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送达瓶颈——2026年内地与香港相互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解读

来源:海问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长期存在的程序性瓶颈 多年来,处理港澳与内地跨境争议的律师及企业法务人员都有共同的挫败感:案件常常因为无法证明送达而无法推进。
一、长期存在的程序性瓶颈
多年来,处理港澳与内地跨境争议的律师及企业法务人员都有共同的挫败感:案件常常因为无法证明送达而无法推进。
自1999年以来,内地与香港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的相互送达一直受《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下称“《1999年安排》”)规管。香港方面通过《高等法院规则》第11条第5A款及《区域法院规则》的相应条文予以实施。这一制度的初衷是取代回归前依循的《海牙送达公约》途径,建立依据《基本法》第95条设立的、双边的国家与特别行政区间的司法协作机制。然而,实践表明,该制度在程序上已日趋僵化。
自1999年至2024年,双方每年委托送达的案件数量从359宗增至2,388宗,但送达成功率仍低于五成:香港方面45.8%,内地为49.1%(数据引自最高人民法院提供并载于香港律政司向立法会提交的文件〔LC Paper No. CB(3) 335/2026(05)〕)。在香港的许多案件中,未能证明已在内地完成送达,意味着案件事实上无法推进:没有送达,就没有管辖,也没有进展。
送达失败的原因通常十分琐碎:地址不够明确、当事人已搬迁、译本不完整等。但更根本的问题在于程序僵化,因为《1999年安排》只允许一种方式,即法院间的委托送达,没有为邮寄送达、电子送达或替代送达提供明确依据。
香港判例进一步印证了这一局限。在Deutsche Bank AG v Zhang Hong Li案 ([2016] 3 HKLRD 303)中,法院确认相互委托机制具强制性;在Amadeus Investment Ltd v Lin Kao Kun案([2019] HKCFI 797)中,法院裁定当事人不得通过“视为送达”条款规避;
而在Su Xin v Qian Xiaochun案 ([2022] HKDC 156)中,即使当事人申请以公告形式在内地替代送达,法院亦认为无明确法律基础,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4年就指出此为制度空白,须经两地法院协商补足。
这导致的结果就是程序严重低效:香港的传票常滞留一年以上;跨境债权人错失执行时限;法院案件陷入停滞。
二、2026年《新安排》——姗姗来迟的制度升级
2026年4月20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资深大律师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茅仲华在北京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下称“《2026年安排》”)。这一改革直接回应了法律界长期以来对更多送达方式、更高灵活性及更高效率的诉求。
1. 送达方式的扩展
根据《2026年安排》第三条,司法文书送达现可采用以下方式:
(1) 法院相互委托送达(保留并优化);
(2) 邮寄送达;
(3) 电子送达;
(4) 由授权人员(即律师事务所或公证机构)送达;
(5) 在其他方式均告无效时,以公告送达。
上述方式可同时进行,并以最早完成送达者为准。这与仅限单一渠道的《1999年安排》形成鲜明对比。
在实际操作中,这意味着香港原告可同时:
(a) 通过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向内地法院提出委托送达;
(b) 经法院许可,以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向被告的已知联系方式送达;
(c) 委聘内地经授权的律师事务所执行送达。
如上述方式均未奏效,即可依《2026年安排》新机制,以公告形式送达。公告可刊登于经批准的高覆盖面网站,如“中国法院网”或“人民法院公告网”,自公告发布60日后视为送达完成。
2. 法院间电子传送的建立
《2026年安排》第五条正式确认法院之间可通过电子方式传送司法文书,电子传送文件与原件具同等效力。加上《2026年安排》第四条授权部分中级及基层人民法院可与香港高等法院直接往来,传递流程大大简化。受托法院须在14个工作日内反馈送达结果或失败原因,从而显著缩短以往每层转递所需的时间。
3. 授权人员直接送达
《2026年安排》第十五条新增务实渠道:
(a) 内地法院可委托香港律师事务所或注册外地律师事务所协助送达;
(b) 香港方面可通过内地律师事务所或公证机构进行送达。
送达凭签收证明即告生效,此举确保送达专业可靠,可查可核。
4. 明确保障与本地监督
在扩大灵活性的同时,《安排》仍充分保留了司法监督:
(a) 香港的“境外送达许可”制度仍然适用,法院须认定案件具“可信可议”的理据;
(b) 送达只有在收件人确认收到——包括签收、邮政凭证、系统确认或实际知悉——方可视为有效;
(c) 严防滥用,内地当事人不得未经批准直接在香港送达;香港当事人使用替代方式时亦须提交法院命令。
这些保障措施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同时,消除了旧机制造成的长久滞碍。
三、1999年与2026年安排对比

