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将竞业限制补偿金包含在每月工资中向劳动者提前发放?

来源:律师哥

文章摘要
答:之前如上海一中院等一些法院的裁判观点多数认为,在法律并没有做出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明确内容含有“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中包含离职后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约定,该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答:之前如上海一中院等一些法院的裁判观点多数认为,在法律并没有做出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明确内容含有“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中包含离职后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约定,该约定是合法有效的。若用人单位已经按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了补偿金,劳动者在离职后不得再次向用人单位主张竞业限制补偿金。
但随着2025年7月29日北京一中院召开涉竞业限制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2026年3月24日北京三中院发布涉竞业限制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26年5月2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其中均涉及到“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中包括提前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这一情形的典型案例。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明确规定了支付时间,即: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以货币形式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该条款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离职后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而应获得相应的补偿;这也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离职后丧失再次就业机会的基本生存权利。
虽然目前各地的裁判观点还并不统一,但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众号发布的“不得以日常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奖金中已包括竞业限制补偿为由拒绝支付”的观点、近期多地发布的涉竞业限制典型案例,以及用人单位合规用工的角度来看,并不建议用人单位将竞业限制补偿金作为工资拆分的组成部分提前向劳动者进行支付。
若用人单位利用管理职权优势及主动支配地位,通过对工资构成拆分、组合中含有竞业限制补偿金,存在会被法院认定为用人单位构成提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表象,规避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的法定义务,以达到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事实。
用人单位已按照拆分工资构成的金额向劳动者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一旦被法院认定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进而作出判决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月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的,用人单位则会面临再次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风险。
以上观点希望对你有所启发。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