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一个真实案例。
2025年,上海青浦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破产衍生诉讼。债权人要求追责公司的前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监事,理由是因他们怠于履职,导致公司无法清算,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
审理中,法院查明:这位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从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工商登记的任职文件系他人代为签署;而监事也已在此前通过书面方式明确表达了辞任意愿。
法院最终的结论是:追究董监高个人责任,必须严格遵循“权责对等”原则——不能只看工商登记写了谁,还要审查他是否真正行使过管理权、参与过决策、从中获过益。基于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个结果,对许多顶着“挂名”头衔的人来说,无疑是一种宽慰。但它同时揭示了一个核心规则:免责不是自动的,举证责任在被挂名人一方。
一、“挂名”不是护身符
在商法领域,有一条重要的裁判原则叫“商事外观主义”。通俗地说,法律更看重登记公示出来的信息,而不是当事人私下的约定。
这意味着:无论挂名董事与实际控制人签了多少份“免责协议”,对外部债权人来说,登记在册的董事、监事就是责任主体。内部约定只在双方之间有效,无法对抗第三方的债权主张。这也是挂名人员最容易陷入的风险误区——以为“不参与就没事”,但法律往往不认“你不知道”这件事。
二、司法风向正在变化
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司法实践开始对挂名人员的责任做更精细化的区分。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一起典型案例(编号2024-08-2-284-001)对此有更深入的阐释。该案中,某公司经法院判决解散后进入清算程序,一名被登记为清算组成员的当事人,实际上仅系公司名义股东,从未参与经营,对公司财务状况一无所知,清算事宜完全由其他成员主导。债权人以清算组未依法履职为由,要求其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在裁判中指出:认定清算组成员是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不能简单以登记身份论,而应综合审查以下三个维度:其一,该成员的身份与能力——其是否具备独立履行清算职责的专业能力和客观条件;其二,履职的可能性——是否存在受制于其他成员、客观上无法主导清算工作的情形;其三,主观过错的有无——是否有证据证明其存在拖延、拒绝履职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若当事人能证明自己客观上不具备独立履职条件,且无主观恶意,则应认定其对清算组未履行清算职责的行为不存在重大过错,免于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这一裁判逻辑,与前述上海法院“权责对等”的审查思路一脉相承。二者的共同指向是:名义身份不必然带来责任,但必须通过充分举证来推翻权利外观的推定。换言之,法律为挂名人员留出了抗辩空间,但能否成功,取决于证据的充分程度。
三、新法也在提供出路
新《公司法》为此提供了制度空间。其中最重要的变化是:董事辞职只需书面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即生效,无需公司审批同意。这为希望退出挂名身份的人提供了最直接的法律工具。
如果公司拒绝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挂名人员还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寻求救济。最高人民法院自2026年起正式施行的“涤除公司登记(备案)纠纷”案由,正是为此类情形所设。
四、给挂名人员的三个建议
一是尽快辞任。书面通知、留存凭证,这是切断风险的捷径。
二是系统保存证据。代持协议、从未参与经营管理的记录、未领取薪酬的银行流水、辞任通知的送达凭证,都可能在未来的诉讼中成为关键证据——尤其是在举证责任归于被挂名人的规则下,这些材料的有无往往决定了免责抗辩的成败。
三是必要时提起诉讼。如果公司不配合变更,可请求法院确认不再担任该职务并涤除登记,已有判例明确支持此类诉请。
破产制度的核心,是在企业退出时对各方利益做一次公平清算。董监高的责任制度,既是对经营失职的惩戒,也是对债权人信赖的回应。对于挂名人员而言,认清权利外观背后的真实风险,主动采取措施切割身份,才是保护自己的正确方式。
破产程序中,挂名董监高的责任边界在哪里?
作者:孔庆武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先看一个真实案例。 2025年,上海青浦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破产衍生诉讼。债权人要求追责公司的前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监事,理由是因他们怠于履职,导致公司无法清算,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