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雅安、凉山三地法院发布禁毒工作典型案事例

来源: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6月17日,在第39个“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导,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主办,会东县人民法院承办的人民法院禁毒工作“凉山经验”推广应

6月17日,在第39个“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导,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主办,会东县人民法院承办的人民法院禁毒工作“凉山经验”推广应用新闻发布会在会东召开。发布会上,攀枝花、雅安、凉山三地法院发布典型案事例。
攀枝花两级法院禁毒工作典型案事例
严惩容留吸毒犯罪 深化禁毒综合治理
近年来,攀枝花法院受理的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件数在全部毒品犯罪案件中的占比明显提高,2025年受理的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件数已超过贩卖、运输毒品罪。这类犯罪看似“只是提供场所”,实则为吸毒行为推波助澜,直接刺激毒品犯罪市场,衍生出传播疾病、诱发其他犯罪等一系列风险。部分宾馆、出租屋甚至私人住宅沦为吸毒窝点,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基层社会安宁,已经逐渐演变成亟待重拳整治的突出问题。
面对攀枝花市毒品犯罪的新形势、新特点,攀枝花法院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立足审判职能,主动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协同多部门打出“打防管治建”组合拳,坚决遏制容留吸毒犯罪高发势头。
精准打击,筑牢司法防线
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突出打击重点。对容留多人、多次容留、容留未成年人、以牟利为目的等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的情形,坚决依法严惩,绝不姑息。并及时发布典型案例,为公众划出清晰的法律红线,破除“朋友聚会不违法”“只是借个地方没事”的错误认知。
延伸职能,深化综合治理
裁判不是终点,治理才是根本。攀枝花法院深挖每一起案件背后的管理漏洞和治理短板,把司法建议作为参与综合治理的重要抓手。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暴露出的出租房、民宿、网约房实名登记落实不到位、娱乐场所监管力度不够等问题,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高质量司法建议,助力行业主管部门堵漏建制、补齐短板,从而起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协同联动,凝聚共治合力
禁毒是系统工程,需多部门协同发力。攀枝花法院联合公安、检察、社区等部门,建立“街道(乡镇)、社区(村)、网格”三级联动机制,靶向发力,不断强化对吸毒人员的动态管控,发挥社区民警、网格员、禁毒专干等力量作用,定期走访排查,深入开展吸毒人员管控工作。
宣教融合,营造良好氛围
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资源优势,精选容留吸毒罪典型案例开展庭审公开、集中宣判,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联合司法行政、宣传部门开展禁毒宣传“进社区、进校园、进场所、进网络”活动,着重讲解容留他人吸毒的严重法律后果,引导群众树立自觉抵制、主动举报的禁毒防毒意识。
其中米易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丁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既彰显了攀枝花法院对毒品犯罪全链条“零容忍”的坚定决心,又通过公正裁判为社会公众划出清晰的法律红线,警示公众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绝非情面之举,而是突破底线的刑事犯罪,必将面临刑罚的严厉惩处。现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丁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4月1日,被告人丁某和曾某(另案处理)容留何某、陈某、江某、翁某、张某在米易县撒莲镇一高速路桥下其和曾某用于收购番茄的工棚内共同吸食毒品。
2025年4月2日,被告人丁某在米易县撒莲镇一民宿开了一房间,后容留曾某、江某、翁某在房间内共同吸食毒品。
米易县公安局禁毒缉毒大队在办理曾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时发现丁某在米易县撒莲镇一民宿房间内容留曾某、江某、翁某吸食毒品。2025年6月3日13时许,丁某到米易县公安局禁毒缉毒大队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二、裁判结果
米易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丁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丁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丁某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以丁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宣判后,丁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害,容留他人吸毒更是从另一个层面助长了歪风邪气,不仅会纵容吸毒者在毒品泥潭中越陷越深,还会让自己触及法律底线,付出惨痛代价。
