案人员先入为主。
刑事案件中,绝大多数当事人都是第一次面对办案机关,身处完全陌生、高压的讯问环境,心理防线极易崩溃,对法律程序、自身权利一无所知,完全处于被动、茫然的状态。
而司法实务中,在不少先证后供的案件中,办案人员已提前锁定嫌疑人、预设犯罪事实,再围绕预设内容开展讯问,并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还原真相。为了获取有罪供述,部分办案人员不惜采用诱导、欺骗、暗示、疲劳讯问等非法手段,刻意规避嫌疑人的无罪、罪轻辩解,引导、逼迫其作出符合办案人员预期的供述。之前我也写过一篇这样的文章在先证后供的案件中被告人翻供,要注意审查是否存在诱供、指供行为.
此时的嫌疑人,没有律师在场提供专业指导,不懂拒绝非法讯问,不懂核对笔录内容,甚至在笔录与自己陈述完全不符时,也稀里糊涂签字按手印。这份看似普通的讯问笔录,就此成为后续诉讼程序中,指控犯罪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哪怕后续全部翻供,也会被认定为“认罪后反悔”,难以被司法机关采信。
二、辩护核心:排除第一次讯问笔录,是首要辩护任务。
刑事辩护的关键,从来不是庭审上的慷慨陈词,而是从源头打掉非法证据。对于存在非法取证的案件,将第一次讯问笔录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是辩护律师的首要、核心任务。
第一份讯问笔录是所有口供的源头,一旦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后续基于这份笔录形成的重复性供述,大概率也会被一并排除,整个案件的证据体系会直接动摇,甚至出现无罪、不起诉的辩护效果。
但司法实务中,对待非法证据排除,不能仅仅停留在“庭审中口头提出笔录存在问题”,这种泛泛而谈的辩护,根本无法说服法官排除非法证据。真正有效的非法证据排除,必须依靠组合式、硬核辩护举措。
三、硬核辩护组合拳:彻底打掉非法第一次讯问笔录。
针对第一次讯问笔录非法取证问题,必须多措并举、精准发力,尤其针对被告人、被害人众多的案件,效果尤为显著:
1.全面申请调取视听资料。
书面申请法院、检察院,调取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前执法记录仪音视频、办案区监控录像。对比笔录内容与录音录像是否一致,核查是否存在非法讯问、是否完整记录全程、是否存在先讯问后录像、剪辑录像、疲劳审讯等违法情形,这是认定非法取证的核心依据。
实践中,办案机关往往以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只有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才要求必须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这就要求辩护律师需熟练掌握公安部《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中关于录音录像的具体规定,尤其是公安部出台的“四个一律”规定(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带至公安机关后,一律直接带入办案区,严禁违反规定带出办案区讯问询问;进入办案区后,一律先进行人身检查和信息采集;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区内,一律要有人负责看管;在办案区内开展执法活动,一律要有视频监控并记录)。
2.坚决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书面申请参与讯问的侦查人员出庭,当庭接受辩护律师发问,核实讯问时间、地点、方式、权利告知、笔录核对等全部细节。一旦侦查人员无法合理解释程序瑕疵、无法证明取证合法性,其制作的讯问笔录直接丧失合法性。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一般不敢出庭,通常仅提供一张情况说明。辩护律师也要有所准备,具体详见“情况说明”证据外衣下的辩护空间。
3.深挖程序违法,固定关键线索。
针对多人案件重点核查:同一办案人员是否同时参与不同被告人、被害人的讯问,笔录中出现讯问人员、时间、地点冲突,属于严重程序违法,直接佐证讯问笔录造假,以此作为排非核心理由。我之前写过一篇文章同一时间段内,同一侦查人员询问不同人员,可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4.启动控告检举,倒逼程序纠错。
对于确认存在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严重非法取证行为的,同步向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检举,追究违法办案人员责任,双向发力推动非法证据排除。
总而言之,刑事案件,尤其是无罪辩护案件,第一次讯问就是第一道生死关。只有从源头打掉非法第一次笔录,打破控方证据链,从气势上让法庭感觉到当事人和你是认真的,让决策者觉得他们是在面对“上访户”,让他们头疼,才能引起关注,继而为无罪辩护赢得生机。
刑案生死线:第一次讯问笔录,别让一句话毁了整个辩护!
作者:刘彦成来源:刘彦成律师

近期办理的两起刑事案件,都暴露出同一个问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第一次讯问笔录,直接成为定罪量刑的核心证据,更是无罪辩护路上最难跨越的鸿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