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某某羊皮加工铺与斗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

来源: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一、基本案情 索某某在某某县主要经营牛皮、羊皮加工品,2022年初,斗某某在某某县索某某羊皮加工铺(以下简称羊皮加工铺)处拍摄了加工羊皮、皮革机器、加工羊毛、加工皮革的过程,之后在微信群及朋友圈进行转

一、基本案情
索某某在某某县主要经营牛皮、羊皮加工品,2022年初,斗某某在某某县索某某羊皮加工铺(以下简称羊皮加工铺)处拍摄了加工羊皮、皮革机器、加工羊毛、加工皮革的过程,之后在微信群及朋友圈进行转发视频及照片,斗某某此举严重影响了羊皮加工铺的合法权益,给羊皮加工铺的经营造成了一定损失。羊皮加工铺发现情况后,立即向某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了这一情况,最终调解无果,某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羊皮加工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斗某某赔偿羊皮加工铺经济损失10万元。
二、裁判结果
辖区某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本案中,羊皮加工铺的羊皮加工机申请了专利,斗某某在微信群和朋友圈发布羊皮加工的视频和照片,无疑侵犯了羊皮加工铺的商业秘密。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承办法官积极发挥调解作用,注重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推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斗某某当庭向羊皮加工铺索某某赔偿15000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对商业秘密案件中“不为公众所知悉”“保密措施”“商业价值”以及赔偿责任的确定等重要法律问题,结合案情进行了把握、分析,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规则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就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知识产权,其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泄露商业秘密,即已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的处理,可以使个人和企业意识到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促进商业秘密保护意识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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