本案清晰的彰显了我国对毒品犯罪“零容忍”的司法态度,有力斩断毒品吸食源头链条,具有强烈警示教育与社会指引作用。容留他人吸毒行为为吸毒活动提供场所,助长了毒品的蔓延和扩散,即使未实施贩毒行为,依然构成犯罪。米易法院通过公开庭审和案例宣传,有效破除群众“在家吸毒不算违法”的错误认知。
另外警示大众:民宿房间虽然并非个人长期居住的场所,但在居住期间,住客个人对房间具有一定程度的管理和控制权,其他人在该房间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其具有制止的义务,容留他人在民宿房间内吸毒,同样是严重的犯罪行为。本案中,被告人丁某以自己的名义在民宿开房间,其对房间形成了短暂和初步的“控制”与“管理”,在自己控制和管理的场所允许和容留他人吸毒,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通过审理此案,警示广大群众,既要自觉抵制毒品,又要守好原则底线,收起所谓的“好意”,拒绝为吸毒人员提供吸毒场所,共同筑牢全民禁毒防线。
雅安两级法院禁毒工作典型案事例
推进“三护”深度融合
坚决筑牢未成年人防毒拒毒司法防线
近年来,雅安法院针对涉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呈“新型化、低龄化、隐蔽化”的态势,聚焦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惩治和预防难、涉毒青少年群体挽救和教育难等突出问题,创新构建“双向保护、协同共护、沉浸防护”工作机制,护航青少年健康成长。
双向保护:惩治与预防并重,筑牢涉未禁毒司法屏障
从严惩处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毒品犯罪。对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引诱、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以及组织、利用未成年人参与贩卖、运输毒品等犯罪,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如虞某吉利用“上头电子烟”迷惑性强的特点,利用未成年人向他人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法院依法对其从严惩处。依法挽救教育涉毒未成年人。对罪行较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的未成年涉毒人员,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强化对涉毒未成年人的挽救和教育,如未成年人潘某雅向他人贩卖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法院充分考虑其贩毒行为系受成年毒贩的主导和利益引诱等情节,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强化防毒拒毒保护机制。常态化开展判后回访,及时跟踪判后涉毒未成年人生活状况,精准提供帮扶支持;将“两令一函”工作充分融入预防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工作中,2025年全市法院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教育指导令、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函共计663份。
协同共护:破冰与创新同施,构建涉未禁毒防护网络
多部门联动破解收监难题。深化“政法委统筹协调、各部门依法办理、民政部门托底”工作模式,在确保对未成年人唯一抚养人等特殊毒贩进行收押的同时,通过“非婚生子”DNA鉴定、未成年子女落户、抚养费补助等方式,妥善解决服刑毒贩所抚养的未成年人监护、抚养等问题,坚决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对涉毒女犯赵某进行收监的过程中,公检法各司其职,民政福利机构同步履行代为抚养罪犯未成年子女社会职责;在办理涉毒女犯刘某梅案中,争取到有关部门对其未成年子女落户、抚养费补助等方面的支持。差异化保护破解帮扶难题。通过对诉讼中发现的困境未成年人进行科学评估、风险分级,将困境未成年人划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等级,重点关注涉毒未成年人生活、学习及社交状况,根据等级匹配相应的司法措施和社会资源,实现精准保护、及时干预。同时,做好涉毒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保障其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推动专门教育破解管控难题。依托专门学校积极推动对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实施专门教育,实现“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加入雅安市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组,对符合专门学校送生条件的学生进行评估认定,有效防范罪错未成年人滑向涉毒深渊。
沉浸防护:普法与教育共推,提升涉未禁毒宣传实效
法治副校长实质化履职。选派67名资深法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参与定制校园禁毒课程。依托“法貊貊”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总品牌,研发“雅法少审”系列禁毒精品普法课件,深入全市多所中小学进行宣讲,有效提升在校青少年学生识毒、防毒、拒毒等能力。2025年以来,全市法院开展禁毒课堂30余次,覆盖中小学生1500余人次。模拟法庭剧本化改造。开展禁毒模拟法庭15场,选取真实案例改编剧本,设置角色分配、模拟培训、庭审模拟等环节,让在校学生分饰法官、律师以及被告人,通过沉浸式体验,让禁毒意识入脑入心。禁毒宣传基地化建设。在市委政法委的支持下,雅安市雨城区法院全力打造“雅州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实践基地”,让广大青少年系统性沉浸式体验法院羁押、开庭、宣判等环节,有效解决传统法治教育“说教化、枯燥化”痛点;芦山县法院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机关联合打造法治教育基地,内置禁毒板块和毒品模型,帮助青少年识别新型毒品,提升防范意识。
