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从SaaS(Software as a Service,软件即服务)向AaaS(Agent as a Service,智能体即服务)范式跃迁,大模型产业格局正悄然经历从“基础模型诸侯割据”向“超级路由层(Router)统一调度”的生态演变。在这一底层模型基础设施化、中层网关掌握分发权的新型结构中,“Token(词元)”已跨越单纯的自然语言处理技术概念,演变为连接算力基建、跨模型调用与最终商业变现的绝对经济结算单位。
Token经济学的崛起,实质上是对传统数字生产关系与交易结构的重塑。本文将尝试剥离Token的技术外衣,探讨其在现行民商法体系下的法律属性。通过深入剖析Token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的确权路径、调度生态下Token转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悖论,以及智能体(Agent)跨网络消耗Token进行自主交易引发的侵权与违约责任,试图为数字经济新形态下的司法裁判与底层规则构建提供初步的法理支撑。
01 从技术计量到经济锚点的“Token经济学”
在当前的科技语境与国家顶层设计中,人工智能产业正经历着深刻的商业化演进。英伟达等底层算力提供商与国家数据局等监管机构的共识表明,Token已经成为智能时代的新型“大宗商品”。在物理层面,它是数据中心消耗电力与算力后产出的计算结果;在商业层面,它是开发者调用大模型API的精准计费单位。
“Token经济学”的核心逻辑在于:算力与数据被转化为Token,进而作为定价、流通和结算的基础。当企业开始将Token配额作为员工薪酬的一部分,当不同层级的Token在二级市场或企业间发生流转,Token便脱离了单纯的“服务计量器”范畴,衍生出强烈的财产属性。然而,现行法律体系对这一高频次、大规模流转的新型数字客体尚缺乏明确定性,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确权难、归责乱的困境。将Token经济学纳入法学视野,不仅是回应技术发展的现实需求,更是完善我国数字经济法律基础设施的必由之路。
02 权利之争:Token的民商法属性定性
界定Token的法律属性,是解决后续各类商事纠纷的逻辑起点。目前,学界与实务界对其属性存在“债权说”与“物权/准物权说”的博弈。
(一)作为服务合同对价的债权属性
在当前的商业实践中,绝大多数基础大模型提供商在其《用户服务协议》中,将用户购买Token额度的行为定义为建立技术服务合同。在此视角下,Token实质上是“计费时长”或“服务调用次数”的代名词。用户享有的是请求平台提供相应数据处理服务的债权(请求权),而非对特定物的支配权。如果平台违约或服务器宕机,用户主张权利的路径通常是追究平台的违约责任。
(二)向网络虚拟财产演进的物权化趋势
随着Token经济的深化,债权说已难以完全涵盖Token的商业现实。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精神,当Token具备了稀缺性、排他性和可交易性时,其便具备了财产利益的独立性。
例如,某企业一次性采购了数亿Token的额度用于二次开发。这些Token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上已经构成了实质性的无形资产。若该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这批尚未消耗的Token额度能否作为破产财产进行拍卖或转让?若黑客入侵导致企业账户内的Token被恶意消耗,这是单纯的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还是侵犯了企业的财产权?
将Token认定为网络虚拟财产,赋予其准物权的保护,有助于厘清Token在流转、继承、抵押等复杂民商事活动中的权利边界,为构建合法合规的Token交易平台提供法律正当性。
03 “Token工厂”的知识产权悖论:输入与输出的双重博弈
Token经济的本质是“吞吐数据”——将自然语言或行业数据切分为Token输入,经过模型参数的概率计算,输出新的Token序列。这一过程对传统的著作权法体系造成了双向冲击。
(一)输入端的侵权风险与合理使用边界
生产高质量的Token输出,极度依赖于向大模型“喂送”高质量的行业专有数据和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转化为Token用于模型训练,是否构成侵权?
