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Preface
2024年12月22日,最高院在其审理的华某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华某公司)与网某(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某公司(下合称网某集团)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两案[1]中作出中国首份反禁诉令裁定,这份反禁诉令作出之后引起各界广泛讨论。本文拟就法院在审查标准必要专利广义禁诉令中,是否应将当事人主观过错作为考量因素进行讨论。
一、广义禁诉令的含义
从国际司法实践来看,广义的禁诉令通常包括狭义禁诉令、禁执令和反禁诉令三种。狭义禁诉令是指一国法院根据其受理案件一方当事人的申请,针对另一方当事人颁发命令,责令另一方当事人撤回在其他国家法院就相同或类似纠纷提起的诉讼。禁执令是指一国法院根据其受理案件一方当事人的申请,针对另一方当事人颁发命令,责令另一方当事人在一定期间内不得申请执行他国法院就相同或类似纠纷作出的具有可执行效力的判决。反禁诉令是指一国法院根据其受理案件一方当事人的申请,针对另一方当事人颁发命令,责令另一方当事人撤回在他国法院提出的禁诉令申请,或者不得申请执行他国法院已经作出的禁诉令裁决。[2]本文讨论的广义禁诉令含义与祝建军法官的前述定义一致。
在中国法律规范中,并不存在广义禁诉令的相关制度,与广义禁诉令有类似功能的是行为保全制度。故本文讨论的广义禁诉令在中国是指行为保全。
二、主观过错是否作为广义禁诉令中考量因素的中国司法实践及学术讨论
1.中国司法实践
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颁发过广义禁诉令的案件主要有最高院审理的华为诉康文森案,[3]这是中国第一例禁执令案,这个案件确立了中国法院处理广义禁诉令的审查方法,对后续广义禁诉令案件有非常重要的影响。该案没有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作为考量因素。
在小米诉交互数字案中,[4]由于交互数字公司对中国法院的文书不予签收、发送的邮件也不回复属于不尊重和配合中国的诉讼活动,在印度法院启动临时禁令和永久禁令,排斥中国法院的管辖、抵消中国法院诉讼,法院认定当事人具有明显的恶意。这是中国法院在审理广义禁诉令案中首次将当事人主观过错作为考量因素。
在OPPO与夏普案[5]以及三星与爱立信[6]两案中,法院在审查广义禁诉令时没有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作为考量因素。
在前述华某公司与网某集团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两案中,最高院认为网某集团在许可谈判过程中具有拖延谈判、提出不合理反报价、不积极回应华某公司谈判要约等明显过错。法院将这些明显过错作为论述“行为保全申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与“难以弥补损害或案件难以执行”时的考量因素。
2.学术讨论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李宗辉认为应将被申请人和申请人的行为是否善意、是否遵守诚信原则作为禁诉令签发与否的重要考量因素。如无明显无正当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否主动提供足额担保、是否积极应诉和举证、是否有其他故意拖诉讼或妨碍诉讼的举措等都属于是否有过错的考虑因素。[7]
中国政法大学的李扬、陈天佑认为能否将“被申请人在许可谈判中具有明显过错”推而广之,从而将其作为签发标准必要专利诉讼禁诉令的审查要素,主要疑点有:一是并非所有案件中都可以结合查明的事实,对当事人在许可谈判中有无明显过错进行判断。二是FRAND原则(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是后续实体审查的范围而不是禁诉令审查的范围。[8]
三、主观过错不应作为广义禁诉令的考量因素
(一)李扬、陈天佑的观点有待商榷
1.主观过错可以查明
首先,申请广义禁诉令的条件为: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或者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因此,要让法院支持广义禁诉令,一般来说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其次,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前,应当询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因情况紧急或者询问可能影响保全措施执行等情形除外[9]。也即一般情况下被申请人是有机会对是否应颁发广义禁诉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
再次,广义禁诉令的证据证明力审查标准并非民事诉讼实体认定的高度概然性标准,而是较大可能性标准。由于较大可能性标准比高度概然性标准证明难度更低,即使没有给被申请人陈述的机会,具有较大可能性的事实查明也更容易。
综合以上,申请人申请广义禁诉令应提交相关证据、被申请人有机会进行质证,而法院对证据的审查为更低标准的较大可能性标准,因此是否具有过错,法院是可以查明的。
2.FRAND原则也可以在广义禁诉令阶段审查
FRAND原则在后续的案件实体中当然要审查,但并不能据此认为不能在广义禁诉令阶段进行审查,FRAND原则在广义禁诉令中也可以进行审查。
(二)审查主观过错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实际意义,不符合谦抑谨慎的处理原则,广义禁诉令本质是争管辖权问题而不是主观过错问题
1.现行法律制度没有将主观过错作为考量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行为保全申请,应当综合考量下列因素:(一)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包括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二)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三)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四)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其他应当考量的因素。
前述规定并不涉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的认定。
2.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均存在至少一方有主观过错,进行认定没有实际意义
在标准必要专利诉讼案件中,是否违反FRAND原则是必定要审查的内容,最终审查结果一般都存在至少一方违反FRAND原则。违反FRAND原则意味着存在主观过错,则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就存在至少一方当事人有主观过错,再将一个必然存在的结果进行认定没有实际意义。
3.谦抑谨慎是处理原则
广义禁诉令往往涉及各国司法主权及国际礼让的问题,因此,一般应遵循谦抑谨慎的处理原则。
对于管辖权异议、是否主动提供足额担保、是否积极应诉和举证、是否有其他故意拖诉讼或妨碍诉讼的举措,这些措施在其它一般案件中也存在,按一般案件做法处理即可。如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这些措施往往是加大赔偿的考虑因素。如在审查广义禁诉令考虑这些因素反而不符合谦抑谨慎的处理原则。
4.广义禁诉令本质是争管辖权而不是主观过错问题
广义禁诉令问题本质是各国法院突破专利地域性以寻求专利地域范围外的管辖权问题。广义禁诉令是争管辖权问题,而不是主观过错问题,与当事人主观过错没有直接关系。
四、结语
广义禁诉令的审查要考量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没有直接法律依据,反而在审查中会涉及是否违反FRAND原则,审查结果则显示至少一方有主观过错,将必然存在的当事人有主观过错作为考量因素没有实际意义。管辖权异议、是否积极应诉等存在于一般案件,按一般案件的惯常做法处理更符合谦抑谨慎的处理原则。广义禁诉令的本质是争管辖权问题而不是主观过错问题。
参考文献:
[1](2024)最高法知民终914、915号。
[2]祝建军:《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与反禁诉令颁发的冲突及应对》,载《知识产权》2021年第6期。
[3](2019)最高法知民终732、733、734号。
[4](2020)鄂01知民初169号。
[5](2020)粤03民初689号。
[6](2020)鄂01知民初743号。
[7]李宗辉:《标准必要专利跨国诉讼中禁诉令的适用标准研究》,载《法商研究》2022年第4期。
[8]李扬、陈天佑:《中国标准必要专利反禁诉令首案评析》,载“李扬知产”微信公众号,2024年12月28日发表,https://mp.weixin.qq.com/s/17LxzigFkr4rzijrWUOiHQ。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主观过错是否为标准必要专利广义禁诉令考量因素探析
作者:胡厚财来源:翰锐律所

引言/Preface 2024年12月22日,最高院在其审理的华某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华某公司)与网某(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某公司(下合称网某集团)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两案[1]中作出中国首份反禁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