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跨境组装行为愈发常见的今天,产品的“出生地”变得不再像几十年前那样清晰。对于某个跨境组装产品“原产地”的性质判定,不只是一个地理方面的问题,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评价方面的问题。而对于“国外零件+中国组装”这种模式中的产品而言,其原产地是否是中国,法律分析的核心逻辑在于:判断该等发生在中国境内的组装行为是否产生了“实质性改变”。如答案是肯定的,相关产品很有可能会认定为中国原产。
1 国际法框架:从 WTO 规则到RCEP 区域累积规则的演进
1.WTO《原产地规则协定》的法律基石
WTO的《原产地规则协定》普遍被世界各国作为制定本国原产地法律的母法。按照该协定中的要求,原产地规则应具备“中立性”,即该规则的自身不应成为限制自由贸易的障碍。而就法律解释方面,WTO突出“积极标准”,也即要求法律应当清晰地规定何种工序能够赋予某种产品的原产地地位,而不是仅仅限定哪些工序不能赋予其原产地地位。
2.优惠原产地规则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二元论
在法律分析中,必须区分两种不同的法律语境: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可用于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反补贴、贸易统计等诸多方面。其标准往往比较严苛,是为了防止贸易规避现象的发生。
优惠原产地规则依据自贸协定(FTA),会对区域贸易起到促进作用。它的一个特色在于引入了“累积原则”,能够把协定成员国的价值予以加总。
3.RCEP框架下的“区域价值累积”法理突破
作为当下全球规模最大的自贸协定RCEP,其第三章针对原产地规则作出了具有变革性的规定。对于那些从国外也就是RCEP成员国采购零件并在中国进行组装的产品,RCEP准许采用“完全累积”方式。通俗而言,当来自PCEP成员国的零件(如日本的传感器、韩国的显示屏)各自已满足PCEP原产地标准后,在中国组装成为终端设备时,这些零件可被视作“原产材料”进行累积。此项规则突破了传统法律对于“国外零件”的排斥态度,大幅度拓宽了中国组装产品获取原产地资格的途径。
2 中国法律体系下的认定标准深度拆解
中国当下建立起了一套严密的法律模式,该模式以《海关法》作为核心,将《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当作主体,同时以各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办法作为支撑。
1.“完全获得”与“实质性改变”的法律界限
按照《原产地条例》规定,唯有产品完全在中国境内生成,亦或是完全经由中国原产材料制造而成的时候,“完全获得标准”方可适用。而针对含有进口零件的组装产品,法律会强制运用“实质性改变标准”。
2.税则归类改变标准(CTC)的精准适用
税则归类改变乃是认定“实质性改变”时所优先采用的法律标准。此标准背后存在着法理逻辑。具体而言指倘若组装行为致使产品于《海关进出口税则》里的品目,亦即是4位码,或者子目,也就是6位码出现了跃迁,那么法律便会推定这一组装行为已然改变了货物的本质属性。品目改变(CTH),于法律分析实务而言,堪称非常有力的证据。
例如,将进口的分散电子零件(如品目85.48下的零件)组装成为智能手机(品目85.17),若发生从85.18到85.17的品目改变(4位码变化),可视为实质性改变。
法律明确规定,在税号改变方面存在这种排除条款,要是税号改变仅仅是因为简单的拆解行为或者包装行为引发的,那么这种改变是不会被认可的。
3.从价百分比标准(VA)的会计法律化
当税号改变标准难以应用之时,法律领域引入了“从价百分比标准”,此标准亦即价值增值标准。关于计算公式的法律解读方面:在中国,一般所采用的是“扣除法”,也就是按照这样的方式来计算,即(离岸价格减去非原产材料价值)再除以离岸价格,得出的结果要大于或等于40%。
非原产材料价值即 VNM 的界定:于法律审查而言,VNM 的确定乃争议焦点所在。其涵盖的内容并非仅仅是零件的采购价格,还得把运至中国境内所产生的运费、保险费用纳入考量范围。要是企业不能够提供确切的进口报关单据用以证明零件价值,那么海关依据法律规定有权进行估价操作,如此一来,可能会致使增值比例低于法定的阈值,进而使得原产地资格丧失。
4.特定加工工序标准(SP)的强制性要求
在一些特定行业中(典型的就是化工、医药和精密机械行业),法律并非仅仅依据税号或者价值来判定,而是规定了存在必须于中国境内完成的“核心工序”。比如说,部分电子产品只有经过“SMT 贴片”、“系统固件灌装”之后才会被视作发生了实质性改变。此类标准本质是避免中国沦为单纯的“低端组装车间”的一种法律保障。
3 法律上的“微小加工”排除制度
这属于原产地法律里非常关键的“否定性条款”。哪怕产品于会计方面达成了40%的增值要求,又或者在形式上实现了税号跳跃,然而要是组装行为被判定为“微小加工或处理”,那么其中国原产地身份还是会被剥夺。
法律列举的典型微小加工包括:
简单稀释:仅用水或其他物质稀释,不改变产品本质。
简单组装:只是采用螺栓连接、粘合等办法把零件组合起来,并不涉及复杂的生产工艺过程。
包装与贴标:仅为了销售目的进行的重新包装或贴标签。
在法律实际操作当中,怎样去界定“简单”、“复杂”是存在一定行政自由裁量的空间的。这就需要企业在进行法律分析时,要能够证实组装过程涉及了比较多的资本投入、具备技术含量或者包括劳动力技能。
4 重点行业的原产地认定实务差异分析
在法律适用方面,不同行业对于“实质性改变”的理解有着明显的不同,这种不同主要是由各行业在全球价值链里的分工特性所决定的。