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合理使用”的十二项规定中,并未直接涵盖大模型商业化训练的场景。如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模型厂商的商业化训练难以用“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来豁免,这就导致海量的Token生产面临原发性的侵权瑕疵。如何在保护原创作者利益与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之间寻找平衡,建立类似“文本与数据挖掘(TDM)”的法定许可或扩大合理使用范畴,是Token经济得以合法存续的前提。
(二)输出端的权利归属与“人类智力贡献”审查
用户支付Token费用,通过输入提示词(Prompt)获得了一段大模型生成的代码、文章或图片。这段由机器概率计算生成的Token序列,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按照传统的“额头出汗”原则(Sweat of the brow doctrine)与独创性要求,作品必须是人类智力劳动的成果。如果全盘否定AI生成物的作品属性,将其视为公有领域的无主物,将极大打击开发者消费Token进行数字内容创作的商业积极性。相反,如果轻易将权利赋予输入指令的用户,又可能模糊了人类创作与机器生成的界限。司法裁判需要在具体案件中,精细审查用户在消耗Token时,对最终生成物的排版、逻辑、修辞是否施加了实质性的人类智力控制,以此作为Token产出物确权的核心标准。
04 AaaS模式下的归责重构:智能体(Agent)消耗Token的法律后果
未来的Token经济将主要由机器主导(M2M)。在AaaS(智能体即服务)模式下,用户不再直接操控软件,而是向AI智能体下达宏观目标,智能体自主调用各类API,消耗百万级的Token来完成任务。当智能体脱离人类实时监控引发法律纠纷时,传统的民事主体与代理规则将面临严峻挑战。
(一)自主交易引发的合同效力与违约归责
假设企业授权一个采购Agent全网比对价格并自动缔结合同。该Agent在海量消耗Token进行数据分析时出现“算法幻觉”,错误地采购了溢价极高的商品。这份由AI自主达成的电子合同是否有效?
现行《民法典》并未赋予AI独立的法律人格,因此Agent不能成为真正的“代理人”。但将其视为单纯的工具(如自动售货机)又无法解释其基于深度学习产生的不可预测性。在法律构造上,可引入“电子受意人”或扩张解释“职务代理”及“表见代理”制度,倾向于认定合同有效,以保护交易相对方的信赖利益。而因算法错误导致的违约损失,应由部署并提供Token预算的企业承担,随后企业再通过产品责任或技术服务合同向大模型提供商追偿。
(二)侵权责任的分摊机制
当Agent在自主执行任务时侵犯了第三方的商业秘密、隐私权或财产权,侵权责任链条由于Token的层层调用变得异常复杂。提供基础算力的芯片厂商、提供大模型底座的企业、开发Agent的应用商,以及最终支付Token下达指令的用户,都卷入其中。
在此场景下,应当摒弃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探索建立基于“Token控制力”与“技术收益”相匹配的责任分摊机制。提供通用底层API的厂商,若能证明其尽到了合理的安全审查和内容过滤义务,可适用类似于“避风港”原则的豁免;而直接决定Token使用场景并从中获取商业利益的部署者与使用者,应承担更为严格的注意义务甚至无过错责任。
05 结 语
Token经济学绝非一场单纯的技术自嗨,它是数字经济时代的底层生产力重构。当Token成为算力变现的结算单位和智能社会流通的新型“血液”,现有的民商事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可避免地会产生阵痛。从债权向虚拟财产的定性跨越、从传统版权向数据挖掘的利益平衡、从工具论向智能体归责体系的演变,都需要法学界提前布局。面对即将到来的十万亿级智能经济新形态,法律不应仅仅是滞后的裁判者,更应成为Token经济健康、有序流转的底层规则架构师。
算力时代的底层货币:“Token经济学”的民商法解构与规制路径
作者:范玉华 李一航 段少斌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从SaaS(Software as a Service,软件即服务)向AaaS(Agent as a Service,智能体即服务)范式跃迁,大模型产业格局正悄然经历从“基础模型诸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