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下文简称为“《规定》”)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新的规定确立了“统筹发展与安全”的总体基调,把监管范围从准入环节扩展到投资的整个生命周期。本文将从律师实务角度出发,试着剖析新规下对外投资核准备案(ODI程序)的识别逻辑、申报要点、程序衔接、法律风险防控途径。笔者在此由衷地希望各位律师朋友在阅读拙作后能得到稍许收获。
1 监管对象的精准识别:穿透式视角下的实务预审
在启动ODI申报程序以前,律师的首要任务乃是进行“监管适用性评估”。《规定》第二条明确指出:“本规定所讲的对外投资也就是境外投资,指的是投资者运用投入资产、权益或者提供融资、担保等办法,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其他国家(地区)的企业、资产等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将‘居民个人’明确纳入‘投资者’范畴,规定‘本规定所称投资者,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填补了长期以来境内个人境外投资ODI合规的立法空白。同时,《规定》借助“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间接投资等多元化获取权益的方式全面纳入监管,达成了对监管对象的全面覆盖。
(一)投资行为的“全口径”界定
律师于实际业务操作当中,应当冲破“股权等同于投资”这种传统思维模式,而去留意下述行为所具备的监管性质:
1.资产与权益存在多种投入方式:除去现金出资外,境内公司若以自有设备、原材料或者依法持有的境内外股权当作对价来进行投资,都需要履行备案手续。律师要着重核查实物出资的资产评估报告,保证作价公平合理,避免出现资产非法转移的情况。
2.在跨境担保、融资支持这一范畴内,境内母公司会为境外子公司给予“内保外贷”或者跨境借款。律师需要对这种行为进行判断,看其是否致使境内主体在实际情况中获取了境外企业的权益或者控制权。倘若涉及债转股安排,律师应当向客户提出建议,即在初始阶段便要对ODI备案的预留空间加以思考。
3.在间接投资的穿透监管方面,律师需要关注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即SPV所进行的再投资情况。新规对于“间接获得”权益的监管性质作出了明确界定。在实际的业务操作过程中,律师应向客户说明,虽然境内资金没有直接流向境外,然而只要涉及境内母公司最终权益发生变动,就依然有可能引发向发改、商务部门进行补备案的义务。
(二)申报主体的适格性审查
律师需对境内投资者的背景进行深度穿透:
1.财务稳健性审查这一工作中,律师需要审阅境内主体近三年的审计报告。监管部门一般会关注资产负债率是不是过高、有没有存在大额亏损的情况。要是遇到那种境内主体规模远远小于境外投资额,也就是所谓“小马拉大车”的项目,律师就得准备详细的资金来源说明。
2.信用记录核查方面,律师需要借助“信用中国”、监管部门官网,来核查投资者的具体情况。即查看投资者有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还要确认投资者是否存在尚未结清的违规对外投资记录。
2 程序选择实务:核准制与备案制的深度辨析
《规定》的第十条到第十二条明确了分类分级管理。律师需要在交易刚开始的时候,就为客户确定好准确的审批途径,防止出现程序性的耽搁。
(一)核准程序的“高压线”预判
《规定》针对涉及敏感国家、地区或者行业的项目实施核准。敏感行业一般涵盖基础电信、跨国水资源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等。律师需要协助企业去起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着重论证投资对于国家利益、产业链安全所产生的影响。核准程序审查周期比较长,律师在起草《股份购买协议》(SPA)时,一定要预留足够的“长止日期”。
(二)备案程序的“实质合规”化
《规定》对于多数商业投资适用备案制。律师需留意,备案虽称作“备案”,然而在实际业务操作里已朝着“实质审查”方向发展。律师在筹备申报材料时,要保证《境外投资备案表》内的每一项数据,像是投资比例、币种、出资节奏等,都与底层交易文件完全相符。任何一个“低级错误”都有可能致使申报被退回,甚至引发监管部门对交易真实性产生怀疑。
3 核心申报材料的律师合规审查实务
申报材料的质量能够直接决定对外直接投资程序的成功与否。律师需要发挥自身专业优势,针对核心文件展开“合规加固”工作。
(一)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与逻辑链条
监管部门对于资金出境的真实性秉持着高度的敏感性。律师需要协助客户去建立一套完整的资金逻辑:就自有资金这一方面来说,要提供银行对账单,并且解释资金积攒具备合法性的相关情况,而若是募集资金,要是涉及上市公司,律师就要去核查募投项目书,以此保证境外投资方向没有偏离募集用途,要是属于银行贷款,那就得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贷款意向书或者融资协议。
(二)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与专项法律意见
在大额跨境并购中,律师需要向客户提出建议,聘请专业机构来出具估值报告。律师在申报文件里要引用评估结果,对交易价格的合理性予以论证,以此来避免出现“资产非法转移”或者“洗钱”的嫌疑。要是项目溢价过高,律师应当在尽调报告中详细阐述溢价的商业逻辑,像是品牌溢价、技术协同等方面。
4 部门间协同衔接:发改、商务与外汇的“三位一体”
对外投资核准备案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律师要妥善处理各程序间的联动情况。
(一)“两证”申领的实操细节
投资者需要分别取得发改部门所给予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商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律师处理相关业务时要留意两部门口径的细微差别。发改委更注重投资总额(包括境外融资),商务部则更看重境内主体的实际出资额。律师填写表格时,要保证两套材料在底层商业逻辑方面保持一致。