雅安法院始终依法严惩涉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坚决做好青少年禁毒法治教育,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益。其中,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审结的潘某雅贩卖毒品一案,充分体现了在涉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成效,现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潘某雅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2日至15日,虞某吉(成年人,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从他人处购买含依托咪酯的烟油和电子烟空烟弹自行灌装,后在雨城区范围内,利用被告人潘某雅(犯罪时年满十六周岁)等人以出租车带货、送货上门、指定地点取货等方式贩卖灌装后的烟弹。其中,潘某雅共计向五名吸毒人员贩卖烟弹六枚。潘某雅每贩卖一个烟弹,通过微信收取吸毒人员550至600元不等,按照每个烟弹30至100元不等进行抽成后,将剩余毒赃交给虞某吉。
二、裁判结果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雅伙同他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依托咪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潘某雅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具有自首、当庭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据此,以潘某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宣判后,潘某雅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上游毒品罪犯虞某吉从他人处购买含依托咪酯的烟油和空烟弹自行灌装,且精心设计犯罪链条,其作为毒品来源的掌控者和犯罪收益的最终获得者,始终隐匿于毒品交易的后端,而年仅十六周岁的被告人潘某雅则被推至毒品流通前端,受非法利益引诱,帮助完成送货、收款等行为。潘某雅虽系未成年人,但其行为时已能认识到依托咪酯具有违法性,相关认知符合其心智特征,其帮助贩卖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人民法院考虑到潘某雅系未成年人、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充分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对其判处相应刑罚并适用缓刑。社区矫正期间,人民法院推动司法行政机关将其父母纳入矫正小组,充分发挥家庭、社会、司法等作用开展矫正活动,挽救、帮助潘某雅回归社会。
凉山两级法院禁毒工作典型案事例
深化“三个聚焦”抓实末端毒品治理
全面提升基层毒品治理效能
零包毒品犯罪是毒品犯罪的末端环节,具有隐蔽性强、频次高发、再犯率高等突出特点,在全部毒品犯罪案件中占有较高比例,是当前禁毒攻坚末端治理必须抓紧抓牢的关键环节。近年来,凉山法院在州委坚强领导和四川高院有力指导下,持续深化“三个聚焦”,切实斩断毒品末端流通链条,以司法之力破解毒品治理难题,助推凉山毒情全面向好态势持续巩固。2025年,凉山法院受理零包毒品犯罪案件40件43人(其中新发仅4件8人),较历史峰值时期下降95.68%。
聚焦宽严相济,全力筑牢惩治防线
坚持“警钟长鸣”。始终坚守毒品犯罪整体从严、突出重点的司法总基调,坚持“源头严控大宗贩毒、末端清零零包毒患”双向发力,2018年以来,审结零包毒品犯罪案件1121件1322人。对多次零包贩毒、多层级向多人分销、再犯等主观恶性深、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惩处。摘掉“毒帽”后,在毒品案件数量持续下降的态势下,持续强化对零包贩毒的刑罚震慑效能,不断挤压零星毒品犯罪滋生空间,从毒品流通末梢筑牢禁毒防线。
坚持“严格刑罚”。严格规范零包毒品犯罪缓刑适用,从严把握罪犯减刑、假释条件,零包毒品犯罪缓刑、减刑和假释适用条件明显高于普通刑事案件。依法统一毒品犯罪案件财产刑适用并加大执行力度,确保在经济上有效惩处犯罪。注重加大对零包毒品犯罪的经济制裁力度,2018年以来,对零包毒品犯罪判处财产刑2501.0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58.49355万元,从根源上摧毁犯罪分子再犯能力,彻底打破罪犯“小额贩毒不易被查且可牟利”的侥幸心理。
坚持“宽严相济”。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严格依法、区别对待、注重效果,以精准司法打击震慑零星毒品犯罪,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戒警示与教育感化作用,树立依法严惩、宽严有度的司法导向。对罪行相对较轻,或者具有自首、立功等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予以从宽处罚,促进被告人服判息诉,修复社会关系,增进社会和谐。
聚焦源头治理,靶向破解突出顽疾
做深服务大局工作。心系“国之大者”,将禁毒工作融入乡村振兴战略大局,选派驻村第一书记、禁毒防艾专职副书记常驻重点乡镇,通过产业扶持、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措施,形成从打击到帮扶的闭环,助推建档立卡脱贫脱毒人员保持“零返贫”“零复吸”。实行“一乡一法官”工作机制,驻乡法官与乡党委、政府工作人员走村入户开展《凉山州移风易俗条例》宣传工作,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乡风文明,为筑牢农村禁毒防线提供精神保障。
做实预防宣教工作。在州委禁毒委统一领导下,深入实施“三个千万”预防教育工程,针对零包毒品犯罪加大警示教育力度,通过组织旁听庭审、制作宣传短片、开设禁毒课堂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禁毒法治教育,形成从学校到乡镇、从机关到群众的全民禁毒防线。
