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线路排除妨害纠纷的主要类型与风险防控

来源:元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电力线路在空间延伸与能量输送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与周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地上物所有权发生摩擦与碰撞。

电力线路在空间延伸与能量输送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与周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地上物所有权发生摩擦与碰撞。电力线路排除妨害,实质上是指电力线路产权人或运营企业,依法要求其他民事主体停止侵害其电力资产占有、使用权能,并消除安全隐患的权利救济手段,具体表现为新设电力线路与既有公用设施、城市绿化、其他工程之间的规划冲突,或是后续建设的地上构筑物、成片林木等在物理空间上对既有电力线路安全运行造成的挤占与妨碍。
一 电力线路排除妨害的权利基础
处理电力线路排除妨害纠纷,首先需要厘清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为其提供的多层次权利救济路径。
(一)《民法典》物权编的请求权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这是电力企业作为电力线路所有权人或管理人,依法享有的最根本的民事权利保护基础。只要妨害状态客观存在,或存在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现实危险,电力企业即可依法行使物权请求权。
(二)电力特别法的强制性保护与技术标准:在司法审判实务中,仅依据《民法典》物权请求权的原则性条款,往往无法直接对电力线路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的诉请作出实质性裁判。判定外部侵害或现实危险是否成立,核心取决于涉诉行为是否侵入了法定的三维物理空间。
因此,审判机关必须将《民法典》的请求权基础,与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家强制性标准《高压配电网设计规范》(GB 50061)、《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 50545)、《高压输变电设备安全距离》以及各省《电力条例》等技术规范相衔接。通过上述法规及标准中关于不同电压等级所对应的保护区宽度、垂直与水平安全距离等严格的数字化界定,方能最终确立排除妨害的法定边界与物理范围。
二 常见妨害类型
在电力法律实务中,妨害电力线路安全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电力线路与建筑物互相妨害、电力线路与林地互相妨害两类。
(一)电力线路与建筑物互相妨害【线房互相妨害】
建筑物、构筑物侵入电力线路法定安全距离,是电力线路排除妨害实务中最具代表性的物理冲突情形,通称“线屋矛盾”。该类纠纷根据电力线路建设顺序主要表现为两类形态:
一是“先线后房”,即在既有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后建、改建或加盖建筑物及构筑物导致违法,这种情形直接违反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的禁止性规定,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二是“先房后线”,即新建、改建电力线路在规划跨越或邻近既有合法建筑物时引发的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实践中,通常是依据《110-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规定,50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不能跨越长期住人的建筑物,500千伏以下架空线路是允许跨越的。
参考案例1: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固原供电公司、马福祥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宁0422民初1842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案涉35千伏输电线路离被告新建的房屋安全距离仅4米,不符合电力运输安全标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电力企业发现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要求当事人停止作业、恢复原状、消除危险,并报告电力管理部门”的规定。被告在2023年建设的房屋在电力保护区内,严重危害电力设施,故原告主张排除妨碍请求权成立。
参考案例2: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湛江廉江供电局、钟绍育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粤0881民初3382号
法院认为:依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54—33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被告在原告管辖的廉江市莲塘口村路口的10千伏丰梢线莲塘口支线aa杆高压线路底下建造楼房,不仅违反了相关的规定,也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应立即拆除相关的建筑物。
参考案例3: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临夏供电公司、临夏博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临夏州金瑞实业有限公司、东乡族自治县老虎嘴水电厂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甘29民终464号
法院认为:2013年7月,供电公司和博智公司在金瑞公司饭店南围墙墙跟0号杆塔处呈”U”字型走向由东向西行共计架设6个钢杆塔11根高压电线,其中2号杆塔与3号杆塔之间长约60米左右(11根)的高压线进入饭店院内上空,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0条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是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其中35-110千伏线路的范围是10米,《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第23条规定:电网设施与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按照依法建设和投入使用在先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规划在后者承担迁移、改造和采取有关措施的成本费用。故该涉案线路的架设客观上影响了金瑞公司在其饭店南侧土地修建时的合理利用,存在安全隐患,使其商业活动明显受阻,事实上给金瑞公司造成了妨害。
(二)电力线路与林地互相妨害【线树互相妨害】
树木自然生长或人为抢种进入导线安全距离,是引发季节性电网跳闸的主要诱因。处理“线树矛盾”的核心法律难点在于区分“先树后线”与“先线后树”。
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果是“先线后树”,即电力线路建设在先,后续种植的树木危及线路安全的,电力企业有权依法砍伐且不予补偿;反之,如果是“先树后线”,则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电力企业在建设时应当依法给予树木所有权人一次性补偿并予以砍伐。但在实务中,由于权属登记不全或时间跨度大,双方往往就“谁在先”以及“补偿标准”产生剧烈争议。
参考案例4:宁夏哈纳斯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营平吉堡奶牛场、王涛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宁0105民初3166 号】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均认可涉案土地上种植的部分杨树高度距离哈纳斯LNG变-西夏变电力线路110KV高压线1.5米,违反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据该条第二款规定,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杨树应当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平吉堡奶牛场及被告王涛、被告杨金萍移除种植的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或者削剪树木枝头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参考案例5:王政伟、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山供电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吉06民终855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电力线路工程架设之时双方应无异议,否则该电力线路不会架设完毕并从1998年使用至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 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的规定,案涉树木随着自然生长与电力线路之间未达到安全距离,已对相应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构成威胁,理应予以修剪,以消除危险。
参考案例6:王俊岩、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丹东供电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3)辽06民终146号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三被上诉人是否应该给付上诉人林地补偿费。本案中,一审法院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网建设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12号)认定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且被告华航公司已同意给付原告3300元树木补偿费并无不妥。
三 电力企业风险防控提示
(一)规划与建设环节
1.依法取得权属凭证:在电力线路及设施建设前期,严格履行征地、拆迁补偿程序,确保立项、规划、用地等全套流转手续合法完整并存档备查。
2.完善公示与警示标识:在线路落点、塔基周边、电缆走向关键节点,依法设置醒目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告示牌和安全警示标志,明确标示法定保护的四至边界。
3.书面告知留痕:在重要线路周边存在规划变更或改建时,提前向沿线土地使用权人或同区域的其他线路建设方送达《电力设施保护告知书》,并保留送达回执。
(二)运维与巡检环节
1.建立巡检台账:利用无人机巡检、可视化监控等手段,对保护区内的隐患进行动态登记,及时记录隐患。
2.即时固定关键数据证据:一旦发现侵权行为,立即进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并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出具《安全距离测量报告》,通过精准的数据锁定妨害事实。
3.规范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向妨害主体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明确指出其违反的具体法律条款及突破的具体安全数据,阐明不予整改将面临的法律后果。
(三)纠纷处理环节
1.灵活选择救济路径:对突发性、危险紧迫的机械施工妨害,优先通过“警企联动”或行政投诉阻断危险;对历史遗留、权属复杂的“线屋/线树”纠纷,则通过民事诉讼实现终局裁判。
2精准拟定诉讼请求:起诉时务必将排除妨害的范围、位置、具体长宽高或砍伐株数予以数字化量化,确保判决书具备进入强制执行阶段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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