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比例研究

来源:红邦律师

文章摘要
前言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借用未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的车辆致人损害的情形屡见不鲜。

前言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借用未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的车辆致人损害的情形屡见不鲜。此类案件涉及多重法律关系,对外需解决受害人的损失填补问题,对内需在机动车使用人与投保义务人之间合理分配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六条确立了相应责任规则,但司法实践中对相应责任的性质与分担比例仍存争议。本文以相关法律规定为基础,结合宁波市镇海区法院的典型判决,探析借用人与所有权人的责任关系及比例认定问题。
1、相关法律规定
一、交强险的强制投保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进一步要求,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依照规定投保交强险。此项义务为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未履行该义务即构成违法。
二、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时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未投保交强险时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侵权责任与投保交强险义务二者关系
在借用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致损案件中,实际上并存着两种性质不同的侵权责任,理清二者关系是正确划分责任的前提。借用人作为机动车运行的实际支配者和运行利益的享有者,其未尽安全驾驶注意义务直接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是造成受害人损失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其承担的是基于驾驶行为的、对全部损害后果的侵权责任,属于直接侵权人。所有权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违反的是法定作为义务,这一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并非交通事故本身,而是剥夺了受害人本可以及时、确定地从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获得赔付的权利,导致其在向直接侵权人求偿不畅时利益受损,这是一种独立的、与交通事故发生原因相对分离的侵权责任,未投保交强险的行为同样符合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故而,借用人的驾驶侵权责任与所有权人未投保交强险的侵权责任并非基于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的共同侵权,而是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因法律特别规定而形成的一种责任叠加与分配关系,为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将本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的第一顺位赔付责任,直接课予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和直接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按份责任。
确定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的系按份责任以后,如何确定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成为新的问题,对此有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二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应承担对半责任,不仅能平衡双方利益,还能统一裁判标准。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根据事故责任、形态认定侵权人责任比例,并根据近因原则确认侵权人承担更重之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应综合投保义务人是否履行告知义务、侵权人是否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认定二者的责任比例。第一种观点的理解与解释确立的相应责任相悖,相应责任并非简单地理解为平等分割,第二种观点混淆了侵权责任和投保义务之间的关系,过分加重了借用人的责任,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更符合交强险的设置目的和赔付方式,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也采该观点,在综合考虑两者之间过错比例后确定赔偿方案。
3、典型案例分析
在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4)浙0211民初768号一案中,被告焦某是肇事小型轿车的所有人且未为该车投保交强险,被告韦某是车辆的借用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并负主要责任,二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责任比例是争议焦点之一。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焦某作为投保义务人未投保交强险,应承担责任;韦某作为直接侵权人,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查明车辆保险情况,且未经允许驾驶,对损害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最终,法院酌定韦某、焦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分别按照50%的比例承担责任。该比例并非简单的对半分,而是在个案中对双方过错进行精细化比较的结果。借用人韦某不仅是事故的直接肇事者,还存在肇事后逃逸过错,所有权人焦某未投保交强险的违法行为在事故发生前已经确认,其未投保交强险是受害人无法获得保险赔付的直接原因,在两者均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各半承担,较好地平衡了法定义务违反与直接侵权行为的可归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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