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双方既签订了民间借贷合同,又签订了买卖合同,履行不能时能否选择其中一个合同关系提起诉讼?

来源: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言 经济下行的大环境下,谁都想捂紧钱袋子过日子。然而,面对亲朋关系,难免出现资金周转之需。

前言
经济下行的大环境下,谁都想捂紧钱袋子过日子。然而,面对亲朋关系,难免出现资金周转之需。那么,出借人为了避免借款人最终无力偿还借款,尽最大可能实现自己的债权,往往会与借款人在订立民间借贷的同时,再签订与借款金额价值相当的买卖合同。约定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则双方履行买卖合同,使得债权债务得以消灭。若借款人拒不配合履行合同,当事人则会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面对两个合同,当事人能否选择其中一个合同关系提起诉讼?
01 当事人之间建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2015年9月1日施行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之前,对于既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又签订买卖合同的情况,在实务中处理做法并不统一。随着该司法解释的公布及施行,相关的条文已经统一了法律适用。自此,司法实践中对此不再产生适用上的争议。
存在该情形时,并不存在选择其一合同法律关系提起诉讼的可能,正确的处理方式是:当事人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起诉讼。
若当事人选择按照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提起诉讼,按照最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庭审情况,法庭会释明是否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诉讼请求,坚持按照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主张诉请的,法院则会作出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当事人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诉讼后,在判决作出并生效后,借款人仍不履行生效判决。此时,出借人可以将该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作为执行线索向法院进行提交,并申请对该买卖合同标的物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偿还出借人债务。
02 买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
当事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多数是为避免借款人无力清偿债务,才同时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当借款人无力清偿债务条件成就时,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至出借人名下。此时,当事人双方之间既有民间借贷合同,又有买卖合同,而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的真实意思是为了担保民间借贷合同的顺利履行,而并非是为了达成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
该情形下,当事人之间真实的纠纷基础法律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对于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实际上是为履行民间借贷合同提供的担保。如此来看,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关系仍为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而不是买卖合同关系。当借款期限届满,借款人无力偿还款项,即便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法院也会按照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进行审理。
买卖合同的效力实则是依附于作为主合同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从合同履行的主次关系来说,也是应优先履行主合同。故而,实务中,通常来说并不允许当事人直接跳过主合同,而直接履行从合同。更何况,从当事人各方订立民间借贷合同及买卖合同的真实意图来看,只是为了防止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还本、付息才是当事人双方的最初目的。
把买卖合同认定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而不是在民间借贷履行不能时可以直接履行买卖合同,亦是从立法上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利益。对于借款人而言,避免其提供的标的物被高值低估;对于出借人而言,在借款人无力清偿款项时,买卖合同标的物可作为执行财产线索,由法院拍卖偿还债务,维护了市场交易的公平。
03 律师哥提示
本文所述的情形,当事人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作为出借人实现其债权而提供的担保,也就是大家俗称的“名为买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担保”。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处理。
若当事人双方民间借贷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无力清偿时,双方再签订买卖合同,将借款转为买卖标的物的对价款项。这种情形则不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的行为。此时,当事人双方通过真实意思表示,终止了原民间借贷合同,重新达成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借贷债权债务消灭,双方履行的为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买卖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未履行该合同时,一方以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法院则会按照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审理案件并作出调解、判决。
以上观点希望对你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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