(二)银行外汇登记的最后公里
核准备案文件只是银行办理外汇登记的前提条件。律师需要明确告知客户,拿到相关证书并不代表能够马上进行汇款操作。在实际业务中,银行会按照“展业三原则”,对资金来源的真实性、投资路径的合理性展开审核。律师要协助客户准备审计报告、资金来源说明等资料,以此保证银行对证书所记载的出资币种、金额、架构不存在异议。在SPA协议里,律师应当把“完成银行外汇登记并取得业务登记凭证”设为独立的交割先决条件,并且在“长止日期”内预留足够的银行合规审核时间,避免因资金拨付遇到阻碍,致使投资者承担违约责任。
5 全过程监管下的动态合规
《规定》把监管拓展到投资实施之后的各个环节,故而律师需要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一)变更备案的实务判断
在投资实施阶段,要是出现了重大调整情况,律师就一定要及时参与进来。通常出现的变更情形有这些:投资主体有所增加、出资方式发生了改变、投资额增加或者减少的幅度超过了20%。律师需要告知客户,要是没有经过变更备案就擅自把资金的用途给改变了,这是严重违规的行为。
(二)信息报告与结项注销的闭环管理
新规对投资者的定期报告义务作出了要求。这意味着律师需要帮助客户建立《境外投资合规台账》,并且要定期在监管系统里履行月报与年报的义务。在项目终止或者清算,又或者是股权转让退出之后,律师必须为客户协助办理注销手续。
6 安全审查与出口管制的程序嵌入
《规定》当中的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这部分内容,把安全审查、出口管制这两项工作,深度地融入到了整个流程里面。
(一)境内安全审查(OSR)的实务应对
要是投资当中涉及了敏感技术转移的情况,那么律师在向相关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以前,就得提前去评估一下是否会触发安全审查这一程序。律师必须着重阐述投资不会构成国家安全风险的相关理由。
(二)技术出口许可的衔接义务
要是对外投资中存在用技术当作出资对价的情况,律师就得严格去核查这项技术是不是在《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范围之内。按照《规定》第十三条,没有得到许可绝不允许把限制出口的技术转移到境外。律师需要帮助客户先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并且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这是办理ODI核准备案的前置要件或者核心要件。要是律师忽略了这个衔接程序,会致使ODI备案因为底层资产合法性方面有瑕疵而被驳回,甚至会让企业触及出口管制的法律红线,面临严厉的行政制裁、刑事风险。
7 违规责任的风险对冲与律师的“防火墙”作用
《规定》的第五章里面设定了比较严厉的法律责任,在此情况下律师需要协助客户去建立起风险对冲机制。
针对“未备先投”的合规补救。具体而言,对于那些因为历史缘故而没有办理备案的存量项目,律师需要建议企业赶快进行“合规补救”工作。详细来讲,律师要借助专项合规审计,把历史违规的具体缘由和资金出境的实际路径完整弄清楚,还要主动向监管部门呈上补备案申请。虽说补办程序也许会遭遇行政处罚,可这却是让境外利润合法回流、境外子公司在境内再投资、未来进行资本市场融资的唯一合法方法。律师在这个过程中应该协助企业起草详细的合规整改报告,努力通过主动申报来减轻处罚,进而完全消除企业一直存在的合规隐患。
8 境外合规体系建设:律师服务的深度延伸
核准备案工作结束之后,律师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扩展到境外实体的治理方面。鉴于篇幅有限,笔者在此仅进行简略的介绍与分析。
(一)境外法人治理结构的合规重塑
《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需要投资者完善境外企业治理。在此情况下,律师应当协助客户起草契合中国新规要求的境外子公司章程,还要建立并且健全内部控制、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处置制度。
(二)应对歧视性措施的法律反制实务
《规定》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赋予了反制权力。详细来讲,当外国政府违背国际法,针对中国企业采取诸如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时候。中国政府能够采取对应的对等措施。当客户在境外遭遇到歧视性限制的情况时,律师应当协助企业向商务部提起“投资壁垒调查”,借助国家机制来维护自身权益。
9 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所确立的全过程监管模式,让律师的执业逻辑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律师要完成从原来的角色向“合规架构师”这一角色的转变。
在全过程监管这一时代背景之下,律师的角色已不再仅仅局限于作为单纯的法律文书制作者,而是转变成为客户全球战略的合规架构师。律师深入参与到对外投资的各个监管环节当中,依靠自身具备的专业能力,协助企业在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里,建立起一套同时兼顾中国监管要求与国际竞争规则的“双重合规模式”,通过这种方式确保对外投资能够在法治轨道上稳定地向前发展。
对外投资新规视角下的对外投资核准备案实务要点
作者:王翔宇来源:中银律师事务所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下文简称为“《规定》”)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新的规定确立了“统筹发展与安全”的总体基调,把监管范围从准入环节扩展到投资的整个生命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