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式”远洋捕捞瞄准币圈?一文讲透收割套路+硬核反制!

来源:肖飒lawyer

文章摘要
近期,在飒姐团队处理的境外大宗加密货币冻结、罚没案中,与美国执法机关关联的案件量呈显著上升趋势。并且我们还发现,与以往的案件相比,美国部分执法机关在冻结加密货币后,直接转向罚没程序的概率也大大增加。

近期,在飒姐团队处理的境外大宗加密货币冻结、罚没案中,与美国执法机关关联的案件量呈显著上升趋势。并且我们还发现,与以往的案件相比,美国部分执法机关在冻结加密货币后,直接转向罚没程序的概率也大大增加。
甚至,飒姐团队在办案过程中还发现,美国部分执法机关疑似在尝到罚没太子集团巨额财产的“甜头”后,逐渐开始利用外国公民对美国法律不熟悉、维权成本高昂这一“有利局面”,通过行政罚没程序和民事罚没程序,对加密货币持有量大、流动性大的国家和司法管辖区的公民财产实施“远洋捕捞”策略。
针对这一特殊情况,今天飒姐团队结合自身办理大量类案的经验,给伙伴们说清救济路径与反制手段!
美国执法机关加密资产“远洋捕捞”路径拆解
(一)美国的资产罚没制度历史悠久且打击面广泛
美国联邦层面的资产没收制度立法最早可追溯至1790年,当时国会出台资产没收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预防海盗和打击走私行为,以维护税收。后续,行政没收制度在禁酒令期间也曾被短暂用于查扣和没收运输非法酒类的车辆。
而真正让资产没收制度发扬光大并分化出包括行政没收、司法没收(含刑事没收和民事没收)等一整个法律体系的,则要到1970年代和1980年代:彼时,资产没收被美国执法机关作为打击有组织犯罪和毒品贩运的主要工具被再次广泛的使用。
也正是从1970年代后,美国国会通过庞杂的立法,将资产没收相关的法律规定扩展到众多联邦犯罪中,包括欺诈和其他白领犯罪中,例如2000年的《民事资产没收改革法案》(CAFRA,Civil Asset Forfeiture Reform Act)和2001年的《爱国者法案》(Patriot Act)。这一举措,使得数百种非法活动都可能导致相关资产被美国执法机关没收。
美国州一级的没收法律则更是历史悠久,部分州的立法甚至早于美国1787年宪法。
(二)美国在加密货币罚没领域,已形成明确路径
伙伴们需要知道,美国现行的资产没收(The Law of Forfeiture)相关法律规定虽然极为复杂,程序多种多样,但在加密货币罚没这个细分领域,在美国司法部通过太子集团案走通“民事罚没”这一路径后,大量执法机关在其他“远洋捕捞”(特别是冻结资金小于50万美元的小额案件)案件的资产过程中,已经形成了较为明确的路径:行政没收(Administrative forfeiture)➡民事司法没收(Civil forfeiture proceeding)。
行政没收是美国执法机关在“远洋捕捞”加密货币过程中最“偏爱”的路径和最好用的工具之一,特别是DEO(Drug Enforcement Administration,美国缉毒局)和FBI(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美国联邦调查局)处理的案子。
这主要是因为,根据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 2022 Edition)给了FBI和DEO等执法机关强大的授权——美国法典§981(b)(1)条明确规定FBI与DEA作为司法部下属机构,无需额外授权即可直接依职权扣押拟罚没的财产。(§981(b)(1):The Attorney General, the Secretary of the Treasury, and the Postal Service may seize property subject to civil forfeiture;FBI and DEA, as components of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exercise this authority without additional approval.)
