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恋”变“网骗”——武隆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诈骗案件并当庭宣判

来源:重庆武隆法院

文章摘要
互联网时代,社交软件为人们拓展人际交往提供了便利,但也让一些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他们伪装身份、虚构感情,借“恋爱”之名行诈骗之实,严重侵害群众财产权益,甚至带来人身安全隐患。

互联网时代,社交软件为人们拓展人际交往提供了便利,但也让一些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他们伪装身份、虚构感情,借“恋爱”之名行诈骗之实,严重侵害群众财产权益,甚至带来人身安全隐患。
近日,武隆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黄斌担任审判长,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网络交友诈骗案件。
【案情简介】
2025年上半年,被告人甲通过某交友软件与被害人A相识并发展为“恋爱”关系。在取得A的信任后,甲先后编造“在工地上将他人打伤需赔偿”“去医院做健康检查”“汽车被扣押需支付罚款”等虚假理由,多次向A索要钱财共计5万余元。
同年下半年,甲又以相同手法,冒充某单位职工与被害人B“恋爱”,并谎称可以为其“购买职工保险”“办理消防证件”,先后骗取B共计3万余元。
【法院裁判】
被告人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武隆区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甲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被告人甲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官说法
此类“爱情诈骗”案件呈现明显的特点:犯罪分子通常会通过编造虚构身份信息、生活背景等方式,让受害者对其产生信任和依赖。同时,利用日常交流中的关心照顾或赠送礼物等行为,建立情感连接,待被害人卸下心理防线后,再以各种“急需用钱”的理由实施诈骗。
在此,武隆区法院呼吁广大群众:
01 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网络交友初期,对方展示的“身份”“经历”可能皆为虚构。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轻信对方的甜言蜜语,不轻易透露个人隐私和财产状况。
02 审慎对待金钱往来
当对方提出借款、投资或其他涉及财务的要求时,务必核实其真实性,并保留相关证据材料。
03 积极寻求法律帮助
一旦发现自己可能遭遇诈骗,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调查取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4 主动学习反诈知识
积极关注司法机关、媒体平台发布的防骗指南和典型案例,深入了解诈骗分子的惯用伎俩与最新手段,从被动接受转为主动防范,切实提升自身的识诈、防诈、反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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