1.汽车及零部件行业:高门槛的价值比例汽车工业属于原产地规则应用最为复杂的领域范畴。汽车包括数万个零件,仅仅依靠税号改变标准常常无法体现其生产本质特点。于RCEP、中德、中日贸易实务当中,汽车原产地认定一般倾向采用“区域价值成分(RVC)”标准,并且该标准的比例要求通常比普通工业品更高,有时候要求能达到50%甚至更高数值。法律分析需要关注的要点为,核心动力总成即发动机、变速箱是否在中国进行组装,还有这些核心部件的“原产地属性累积”对于整车认定所起到的贡献作用。
2.电子信息产业:技术工序与软件赋能
电子产品诸如智能手机、服务器的组装常常遭受质疑,被认为是“简单组装”。法律认定更倾向于着重考虑“特定加工工序”。举例来说,PCBA也就是印刷电路板组件的贴片工序,即SMT,通常被视作赋予原产地的关键工序。随着软件定义硬件这一趋势的发展,在法律实务当中,开始有了这样的讨论:在中国境内进行的底层驱动编写、固件烧录,在价值增值计算里是否应当占据更高的权重。
5 反规避调查与国际贸易摩擦中的法律博弈
在国际贸易法范畴里,原产地认定并非单纯的海关行政方面问题,其更是被当作地缘政治、贸易保护的一种手段来运用。
1.反规避调查(Anti-circumvention)的穿透式认定
美国、欧洲等发达经济体在已对中国产品实施反倾销调查之后,若发现存在通过中国境内组装等方式规避措施的行为,可能会另行发起反规避调查。其背后的法律逻辑是:要是中国境内所进行的组装工序被判定为“微小”或者“不充分”,并且进口零件当中大部分来自受到制裁的国家,那么调查机关便会援引“穿透原则”,否定其具有中国原产地的身份。此种“穿透认定”通常不会考虑中国国内法所规定的增值标准,而是依据其国内法中有关“生产本质”的自由裁量的来做出判断。
2.贸易救济措施下的原产地冲突
在同一产品于不同协定之下呈现不同认定结果的情况下,便会引发法律冲突的产生。举例来说,针对某一产品,依据中国法律的认定标准其被判定为“中国原产”,然而按照美国301条款所设定的认定规则,由于该产品的核心技术来源是国外,那么它就有可能被视作并非中国生产。如此一来,这种“法律冲突”状况对企业在进行法律分析工作时提出了要求,企业必须要具备双重或者多重国别视野,而不能够仅仅依据中国海关所给出的认定书,将其当作全球通行的“护照”。
6 原产地证办理、海关稽查与法律责任
1.原产地证明书(CO)的法律效力
在国际贸易中,原产地证明书起着对产品“国籍”进行法定证明的作用。在我国,该证书由海关或者贸促会负责签发。从法律方面来讲,签发机构对于申报内容拥有核查的权力。预裁定制度方面,依据《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企业能够在货物进出口之前申请原产地预裁定。此程序有着较高的法律稳定性,一旦取得裁定结果,海关在三年时间内都不能随意改变认定结果,它是企业规避法律不确定性的关键工具。
2.海关稽查中的证据链审查
在海关稽查后期阶段,法律方面审查的重点会向着生产记录真实性的方向进行转变。关于BOM清单的一致性方面,要对实际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零件展开审查工作,查看其是否与在申报原产地的时候所提交的物料清单保持一致。
对于成本核算准确性方面,要审查会计账簿中人工成本、制造费用分摊的合理性情况。要是企业把行政管理费用错误地计入生产成本当中,以此来凑足40%的增值额,这种行为便构成了“申报不实”。
3.法律责任的阶梯配置
若被认定为原产地申报不实,企业将面临各种法律责任,具体而言:行政处罚方面,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原产地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或海关监管秩序的,处货物价值百分之十以下罚款,并可能影响企业信用评级。
而在刑事法律责任方面,若出现伪造、变造原产地证明书的情况,并且情节达到严重程度,那么就有可能触及《刑法》当中关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的相关规定,虽企业本身不会构成该项犯罪的主体,但是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可能遭受刑事处罚。
7 企业构建原产地合规体系的法律建议
在此建议广大企业建立动态BOM管理系统,对进口零件的比例变化予以实时监控。一旦因为汇率波动或者供应商变更,使得国外零件价值出现上升情况,就要马上重新评估其是否依然符合“实质性改变”标准,特别是以下几项具体工作值得重视:
加强“工序留痕”方面的工作:具体且记录组装过程里的技术投入状况、机器工时的实际情况、工人技能培训的相关情形,以此来回应“微小加工”所引发的质疑。
借助累积规则对供应链予以优化:企业在采购零件的时候,建议优先挑选 RCEP 等自贸协定成员国的供应商,通过借助法律方面的累积效应的方式,进而保障成品能够稳定地获取中国原产地资格。
建立预警机制:建议企业事先就对目的国的贸易救济政策进行合规分析工作,以此避免因组装深度不够而被卷入该国的反规避调查当中。
8 结语
对在中国组装的跨境组装产品而言,其原产地的判定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它实际上涉及国际贸易法、海关法与会计准则等多个方面。一个产品能否被认定为中国原产,在“实质性改变”这一核心准则之下,取决于税则归类改变、从价百分比达标、关键工序完成等多重条件。同时,也不可忽略可能存在的重点行业的原产地认定等特殊情形,由此可见此问题的复杂性。这也促使律师从业者不断更新自己固有知识、追赶法律规范更新的步伐,而这种复杂性,也正是律师存在的价值所在。
“国外零件+中国组装”模式下中国原产地的认定
作者:王翔宇来源:中银律师事务所

在跨境组装行为愈发常见的今天,产品的“出生地”变得不再像几十年前那样清晰。对于某个跨境组装产品“原产地”的性质判定,不只是一个地理方面的问题,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评价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