伙伴们不要以为这就完了,在实操层面上,美国司法部还进一步明确了FBI和DEA等执法机关能够独立(无需移交美国司法部审查)对拟罚没资产具有极大的决定权。根据美国司法部细则(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28 CFR Part 8§8.1 (a)的规定,FBI、DEA、ATF 及其他司法部机关可独立启动行政没收程序,无需司法部长事先批准或移交司法部。
1.DEA和FBI等执法机关的具体操作流程总结
飒姐团队将DEA和FBI等执法机关的具体操作流程总结如下,因法律规定较为庞杂,仅标注法律依据,不再详细展开,感兴趣的伙伴们可自行查阅。
(1) 先行对加密货币作出扣押冻结决定,并制作行政执法文书递交加密货币发行方/运营方,要求加密货币发行方/运营方配合冻结特定地址及地址上是加密货币。【法律依据:28 CFR Part 8§8.1 (a);18 U.S.C.981、983以及19 U.S.C.1602-1618】
(2) 扣押后60日内送达潜在权利人没收意向通知,明确告知潜在权利人异议期自通知日起不少于30日。【法律依据:28 CFR Part 8】
(3) 一旦权利人在30日内(自通知日起)提交有效异议(claim),行政没收程序立即终止。【法律依据:28 CFR§8.10 (f)】
(4) 收到有效异议后,DEA和FBI等执法机关须在10日,内将全案卷宗移交联邦检察官,启动司法没收程序【法律依据:28 CFR§8.11】
(5) 联邦检察官应在90日内向联邦地区法院提起民事对物诉讼,异议人可在司法程序中提出实体+程序的全面抗辩。【法律依据:28 CFR Part 8;18 U.S.C.§983】
2.扣押后找不到/不知晓权利人怎么处理?
(1) 如果DEA和FBI等执法机关在扣押财产后,无法在60日送达潜在权利人(这种情况在加密资产罚没案件中普遍存在)则采取“尽力查找+公告送达”,公告期满无人主张,美国政府直接取得罚没资产的所有权,即没收完毕。没收完毕后才发现的权利人,原则上只能提起“撤销没收”的动议,且门槛很高。具体流程飒姐团队总结如下:
(2) 扣押财产后,未知或无法查明权利人的,DEA和FBI等执法机关须在60日内完成合理调查,并在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或当地报纸发布扣押及没收意向公告,以此替代个人通知。【法律依据:18 U.S.C.§983 (a)(1)(A)(i)、(a)(4))】
(3) 公告中必须写明,自公告发布之日起,XX日内(不得低于30日)可提交书面异议(claim)。【法律依据:18 U.S.C.§983】
(4) 异议期满,仍无人提交有效异议,则按照缺席没收规则,财产所有权自动归美国政府所有。【法律依据:18 U.S.C.§983 (a)(2))】
(5) 缺席没收完成后才找到权利人的,仅能通过“通知瑕疵”这一条路径进行权利救济,向法院申请撤销没收裁定(set aside forfeiture)。注意,该种情况在“撤销没收裁定”中,权利人无法以实体理由进行抗辩,只能就通知程序瑕疵进行抗辩,实务中,能成功撤销没收裁定的通知程序瑕疵一般只有一种:政府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人权益,却未采取合理步骤通知,且该权利人不知情,也无理由知情,导致错过异议期。【法律依据:18 U.S.C.§983(e) 】
3. 超期未提交有效异议或提交的异议不合格,有何法律后果?
如前所述,根据28 CFR§8.10、8.11权利人提交有效异议后行政没收程序终止(§8.10、§8.11),那么,超期未提交有效异议或提交的意义不合格,有何法律后果?
先说什么是有效异议,根据28 CFR§8.10的要求,有效异议必须符合形式要求,即:
(1) 有效异议必须是书面提交,写明财产情况、所有权权益、异议理由。
(2) 缴纳保证金(250美元或涉案财产价值的10%,以低者为准,对权利人相对友好)
如果超期、异议材料不全或未交保证金则异议无效,行政没收程序继续进行,行政没收生效后,涉案财产的所有权将会自动归美国政府所有,与缺席没收的法律后果类似,后续权利人如不服没收,仅能就程序瑕疵提起抗辩,丧失实体抗辩权。
正是通过行政没收(Administrative forfeiture)➡民事司法没收(Civil forfeiture proceeding)这一路径,大量中国居民合法持有的加密货币,直接被不明不白没收,甚至昨天还有伙伴满头问号来咨询飒姐团队,称其被冻结的260多万U竟突然无故不翼而飞......
