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单行法到法典化:《生态环境法典》如何重塑监管与合规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言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这部法典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继《民法典》之后,正式迈入生态环境法治的“法典化时代”。

前言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这部法典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继《民法典》之后,正式迈入生态环境法治的“法典化时代”。作为长期深耕生态环境领域,以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能源、化工、制造、建工、军工等实体经济领域企业为核心服务对象,我们始终关注法典化进程的研究与实践。我们深切感受到这部“绿色法典”的里程碑意义——它不仅承载着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使命,更将深刻重塑政府监管逻辑与企业合规生态。
一、“适度法典化”的中国智慧:从分散立法到体系整合
2026年3月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大会发言人娄勤俭就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问题作出回应:“这部法典的编纂,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也不是完全的新立新定,而是对现有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机制和规则规范的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这番表述精准概括了我国生态环境立法从“单行法时代”迈向“法典化时代”的演进逻辑。
回顾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历程,上世纪七十年代末以来,先后出台《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一系列单行法律,逐步形成覆盖各环境要素的规范体系。在特定历史阶段,这些法律支撑了污染防治攻坚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全面开展,完成了生态环境法治“从无到有”的历史使命。
然而,随着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向纵深推进,分散立法模式的局限性日益凸显。以往生态环境立法存在“重复和不协调等问题”,亟需通过编纂法典“提升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编纂采用“适度法典化”的方式应运而生。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一是将现行的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纳入法典,出台后不再保留原法律;二是现行的有关流域、区域、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以及循环经济、节约能源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规范,择其要旨要则体现到法典中;三是对于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法治需求,法典作出原则性、引领性规定,为今后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留有空间。
这种“适度法典化”的编纂模式,形成了法典与单行法并存的“双法源”格局。这一格局的深远意义在于,它既实现了核心制度的体系化整合,又为单行法的灵活调整保留了空间,为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规范根基。
二、法典的体系架构:五编1242条的绿色法治蓝图
《生态环境法典》共5编、1242条,以“总则统领、分则支撑、责任保障”为核心逻辑,构建起覆盖生态环境保护全领域的法治体系。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形象地将其称为“百宝箱”,并概括了其“有温度、有精度、有力度”的显著特点。
第一编 总则(第1-147条):作为法典的纲领性篇章,总则编明确了立法目的、调整范围、基本原则和基础性制度,确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根本遵循,规定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六大基本原则。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法典在总则编中明确了“国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使二者获得了统一的体系性定位。
第二编 污染防治编(第148-673条):该编整合了大气、水、海洋、土壤、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化学物质、电磁辐射、光等要素污染防治规则,打破以往单一要素治理的局限。法典特别针对老百姓“家门口”的油烟、恶臭、噪声等问题作出调整——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等新建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但实践中餐饮业主常常在准备营业时才发现不符合规定;法典对此作出调整,要求地方政府加强对餐饮服务业布局的引导,在登记注册环节提示选址禁止性要求,从源头解决问题。
第三编 生态保护编(第674-937条):该编突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理念,涵盖生态系统保护、物种保护、重要地理单元保护、生态修复等内容,建立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体系等制度,破解以往“要素分割、各自为战”的保护困境。
第四编 绿色低碳发展编(第938-1051条):作为法典的创新亮点,首次将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新设“应对气候变化”专章,整合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能源转型、碳达峰碳中和等内容。这一设计体现了“坚持国内与国际统筹、减缓与适应并重”的大国担当。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第1052-1242条):统一行政、民事、刑事责任的适用规则,通过“通则——分则”的体系架构,构建了以行政责任为核心和主导、民事责任为基础和补充、刑事责任为保障和后盾的责任格局。针对近年来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造假问题,法典规定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实施严惩重罚,罚款金额最高可达200万元。
三、律师观察:法典化如何重塑政府监管与企业合规
基于多年聚焦生态环境领域的实务经验,我们认为,《生态环境法典》的实施将带来三个层面的深刻变革。
(一)对政府监管:从分散执法到统一规范
法典将分散在十余部单行法中的监管规则进行系统整合,为各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了统一的执法依据。值得注意的是,生态环境领域的执法并非生态环境部门的“独家职责”——根据法典的规定,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海洋、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职能部门,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监管职责。以污染防治为例,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社会生活噪声和餐饮油烟的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和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面源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的监管。这种“统一监管、分工负责”的执法格局,要求各职能部门在法典框架下形成协同合力。
据生态环境部统计,法典中约75%的执法事项明确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其余25%则由其他职能部门依职责分工承担。对于一线生态环境分局而言,执法工作将面临三重转变:其一,排污许可作为核心监管工具的统领地位得以确立,“一证式”管理要求执法人员具备更综合的专业能力;其二,按日计罚、惩罚性赔偿等刚性约束的适用情形更加明确,执法裁量权需在法典框架内规范行使;其三,第三方机构连带责任的认定标准首次法定化,对环评、监测机构的监管有了更明确的依据。与此同时,其他职能部门也需要根据法典规定,同步调整本领域的执法标准和程序。
与此同时,法典也体现了“首违可不罚”“轻微违法免罚”等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进一步细化量化行政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裁量权,着力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的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二)对企业合规:从多头应对到系统治理
法典彻底打破了企业以往“多头应对、零散推进”的被动合规局面,其影响体现在三个层面:
合规依据统一。企业无需再逐一对照多部法律,只需以法典为核心依据,即可全面掌握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等全领域的合规要求。这大幅降低了企业的合规检索成本和法律适用难度。
合规责任明确。法典扩大了企业合规义务范围,新增绿色低碳转型、清洁生产、固废全链条管理、环境信息公开、生态修复等义务,同时统一了行政、民事、刑事责任的适用规则,明确“污染者担责、损害者赔偿”的终身责任。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法典对危险废物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危险废物问题在环境案件中占比很高,企业应依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处理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核查,严格区分危险废物与副产品,防止以副产品之名行危险废物处置之实。
合规导向转变。法典将绿色低碳发展纳入合规要求,引导企业从满足合规底线向追求绿色发展优势转变。同时,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等容错机制,也为企业合规整改、主动纠错留出了空间。
(三)对法律服务:从个案应对到系统赋能
法典化时代,生态环境法律服务的需求将发生结构性变化。对于政府部门,需要的专业支持包括执法人员培训、行政处罚合法性审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公益诉讼应对等。对于企业,需要合规体系搭建、风险排查与整改、绿色低碳转型路径设计、环保处罚应对与救济、涉案企业第三方合规机制设立等方面的法律支持。
结语:以专业力量助力法典落地
《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实施,是生态环境法治的历史性跨越。我们将持续跟踪法典实施动态,为政府部门提供执法决策支撑,为企业客户提供绿色合规指引,助力法典从“纸面”走向“实践”,共同建设美丽中国。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