项目

《1999年安排》

《2026年安排》

适用范围

限于“内地与香港法院相互委托”。

扩展至“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送达”,非仅限法院。

送达方式

仅限法院委托。

提供五种:法院委托、邮寄、电子、授权人员及公告送达。

电子传送

无规定。

允许电子传送,效力等同原件。

授权人员送达

无。

可由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直接执行。

公告送达

未涵盖。

明文规定,可于公告发布60日后视为送达。

效率机制

流程繁复,无时间限制。

授权中基层法院、电子传送并设14日反馈时限。

送达证明

受托法院出具证明。

可通过签收凭证、电子确认或收件人行为证明收悉。


四、《新安排》的意义与影响
1. 激活长期“休眠”的案件
首要影响在于大幅提升诉讼效率。过去大量香港案件因无法取得送达确认而陷入停顿。新安排的并行多途径机制,可在数周内完成送达或证明“构成送达”,令案件得以继续进行。
2. 证据与判决执行的衔接
《2026年安排》是继《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16年)及《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23年,2024年生效)之后,两地司法协作体系的重要补充。
三项安排共同构建起跨境诉讼的完整程序链,从取证、司法文书送达到判决承认与执行实现了制度层面的衔接与一体化。该框架提高了程序效率、减少了重复环节,并为跨境民商事纠纷当事人提供更清晰、更可靠的程序路径。
3. 风险与成本的平衡
通过授权人员直接送达机制,当事人重新掌握主动,案件不必再因层层转递而延误数月。对于重大商业纠纷,当事人可直接委托经验丰富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执行送达,从而显著提高效率与确定性。
4. 数字化带来的标准化
两地司法机关均计划建立统一的电子模板和实时回执系统。对于同时处理众多送达请求的大型机构或企业,这将有效降低程序风险,优化内部流程,提高整体合规水平。
五、实施安排
《2026年安排》须待香港完成相应附属法例修订后方可生效。有关修订涉及《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及《区域法院规则》(第336H章),并须经立法会的“先行生效、后予审议”程序审查。预计于2026年第四季度完成。
两地司法机关在各自发布实施公告后,《1999年安排》将同时废止。
诉讼律师应及早准备:
(a) 检视因送达受阻而搁置的案件,于新制度实施后重新启动;
(b) 更新送达誓章、文件模板及工作指引,纳入新增送达方式及证明要求;
(c) 培训跨境团队,熟悉电子送达及授权人员送达流程;
(d) 建议客户在交易文件中加入电子送达的合同承认条款。
六、结语
《2026年安排》是推动内地与香港跨境民商事司法协作的重要一步。《1999年安排》实施逾二十五载,已难以完全适应当代跨境诉讼的规模与复杂性。
通过引入多元送达方式,并实现法院间电子传送与直接联络,新制度以更高效、技术驱动的架构取代旧有的繁琐机制。它在保障两地程序公正的同时,为法院及诉讼当事人提供更灵活实用的工具,以便更及时、更有效地管理跨境案件。
当《2026年安排》于今年稍后正式实施后,跨境民商事诉讼中的送达延误问题预计将大幅减少,整体程序的可预见性与可靠性也将显著提升。那句屡听不衰的抱怨——“送达还没从内地回来”——应当终于会从香港诉讼律师的词典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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