做实巡回审判工作。针对群众法治意识薄弱问题,全面推行禁毒法庭巡回审判机制,在被告人户籍所在地乡镇、学校公开审理具有示范意义的零包毒品犯罪案件,用“身边人”警示教育群众,实现“审理一案、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相关经验做法在2025年川渝法检“6·26”国际禁毒日新闻发布会上予以发布。
聚焦协调联动,健全长效治理体系
突出司法协同。针对零包毒品犯罪特有的多地零星犯案、流窜范围广等治理难点,凉山中院与州检察院、公安局联合出台毒品案件办理意见,对外流零包毒品犯罪实施全域管辖,依法惩治外流终端分销毒品犯罪,以全域闭环管辖铲除终端毒品分销“毛细血管”。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用足用好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切实解决零包毒品犯罪取证难、定性难、追赃难等突出问题。
突出部门联动。严格落实“一案双重”反洗钱工作要求,加强与银行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互补职能优势,在案件审理中严格审查零包毒品犯罪“资金流”,2018年以来,共审结涉毒洗钱等下游犯罪11件44人,实现对零包毒品犯罪“全链条”打击。2026年,针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美沙酮管理漏洞,凉山中院制发司法建议,促推构建更为严密的禁毒防控体系。
突出区域互动。针对外流零包贩毒难题,凉山公、检、法机关合力开展专项行动,与全国15个省26个市(州)司法机关协作打击有效惩处凉山外流贩毒团伙,助推2025年凉山外流贩毒人数较历史峰值时期下降98.38%,特别是未成年人及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外流零包贩毒连续多年“零发生”。
凉山法院始终把深化末端毒品治理作为阻断毒品消费链条、遏制毒品问题滋生蔓延的关键举措,全力助推凉山禁毒人民战争不断取得新的成就。其中,甘洛县法院审结的曾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是全州法院2026年受理的2件新发案件之一,充分体现凉山法院因罪施策的禁毒司法理念,现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曾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5月至9月,被告人曾某两次在雷某某(另案处理)处分别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零包一小袋(约0.25克)和零包两小袋(约0.5克),后将前述甲基苯丙胺运输、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刘某某吸食。2025年11月8日,甘洛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在京昆高速冕宁县路段彝海稽查卡点盘查时,发现曾某形迹可疑,遂对其进行盘问,曾某主动交代其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
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甘洛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裁判结果
甘洛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运输甲基苯丙胺并贩卖给他人,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曾某在其罪行尚未被公安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民警盘问后,主动交代并如实供述自己贩卖、运输毒品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以曾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宣判后,曾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整体从严、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宽严有度的审判原则,在持续保持对重大、恶性毒品犯罪高压严惩态势的基础上,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犯罪情节较轻,或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依法从宽处罚,有效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团伙、铲除犯罪滋生蔓延土壤,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
本案系凉山法院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准治理零包贩卖、运输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曾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主动交代并如实供述贩卖、运输毒品的全部事实。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情节及被告人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同时依托公开开庭审理、当庭释法普法的方式,常态化开展以案释法、以审育人工作,既严守毒品犯罪司法严惩底线,又充分体现司法善意与温度,鲜明传递凉山法院因罪施策、精准治罪、系统治理的禁毒司法理念,有效修复受损社会关系、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推动毒品犯罪治理由单一事后惩戒向“事前预防+事后分化”全链条治理转型,持续提升区域毒品犯罪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效能。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