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之涉农案由系列详解——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下)

来源:策略律师

文章摘要
前言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16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对民事案件案由做了最新的修改。其中有部分案由与农业农村关系十分密切,可以称为“涉农案由”。

前言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16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对民事案件案由做了最新的修改。其中有部分案由与农业农村关系十分密切,可以称为“涉农案由”。鉴于篇幅所限,对本案由的解读分为上下两篇。在上篇中分享了“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纠纷案件的原告应当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的被告”等问题(点击链接查看上篇),本篇继续探讨与本案由相关的其他问题。
三、以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为案由提起民事诉讼的有关问题
有权利必有救济,但救济的渠道是多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列举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被侵害的救济渠道,可以选择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解解决、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多种渠道,本文仅探讨以“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为案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七章“争议的解决与法律责任”为争议是否由法院受理、什么情况可以由法院受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相关法律规定原则性强,实践中不易操作,立法为司法解释留下了空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内部管理、运行、收益分配等发生纠纷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实践中的情况很复杂,因哪些内部管理事项发生争议可以向法院起诉?这些问题有待进一步讨论,笔者就其中的一些典型问题谈一些个人的看法。
(一)因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引发的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成员权的前提。经查询人民法院案例库,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人单独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提起诉讼,一般都是在有关宅基地使用权、征地补偿利益分配等具体诉求时提出来的。虽然不单独提出身份确认的诉求,但在诉讼的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以是否具有成员身份作为争议焦点,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首先要审查是否具有成员资格,这个问题解决了,其他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实践虽然如此,但法律并不排除单独就身份问题提起诉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这为单独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纠纷提起诉讼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实践中,如果必须以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作为解决其他利益诉求的前提,则可以将其列为诉讼请求的内容之一,而没有必要单独提起一个诉。
(二)以共益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的问题
以选举权、表决权、知情权、监督权等共益权受到侵害为由而提起诉讼的情况比较复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并未明确规定哪些侵害共益权的行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渠道进行救济。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结合相关实体法的规定精神进行综合判断,要充分考虑纠纷的可诉性、民事司法救济的特点和可行性等各项因素。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不建议单独提起诉讼,而是在以自益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的同时,以侵害共益权为理由进而否定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支持其抗辩理由的依据。如果仅需对共益权本身受到侵害进行救济,可以选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其他解决纠纷的渠道。
法律规定比较明确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渠道进行救济的情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十七条关于撤销权的规定。如果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关于撤销权的问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0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这些决议或决定从形式上来看一定是生效的决议或决定。
02、从内容上来看,只有这些决议或决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才构成对成员合法权益的侵害,如果只是认为对个别人或部分人群不利,则不属于可诉的范围。
03、从形式上来看,这些决议或决定违反了法律关于表决程序的强制性要求,原告才具有胜诉的可能。
04、从诉讼程序来看,可以个别人作为原告,也可以多数人共同作为原告,甚至可以提起群体诉讼,但诉讼的结果是要影响到全体成员的。
(三)以自益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的问题
自益权受到侵害,是集体经济组织个别成员提起诉讼的根本动因,也是实践中的常见现象。
1、成员的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
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实施了非法剥夺或限制成员享有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常见情形包括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的决定非法剥夺成员应当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非法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流转,非法限制或剥夺《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承包户享有的权利等。在此,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要注意与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区别。如果已经订立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以承包户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则属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而不能以本案由提起诉讼。本案由强调的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物权形式提供保护,针对的是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非法剥夺或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例如不授予个别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法律关系提起的诉讼属于债权纠纷,不适用本案由。
第二,以本案由提起诉讼,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相关规定为主张权利的法律依据外,还要注意引用《民法典》、《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在这些法律中都有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权的规定。
2、成员的宅基地使用权受到侵害
在实践中,最常见的表现是某些成员应当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而集体经济组织却以决议或决定的形式予以排除,或者决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集体经济组织侵害成员的宅基地使用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法律规定的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如符合“一户一宅”“一生一宅”的要求,在城镇生活的子女继承了父母遗留的房屋等。村民申请宅基地而未获同意,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因为法院不能干涉自治范围内的事务。
(2)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家庭成员之间因分家析产或分割遗产等原因引起的对既有宅基地使用权分割产生的纠纷,属于分家析产纠纷而不属于本纠纷;二是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行使有严格的限制,在以此为案由起诉之前必须明确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
3、成员的收益分配权受到侵害
关于收益分配的具体办法,法律并没有作出规定,属于村民自治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治的范畴,故应当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侵害自己权益的有关文件作为依据,如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分红办法等。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核实文件本身的合法性,核实内容是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妇女的权益保障,核实形式的合法性,如果属于依法必须由成员大会表决的事项,则要核实是否符合法定的表决要求。
二是在实践中收益分配一般表现为分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财产的所有关系是以股权形式体现的,2016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共同发布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进行改革,改革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完善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因此,要按照股权的内在逻辑确定分红的具体数额,要体现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基本价值。
三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和成果是将集体所有的资产按照股份化的形式确权给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股比例与分红结果有密切关系,故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应当注意收集相关证据。
4、成员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权受到侵害
集体土地被征收是土地补偿款分配权行使的前提。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款,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土地补偿款属于集体所有,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通过后的分配方案作为确认成员个人应得份额的依据,在分配方案通过前,成员个人不能主张权利。
本案由只适用于未发包的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已经由他人承包的土地被征收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要求分配征收补偿费用的纠纷,应当按照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案由起诉。如果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出租或入股,与相对人就补偿费用的分配发生争议,按照相应的合同纠纷起诉。
对宅基地的征收补偿是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一种特殊情形。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物权形式,受法律保护。因此,对宅基地的征收应当征得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同意,并直接向宅基地使用权人支付补偿款,为体现宅基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宅基地补偿款一般叫作区位补偿款,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不需要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截留宅基地补偿款,则可以以此为案由起诉。
5、成员的享受服务与福利分配权受到侵害
服务与福利的具体内容由各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确定,属于成员自治的范畴,进行诉讼时要以集体经济组织生效的决定、方案等为衡量集体经济组织是否侵犯成员该项权利的依据。这项权利的核心价值是公平公正,不能存在歧视,要体现普惠性。集体经济组织实施侵害行为的表现常见的有以下几点:决议或决定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决定或决议的形式不符合法律的要求;组织或负责人在没有符合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发放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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