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严惩危害校园食品安全行为

来源:重庆四中法院

文章摘要
基本案情 某小学与某商贸公司签订《学校食堂食品物资购销协议》,约定该商贸公司向该小学供应现杀鸡、鸭肉等食材。该商贸公司随后将供货义务分包给某农业开发公司,某农业开发公司又将供货义务转包给何某。

基本案情
某小学与某商贸公司签订《学校食堂食品物资购销协议》,约定该商贸公司向该小学供应现杀鸡、鸭肉等食材。该商贸公司随后将供货义务分包给某农业开发公司,某农业开发公司又将供货义务转包给何某。何某在农贸市场购买价格便宜的冷冻鸡鸭肉,在自家房屋或摊点解冻后用皮卡车运送至该小学。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何某、该商贸公司、某农业开发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学校师生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者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金160万余元。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何某销售冻鸡鸭肉的行为,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侵害众多师生的合法权益,属于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某农业开发公司、某商贸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供货、查验义务,放任何某自行决定供货内容和标准,造成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后果。遂判决何某、某商贸公司、某农业开发公司连带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60万余元,此款付至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指定账户,专项用于某小学师生身心健康公益性支出。
典型意义
本案系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严惩危害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法院将校内就餐的未成年学生明确认定为消费者,对全链条违法者判处高额惩罚性赔偿,警示校园食品供应企业要诚信履约,彰显了守护校园食品安全的鲜明立场。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惩罚与修复”的双重功能,明确将惩罚性赔偿金专项用于师生身心健康公益性支出,深化公益诉讼从“惩治违法”到“修复公益”的责任闭环,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构筑坚实司法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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