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最后陈述是指,法庭辩论终结时,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依次征求他们的最后意见。除了“坚持诉讼请求、答辩意见”的常规话术之外,这一环节是当事人陈述权的重要保证,每位律师都应该抓住这次表达的机会,加深法官印象,争取案件优势地位。
在笔者看来,如果律师在最后陈述环节仅表达“判如所请”“驳回对方诉讼请求”之类的程序性语言那就错失了一次强化己方观点,影响法官自由心证的重要机会。如果是在法官不急于奔赴下一场庭审的情况下,笔者建议,每位律师都应该认真对待最后陈述。具体而言,可以在最后陈述环节中将以下几个方面作为表达的核心和重点,从而更好地说服法官。
1、最后陈述的表达技巧
1. 查缺补漏,及时修正庭审中的错误和问题
在对方证据突袭的情况下,如在质证过程中我们未能及时作出回应和补充,抑或回应欠妥存在错漏,可以考虑在最后陈述环节用最简单的话进行补充和修正,从而防止法官被错误观点先入为主,将其锚定为案件事实。
2. 总结庭审陈词,突出重点
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我们需要用一个逻辑自洽的故事和法律适用逻辑自圆其说,说服法官。而最后陈述环节,就可以用来总结、强化己方核心论点。
例如笔者代理的一起离婚二审案件中,购房款由我方当事人母亲在婚前和结婚登记当日全额支付,购房合同系我方和被告双方一同签署,诉讼前,该房产尚不具备办理过户登记条件。故一审法院仅判决该房屋由我方使用,但并未处理所有权归属问题。在一审诉讼期间,该房产已被开发商告知能办理所有权登记。二审中,我方便详细举证该房产出资来源、该房产已能够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现实情况。此外,笔者还在法庭辩论环节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7 条的理解与适用,用以说明最高法提出的“购房款已经全额支付,在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所有权权属和分割问题予以处理”的观点,希望法院在本案中就该房产归属问题作出处理。
在最终陈述环节,笔者将本次庭审中的核心意见进行总结如下“案涉房产由我方母亲出资购买,系对当事人本人的赠与,全部购房款均已支付完毕,且根据最高法观点,该房产权属问题足以在本案诉讼中予以处理,为避免诉累,恳望贵院判决案涉房产为我方个人财产,全部权利归我方所有”。最终,该案二审改判,二审法院认定该房产的全部合同权利归我方所有。我方当事人也无须再因悬而未决的房产权属问题另行提起诉讼。笔者认为,这次全面、重点突出的总结陈词,也为本案的成功改判,起到了锦上添花的作用。
3.对案件进行升华或延伸,突出类案的社会影响
相较于法庭调查中的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中的言词辩论。法律并未对最后陈述的内容作出严格的限制。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在这一环节表达一些不适合在前两个环节输出的内容,例如案件的社会意义,类案的社会影响,跳出案件基本框架,适度升华,高屋建瓴。
例如笔者在代理的一起劳动争议中,我方当事人系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项目经理,在发放项目工资前,当事人需要在整个项目的员工薪资表上进行签字确认。用人单位在未按照惯例事先下发薪酬通知单的情形下,对调了当事人薪资结构中的绩效和基础工资的金额,实现变相降薪。当事人为履行项目经理职责在全体项目的薪酬表上签字,未能发现薪酬结构的数目变化。庭审中,双方就该签字确认行为的性质以及变动薪资结构是否构成降薪进行辩论。在最后陈述环节,笔者则不再赘述对争议焦点的回答,而是以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履行职责的契机骗取签字行为对劳资关系的不良影响为切入点,从社会意义、价值层面进行总结陈词,从而争取让法官考虑类案的社会影响,在更宏观的层面上支持我方代理意见。
2、最后陈述的重要误区
1. 切忌长篇累牍,招致反感
最后陈述不是法庭调查,不得提出庭审中未涉及的新事实和新证据;也不是法庭辩论,不宜将辩论意见重复表达。每一次庭审都是对脑力和体力的双重考验,如果在最后陈述环节还把之前庭审中反复强调过的点再搬出来,无疑会浪费所有诉讼参与人的时间,也招致法官反感。
所以,作为一名合格的律师,一定要学会用最简练的语言,清晰、重点突出地强化焦点问题。
2. 理性发言,切忌情绪化表达
不同于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在最后陈述环节往往会坦诚认错,对自己认罪悔罪进行交代。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和律师在最后陈述中应以法律和事实论证为骨架,理性阐述理由。有理不在声高,每个观点的表达都要做到有理有据有节,如果陈述中掺杂太多辱骂、人身攻击的情绪化言论,则有可能会被制止发言,更有甚者,被认定为扰乱法庭秩序,受到相关处罚。
3. 学会察言观色,根据法官的庭审特点把握发言节奏
诉讼过程中,遇到的法官不同,案件的审理方式和庭审节奏也会大相径庭。对于某些法官来说,每天案牍缠身,庭审追求的就是一个短平快,那么律师也要主动调整发言速度和节奏,每次开口力求精准,重点分明。对于一些庭审风格较为细致、严谨的法官,律师则可以在最后陈述环节有的放矢,作出简洁有力、逻辑清晰、具有高度社会意义的总结发言,从而给法官留下深刻印象。
3、结语
慎终如始,则无败事。诉讼不光是一门技术,还是一门艺术。最后陈述环节不应该沦为空中楼阁,而是应该成为律师有力表达的舞台,让信念和逻辑之花充分绽放。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作为代理律师,我们要带着坚定的初心、必胜的决心和勇毅的恒心,抓住每一次发声和表达的机会,说服法官相信己方论点和故事,从而为当事人争取到更好结果。
法官让律师最后陈述,该怎么说?
作者:戴文星来源: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引言 最后陈述是指,法庭辩论终结时,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依次征求他们的最后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