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关系中孩子受伤应当如何行动及托育合同签署注意事项?

来源:红邦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言: 托育管理关系,在法律上是指托育机构与入托婴幼儿监护人之间形成的服务合同关系,在现如今的社会上,父母或忙于工作或因为其他责任往往无法陪同照顾好子女,所以将子女送至家庭附近托育所幼稚园往往就是最优

前言:
托育管理关系,在法律上是指托育机构与入托婴幼儿监护人之间形成的服务合同关系,在现如今的社会上,父母或忙于工作或因为其他责任往往无法陪同照顾好子女,所以将子女送至家庭附近托育所幼稚园往往就是最优选择了,由于每学期托管费用往往不高以及托管单位会给予很高的口头保证,所以家长们往往对托育合同的内容并不认真审查思考,而是出于基本的信任与托管单位直接就签署了托育合同,那么一旦孩子在托育期间受伤而合同又没有对该事项进行明确规定处理方式时,家长们应当如何操作维权呢?托育合同又应当注意哪些事项呢?下面仅以一个小案例为参考与大家进行讨论分享。
案例引入
案例分享:
2025年6月初,临近小学暑期来临,不少补习班托育班都在招生方面进行了不少的宣传。胡女士考虑到自身小孩子年纪尚小,暑期期间自己要忙于工作,一天之中很多时间都不在家,就斟酌筛选了离家不远的一家托育中心A替自己在暑期照顾自己孩子一段时间。双方就托育期间、托育费用等谈妥后,就签署了一份名为A单位托育协议。
当年7月底托育期间,胡女士儿子在托育班玩耍受伤,流血不止,送往医院包扎后才止住血。事发后,胡女士就此事向A单位要求查明事实经过并要求追责补偿。经查明,系胡女士儿子在玩耍时不慎被其他小朋友拉链刮伤,事发时托管老师在现场,但一直在看手机并未及时发现并规避风险,校方A单位对以上事实予以确认,但双方对于赔偿金额始终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经过当地派出所调解后依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胡女士委托我所进行诉讼。
案件分析:
接受胡女士委托后,我们首先就案件基本的事实情况进行确认,经过对胡女士提供的A单位托育协议、托育费用支付记录、当地派出所调解笔录等文件进行审查。首先就发现A单位托育协议存在重大问题,该托育协议中的A单位并非是其营业执照名称,仅仅是其招牌上的名称,如果按照A单位起诉将因主题不存在而被法院驳回;其次,该协议并未对小孩子的安全问题进行明确的责任规定,发生意外如何处理,相关责任方承担何种责任均无明确规定。
之后,通过现场实地走访我们找到真实的A单位营业执照名称,对A单位应承担的责任我方着重依据我方实际损失及精神损坏为主进行起诉。
此外,在诉讼主体上,原告主体本案有两种选择,一是以胡女士儿子为主体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但是由于胡女士女儿尚未成年原告方必须添加监护人一栏信息代理其共同作为原告;二就是基于托育管理协议的合同关系,可以由胡女士作为原告直接对A单位进行诉讼,以A单位违反合同核心义务要求其承担原告方所有直接损失及精神损失。本案最终采取了第二种方式起诉,但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利益,我方还向法院提交了情况说明,以解释为什么采取合同纠纷方式维权。
最终法院考虑到本案事故发生情况及后续的伤情治疗情况,费用支出等情况对本案做出了相应裁定,医疗费依据单据和托育费用返还酌情予以支持,但精神损失费由于伤情不严重未予支持,另由于本案合同中并未有违约金的约定所以我方也无法要求A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小结
通过该案例我们可以看出,首先在签署合同时大家一定要认真审查内容,尤其对于签订合同的主体。该案A单位就是以招牌上的名称来作为合同乙方与胡女士签署托育协议,这对于后续的维权确认主体容易造成阻碍,通过认真审查该问题是否存在也能一定程度上评定托育单位是否靠谱,也有助于大家选择靠谱的托育机构;其次,在合同内容上,建议大家对合同的违约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定下明确合理的金额,即便数额较大,也是一种保障和诉讼依据,法院在裁定时即便下调也会保障委托人的权利;其三,发生事故后,大家需要冷静下来,保留固定相关的证据,比如医疗、伤情、心理创伤、司法鉴定等证据,这样不论在处理事件时候是谈还是诉讼都能毫不畏惧有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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