“远洋捕捞”反制经验分享
针对此种“远洋捕捞”行为,飒姐团队根据实战情况,给伙伴们做一个经验分享。当然,需要说明的是,有效的反制必须建立在当事人已依法及时提交有效异议,将行政没收程序终结后转至民事司法没收程序的基础上。否则,基本是神仙难救,申请撤销没收裁定的成功率极低。
(一)打程序:管辖权抗辩
先给结论:管辖权是加密货币民事司法没收程序最大的弱点和死穴,毫不客气地说,在权利人非美国居民的“远洋捕捞”案件中,十个里七个都存在管辖权问题,必须提。
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明确要求:任何州不得未经正当程序剥夺个人财产或自由,即在美国法项下,属人管辖必须满足“最低限度联系 + 公平与实质正义”的原则。实务中,类似加密货币这种网络案件,何种情况下构成“最低限度联系”,可以参照Calder v. Jones案中明确的“最低限度联系”裁判规则:“域外行为在法院地产生可预见的实质损害效果。”
非美国居民的“远洋捕捞”案件中,当权利人不存在“最低限度联系”为由,提出属人管辖抗辩后,举证证明存在“最低限度联系”的责任在原告一方(即美国政府方)。在涉加密货币的“远洋捕捞”案子中,原告证明这一点其实比较困难,这主要是因为被告很可能从来没有来过美国、在美国没有资产、与美国没有任何联系,仅仅是无意中收到了涉案加密货币。类似判例可参照佛罗里达北区联邦法院受理的N.D. Florida-323cv24651案,本案中,原告Wuquan Cheng(大概率中国人)的辩护律师提出属人管辖抗辩后,法官认可该管辖权抗辩理由,确认佛州北区联邦法院没有管辖权。但由于后续原告政府方律师提交的brief,成功说服法官案件在新泽西州有管辖权,法官最终将案件转至新泽西。
(二)打实体:善意所有人(innocent owner)抗辩
“善意所有人”抗辩是被告权利人在美国民事没收中最重要的实体性抗辩事由,具体指的是:财产被用于犯罪或源自犯罪收益时,无辜、未参与且不知情的所有权人可主张豁免,阻却财产被没收。
该抗辩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联邦民事没收统一规则》18 U.S.C. §983(d),简言之,就是被告权利人需要举证证明自己是无辜的所有人(innocent owner)。
根据18 U.S.C. §983(d)(2)的规定,无辜的所有人的标准有两条:
(1)不知晓该行为(例如不知晓加密货币是被盗资产、黑产);
(2)或在得知该行为后,已采取在当时情况下合理可行的一切措施以终止对该财产的使用。
根据飒姐团队的实务经验,在绝大部分因收到被盗资产、黑产而遭“远洋捕捞”的案件中,被告权利人都属于“犯罪发生后善意取得所有权”的情形,因此,举证证明:
(1)善意有偿购买(bona fide purchaser for value);
以及(2)无理由知晓(通俗说就是取得加密货币时不知道也无理由相信财产是“脏钱”)。
另外,伙伴们必须注意,无辜所有人的证据标准必须达到“优势证据”(preponderance)。为方便伙伴们看懂,飒姐团队将美国司法程序中的三个常见证据标准做成下图:

“优势证据”是美国民事案件最常用的证明标准,也是相对最低的证明标准,大白话讲就是被告权利人提供的证据对比原告方的证据更占上风就行。
(三)打实体:审查原告证据
双方交换证据后,被告权利人就能看到原告的全部证据,将会清晰明了的看到FBI、DEA等执法机关到底是怎么将自己手上的币与犯罪行为关联起来的。
此时,鉴于涉加密货币犯罪的特殊性——犯罪嫌疑人如果足够专业,往往会将骗/盗取得的加密货币通过TornadCash等强大洗钱工具反复清洗、多地址跳转,甚至还会通过线下赌场、艺术品拍卖、贵金属交易、现金交易等方式进行洗白。
而经过一系列犯罪嫌疑人的洗钱操作后,FBI、DEA所获得的能够指向被告权利人所获得的加密货币系涉案资产的证据往往存在重大瑕疵。举个例子,FBI如果要证明被告权利人的资产来自于A黑客组织的线上盗窃行为,那么FBI方的律师就必须在诉讼中提供关于该笔资金从被盗到流入被告权利人账户的全流程链上资金流转证据。根据飒姐团队经验,但凡有一个链条断裂,原告基本可以宣告败诉。
因此,审查原告证据同样是此类案件的重中之重。
写在最后
以上就是飒姐团队近期处理相关案件后,总结的美国执法机关“远洋捕捞”的套路拆解与反制措施分享。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